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字〔2020〕378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部门、承德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为深化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我省文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3.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统筹推进,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管服务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 规范评审专业设置。根据文博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3. 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
2. 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3. 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唯论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4.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我省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在不低于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2. 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办法。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建立健全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制度,面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进行单独评价,评价结果限定在基层有效。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办法。
3. 拓展评价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4. 促进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四)强化监管服务
1.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后,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2.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有关要求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我省文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各类文物博物研究保护单位、非国有文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河北省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专业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河北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专业相关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指导培养2名本单位或本系统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完成2项以上专业工作或项目。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主持完成并结项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重点科研项目),出版相应的学术专著或发表相应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
(二)文物保护
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完成3次以上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具有1项以上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鉴定国家一、二级文物中起到重要作用。
2.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要可移动文物征集工作或完成重要价值可移动文物300件(套)以上征集工作;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具有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能力。
3.主持制定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科学保管保护规划,编制2项以上可移动文物保管保护方案,并付诸实施;主持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30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保管、建账建档工作。
4.主持完成4个以上遗迹遗物科技保护项目,完成资料整理,并编写检测和研究报告;解决过1项以上遗迹遗物科技保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并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得到国内学术界的认可。
5.主持制定5项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方案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复;指导完成国家一、二级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工作。
6.在可移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创新,解决过3项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7.主持制定5项以上可移动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护技术方案,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
8.主持完成3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设计方案(含数字信息化方案),其中2项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通过审批。
9.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2项市县级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并通过审批。
10.主持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含数字信息化工程)实施,并通过省级验收。
11.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调研、建档、数字信息化等工作,并提交成果,通过成果认定。
(三)文物考古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400平方米以上)或3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并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解决过1项以上田野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并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报刊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得到国内学术界的认可。
2.主持完成3个以上科技考古项目,完成资料整理,并编写检测和研究报告;解决过1项以上科技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并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报刊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得到国内学术界的认可。
3.主持制定本单位数字考古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主持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3项以上考古数字化项目。
4.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400平方米以上)或3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的绘图、摄影、拓片工作;完成资料整理,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作品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高。
(四)文物利用
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基本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和3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或主持完成6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基本陈列或6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并完成讲解任务,或主持并实施6个以上社会教育或宣传推广项目(其中2项以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或策划并完成省(部)级3个以上重点选题,并主持期刊重要栏目;在本地区(或相应等级)以上范围举办1次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讲座或2次以上的专业授课培训。
3.主持研发15件(套)以上具有宣传、教育价值的文物创意产品项目,并付诸实施产生实际效果,或主持完成2个省(部)级以上或5个市(厅)级以上文物创意项目;主持完成2个省(部)级以上或5个市(厅)级以上文物创意宣传推广项目方案策划,并付诸实施。
4.主持制定本单位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发展规划,编制2项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主持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5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或活化利用工作。
5.主持编制2项以上大型公众考古项目方案;主持完成4项以上公众考古项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限额定获奖人员),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前三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专业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前二名),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专业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并结项1项以上国家级学术科研课题,或2项以上省(部)级学术科研课题,或4项以上市(厅)级学术科研课题(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工作人员的此项业绩成果条件不得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重复使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8万字以上,第一作者须独撰6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报告5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其中1篇以上须发表在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以上综合报刊、本专业报刊的理论版或学术版)。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3个专业中未发表的报告、方案、规划、案例,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为学术代表作的(独撰3000字以上),可视同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人仅限提交1篇)。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2项以上科研创新或解决2个以上重大学术问题或技术问题,对本专业工作有明显推动成效(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2项本专业优秀典范案例,获得文物博物业界广泛推广应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研发的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等在文物博物业内广泛推广(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取得有关部门予以佐证的明显经济效益)。
