河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人社字〔2020〕372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档案局

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字〔2020〕372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为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 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 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 “零容忍”。

2. 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 “工匠型” 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 “学术型” 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 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二)不断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其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2. 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我省档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 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机构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档案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档案职称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有关要求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要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附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档案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附件: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员

1.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

(二)助理馆员

1.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三)馆员

1.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 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7 年。

(四)副研究馆员

1.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五)研究馆员

1.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 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划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河北省档案系列研究馆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够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档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三)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强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对本地区、本系统档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

2.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创造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被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予以推广。

3.编写、编审出版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教材,或在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授课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以验收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级以上综合考核测评,达到较高等级标准(以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文件批复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2.应用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获得“河北省开发利用档案优秀服务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3.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得“河北省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与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并独立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3篇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研究馆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4篇以上。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认定的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应以档案专业内容为主。

(五)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包括获得省直有关部门或设区市级认定的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应以档案专业内容为主。

(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七)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践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河北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具有培养和指导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具有档案工作某一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2.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3.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被设区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推广或认可。

4.具有编审本专业省级以上培训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县级以上的档案专业培训授课10学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以验收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级以上综合考核测评,达到中等以上标准(以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文件批复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2.应用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获得“河北省开发利用档案优秀服务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3.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河北省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与(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研究馆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本专业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2篇以上。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认定的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应以档案专业内容为主。

(五)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包括获得省直有关部门或设区市级认定的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应以档案专业内容为主。

(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七)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河北省档案系列馆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问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具有培养和指导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规章细则,或

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并经单位认定)。

(三)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设区市级以上档案学会奖。

(四)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0万字以上。

(五)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级以上综合考核测评(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证书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六)参与完成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市(厅)级科研课题:包括获得省直有关部门或设区市级认定的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应以档案专业内容为主。

(五)设区市档案学会奖:指各设区市档案学会依据学会《章程》和工作实际设置的档案学会奖的相应奖项。

(六)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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