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系列路桥、港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1〕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鄂人社职管〔2021〕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路桥、港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路桥、港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 年 3 月 10  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路桥、港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路桥、港航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路桥、港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 60 号)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路桥、港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级,高级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名称为工程师,初级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实现路桥、港航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等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路桥、港航专业中级职称;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路桥、港航专业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科研规划与勘察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运营管理与养护等工作的路桥、港航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路桥、港航专业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道路养护与管理、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交通工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

科研规划与勘察设计是指从事路桥、港航工程科学试验研究、规划、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管理与施工是指从事路桥、港航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监理咨询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运营管理与养护是指从事路桥、港航工程运营管理与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路桥、港航专业工作,积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 5 年内年度考核 1 次以上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 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 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 年以上。

(二 )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 2 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5 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5 年以上。

( 三)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理工类本科毕业且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 3 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

5.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

( 四)助理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理工类本科毕

业且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 2 年以上;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 4 年以上。

(五)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

1.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申报高级工程师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成果,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和总结能力。

3.申报工程师

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论述攻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撰写技术报告。

4.申报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5.申报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专业技术应用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1)从事科研规划与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②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4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工作;

③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 5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通过审查;

④作为第一起草人完成2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4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4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管理,且项目通过验收;

②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4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作为第一起草人完成2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4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运营管理与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大型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程管理为优秀等次;

②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4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养护工作,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作为第一起草人完成2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4 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申报高级工程师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从事科研规划与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3)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②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2 项以上中型项目规划工作,并通过审查;

③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 3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通过审查;

④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5)完成2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4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5)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完成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管理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 2 项以上大型或4 项以上中型项目管理;

②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2 项以上中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 4项以上中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5)完成2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4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5)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运营管理与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型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程管理为优秀等次;

②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2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养护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5)完成2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4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5)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申报工程师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1)从事科研规划与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小型以上规划工作,并通过审查;

③参与完成2 项以上小型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通过审查;

④参与完成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 项以上中型项目管理,且项目通过验收;

②参与完成2 项以上大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参与完成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运营管理与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中型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程管理为优秀等次;

②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2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养护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参与完成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申报助理工程师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在担任技术员期间能较好的完成科研推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养护等工作。

5.初步掌握专业技能,并完成有关工作。

( 三)日常履职表现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能深入基层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高度一致;

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和本单位路桥、港航专业发展的技术、研发、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

2.申报高级工程师

能深入基层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高度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在行业和本单位路桥、港航专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3.申报工程师

能深入基层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比较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符合行业标准,在行业和本单位路桥、港航专业发展中起到较大作用。

4.申报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能深入基层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基本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符合行业标准,在行业和本单位路桥、港航专业发展中起到一定作用。

( 四)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在高级工程师任职期内,学术科研成果须符合第 1-5 条的其中 1 条和第 6-7 条的其中 1 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主要贡献者);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排名前4),或获得 2 项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排名前 3);

(3)获得国家级设计奖、工程奖,或获得 2 项以上省(部)级行业管理奖;

(4)主持完成2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 2 项以上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4 项以上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6)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4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7)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 1 部以上高水平学术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个人承担 15 万字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

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学术科研成果须符合第 1-7 条的其中 1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 5),或获得全国行业学会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5),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5),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 2项(排名前 3);

(3)获得国家级设计奖、工程奖,或获得省(部)级行业管理奖;

(4)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5)完成2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

(5)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2 项以上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6)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省本专业相关学术会议上发表 3 篇以上论文;

(7)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 1 部以上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个人承担 5 万字以上),或参编 1 本以上教材(个人承担 5 万字以上)。

3.申报工程师

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学术科研成果须符合第 1-6 条的其中 1 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或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学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

(2)获得省(部)级设计奖、工程奖,或获得市(厅)级行业管理奖;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4)作为参与者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新型实用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1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6)参编 1 部以上教材。

4.申报助理工程师

能够独立整理技术资料,撰写技术小结或调研报告。

5.申报技术员不做学术科研能力要求。

(五)师导教学水平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申报高级工程师

具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申报工程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作师导教学水平要求。

第八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2 条的其中 1 条和第 3-8 条的其中2 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排名前 5);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 3),或获得 2项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排名前 3);

3.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或 3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 3 项以上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5 项以上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4 篇以上本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

6.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 2 部以上高水平学术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每部个人承担 15 万字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大型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航电枢纽)、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并获得国家级工程奖,且主持的项目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中获 2 项以上优良等级;

8.作为第一起草人完成 3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5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 第1-2 条的其中 1 条和第 3-8 条的其中2 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主要贡献者);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或获得全国行业学会一等奖以上(排名前 3);

3.主持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 2 项以上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

6.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 2 部以上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个人承担 8 万字以上),或主编 1 本以上教材(个人承担 8 万字以上);

7.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的大型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航电枢纽)、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并获得国家级工程奖,且参与的项目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中获 2 项以上优良等级;

8.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完成 3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5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4 条的其中 2 条: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 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2.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第 1 作者)以上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专业相关专著 1 本以上(5 万字以上);

3.获得与专业相关的 1 项发明专利或 2 项新型实用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 3);

4.作为起草人,完成 1 项以上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2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 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专(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 973 、863 、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级”是指省级部门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级部门立项课题。

(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三 分之一。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路桥、港航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101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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