(五)主持编制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并颁布实施。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研究馆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前五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
(二)独立或主持完成专业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获业内3名以上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署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三)主持完成并结项(第一完成人)1项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2项以上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学术专著(不少于20万字)。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本地区”是指申报人员单位所在地区。
(三)专业奖项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学(协)会评定的专业奖项,以及省职改办认定的专业奖项。国家级专业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业奖项包括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田野考古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遗迹遗物科技保护、文物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田野(含水下)考古、科技考古、考古数字化、考古绘图摄影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数字化保护应用、公众考古等。以上专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七)本条件中所称“市”级为省辖设区市。
(八)学术专著(含译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所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发表时间认定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部级以上综合报刊或本专业报刊的理论版或学术版,是指如人民日报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文物报理论版等。
(九)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等材料。主要参与者是指项目排名前三的成员。
(十)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项和成果认证,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等,未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的报告、规划、方案、案例等,学术专著或著作(独撰)字数不足或合著作品中无法确定撰写章节和字数的均不能认定为个人业绩成果。
(十一)有关论文、专著、专业作品、标准、专利、软件、课题、科研项目等成果若有被转载或宣读、获奖,收录论文集、SCIE等引文索引数据库,或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同一篇(部、项)只计1次,不重复累计。
(十二)主持是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保护工程、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文物征集鉴定评估(含设计、实施)等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等。主要参与者是指项目排名前三的成员。
(十三)原创展览的界定标准依据省文物局制定的《河北省博物馆原创展览认定办法》。
附件:
河北省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专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河北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专业相关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指导培养2名以上本单位或本系统初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完成2项以上专业工作或项目。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主持完成并结项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重点科研项目),出版相应的学术专著或发表相应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
(二)文物保护
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完成1次以上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具有1项以上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鉴定国家三级以上文物中起到重要作用。
2.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要可移动文物征集工作或完成重要价值可移动文物150件(套)以上征集工作;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具有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能力。
3.主持编制1项以上本单位可移动文物保管保护方案,并付诸实施;主持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15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保管、建账建档工作。
4.主持完成2个以上遗迹遗物科技保护项目,完成资料整理,并编写检测和研究报告;解决过遗迹遗物科技保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得到国内学术界的认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出具意见。
5.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制定3项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方案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复;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工作。
6.主持制定3项以上可移动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护技术方案,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
7.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设计方案(含数字信息化方案)或9项以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其中1项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通过审批。
8.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3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3项以上市县级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并通过审批。
9.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前五名)完成2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含数字信息化工程)实施,并通过省级验收。
10.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前五名)完成2项以上省级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调研、建档、数字信息化等工作,并提交成果,通过成果认定。
(三)文物考古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并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解决过田野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得到国内学术界的认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出具意见。
2.主持完成2个以上科技考古项目,完成资料整理,并编写检测和研究报告;
解决过科技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得到国内学术界的认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出具意见。
3.主持制定本单位数字考古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主持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2项以上考古数字化项目。
4.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的绘图、摄影、拓片工作;完成资料整理,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作品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高。
5.主持为解决学术课题或保护规划而进行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考古勘探项目,完成勘探资料的整理,并编写勘探报告。
(四)文物利用
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或主持完成3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或3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并完成讲解任务,或主持并实施3个以上社会教育或宣传推广项目(其中1个以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或策划并完成省(部)级2个以上重点选题,并主持期刊重要栏目;在本地区(或相应等级)以上范围举办1次以上的专业讲座或培训。
3.主持研发10件(套)以上具有宣传、教育价值的文物创意产品项目,并付诸实施产生实际效果,或主持完成1个省(部)级或3个市(厅)级以上文物创意项目;主持完成1个省(部)级或3个市(厅)级以上文物创意宣传推广项目方案策划,并付诸实施。
4.主持制定本单位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发展规划,编制1项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主持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3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或活化利用工作。
5.主持编制1项以上大型公众考古项目方案;主持完成2项以上公众考古项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前三名),或市(厅)级专业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排名第一),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专业奖项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并结项1项以上省(部)级学术科研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学术科研课题(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工作人员的此项业绩成果条件不得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重复使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一作者须独撰3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以上综合报刊、本专业报刊的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报告4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三个专业中未发表的报告、方案、规划、案例,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为学术代表作的(独撰3000字以上),可视同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人仅限提交1篇)。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1项以上科研创新或解决1个以上重大学术问题或技术问题,对本专业工作有明显推动成效(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优秀典范案例,获得文物博物业界广泛推广应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研发的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等在文物博物业内广泛推广(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取得有关部门予以佐证的明显经济效益)。
(五)主持编制1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五名)编制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并颁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馆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前五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前三名)。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专业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获业内3名以上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署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三)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并结项1项以上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学术专著(不少于15万字)。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本地区”是指申报人员单位所在地区。
(三)专业奖项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学(协)会评定的专业奖项,以及省职改办认定的专业奖项。国家级专业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业奖项包括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田野考古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遗迹遗物科技保护、文物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田野(含水下)考古、科技考古、考古数字化、考古绘图摄影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数字化保护应用、公众考古等。以上专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七)本条件中所称“市”级为省辖设区市。
(八)学术专著(含译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所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发表时间认定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部级以上综合报刊或本专业报刊的理论版或学术版,是指如人民日报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文物报理论版等。
(九)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等材料。主要参与者是指项目排名前三的成员。
(十)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项和成果认证,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等,未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的报告、规划、方案、案例等,学术专著或著作独撰字数不足或合著作品中无法确定撰写章节和字数的均不能认定为个人业绩成果。
(十一)有关论文、专著、专业作品、标准、专利、软件、课题、科研项目等成果若有被转载或宣读、获奖,收录论文集、SCIE等引文索引数据库,或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同一篇(部、项)只计1次,不重复累计。
(十二)主持是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保护工程、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文物征集鉴定评估(含设计、实施)等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等。主要参与者是指项目排名前三的成员。
(十三)原创展览的界定标准依据省文物局制定的《河北省博物馆原创展览认定办法》。
河北省文物博物系列馆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河北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专业相关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4年。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带领本单位或本系统初级职称人员完成专业工作或项目。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并结项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重点科研项目),出版相应的学术专著或发表相应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
(二)文物保护
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1次以上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
2.参与1项以上可移动重要文物征集工作或完成重要价值可移动文物150件(套)以上征集工作;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
3.熟练掌握某一类可移动文物保管保护技术;独立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1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保管、建账建档工作。
4.参与2个以上遗迹遗物科技保护项目。
5.熟练掌握某一类可移动文物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般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工作。
6.参加2项以上文物保护项目(包括规划、设计、调研、数字信息化、文物影响评估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参加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含数字信息化工程)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验收。
(三)文物考古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2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或4个以上小型(200平方米以下)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2.参与2个以上科技考古项目。
3.参与本地区或本单位2项以上考古数字化项目。
4.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或4个以上小型(200平方米以下)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的绘图、摄影、拓片工作;完成资料整理,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作品50个版面以上。
(四)文物利用
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或参与完成3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
2.独立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或2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并完成讲解任务,或独立完成2个以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教育或宣传推广项目并编写宣传资料,或主持期刊重要栏目并编写宣传资料。
3.参与研发5件(套)以上具有宣传、教育价值的文物创意产品项目;参与文物创意宣传推广活动并编写宣传资料。
4.参与制定本单位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发展规划,编制1项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参与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1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或活化利用工作。
5.参与完成2项以上公众考古项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专业奖项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并结项1项以上省(部)级学术科研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学术科研课题(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工作人员的此项业绩成果条件不得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重复使用)。
(三)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独撰1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调查报告、考古发掘简报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3个专业中未发表的报告、方案、规划、案例,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为学术代表作的(独撰3000字以上),可视同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人仅限提交1篇)。
(四)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创新或解决1个以上重大学术问题或技术问题,
对本专业工作有明显推动成效(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优秀典范案例,获得文物博物业界广泛推广应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参与研发的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等在文物博物业内广泛推广(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取得有关部门予以佐证的明显经济效益)。
(五)参与制定1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并颁布实施。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本地区”是指申报人员单位所在地区。
(三)专业奖项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学(协)会评定的专业奖项,以及省职改办认定的专业奖项。国家级专业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业奖项包括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田野考古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遗迹遗物科技保护、文物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田野(含水下)考古、科技考古、考古数字化、考古绘图摄影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数字化保护应用、公众考古等。以上专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七)本条件中所称“市”级为省辖设区市。
(八)学术专著(含译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所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发表时间认定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部级以上综合报刊或本专业报刊的理论版或学术版,是指如人民日报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文物报理论版等。
(九)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等材料。主要参与者是指项目排名前三的成员。
(十)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项和成果认证,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等,未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的报告、规划、方案、案例等,学术专著或著作(独撰)字数不足或合著作品中无法确定撰写章节和字数的均不能认定为个人业绩成果。
(十一)有关论文、专著、专业作品、标准、专利、软件、课题、科研项目等成果若有被转载或宣读、获奖,收录论文集、SCIE等引文索引数据库,或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同一篇(部、项)只计1次,不重复累计。
(十二)主持是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
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保护工程、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文物征集鉴定评估(含设计、实施)等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等。主要参与者是指项目排名前三的成员。
(十三)原创展览的界定标准依据省文物局制定的《河北省博物馆原创展览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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