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人社字〔2021〕62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体育局

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体育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体育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体育专业人员特点,以解决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为导向,统筹设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3. 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让深耕专业、做出贡献的体育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 坚持开放创新。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体系

1. 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2. 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3.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4.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 科学分类评价。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同时考虑根据执教对象、执教内容等不同岗位教练员特点。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取消不适应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的限制条件,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突出评价实际贡献。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

3.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省外或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体育总局制定的《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 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体育专业人员自主申报、业内专家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类型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需求。

4. 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体育项目和人员范围。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评审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健全职称评审服务体系。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体育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备的体育职称评审数据平台。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地区间、专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涉及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稳步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和解决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充分激发广大体育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和潜力,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人员积极关注和支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为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力条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体育局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河北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高级教练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训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熟悉本项目的世界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按照要求完成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取得中级教练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教练资格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或曾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并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两届全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全运会两次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教练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解决训练中技术关键问题,培养优秀运动员和后备人才成绩突出。

(二)具有培养、指导中级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对本项目运动有系统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各类体育学校或训练教学机构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

四、业绩成果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取得中级教练资格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冠军或2次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全运会奖牌;

2.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次获得冠军或5人次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全国前八名;

3.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4.向国家队输送单项3名,集体项目5名运动员或代表国家参加亚洲及其以上层次比赛,并在输送后4年内,取得亚洲及其以上层次比赛前三名以上的成绩;

5.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冠军和6人获健将。

6.公开发表至少1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代表性训练成果的论文或学术文章,并且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二)各类体育学校或训练教学机构取得中级教练资格5年以上,向上一级组织输送单项9名(省级优秀运动队不少于5名),集体项目14名(省级优秀运动队不少于8名),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次获冠军或5人次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全国前八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3人获健将称号;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单项2人、集体项目4人入选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层次比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单项5人获冠军,集体项目2次获前三名。

5.公开发表至少1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代表性训练成果的论文或学术文章,并且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教练,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破格。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正式入选奥运会代表团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至少获一次全运会冠军或3个前三名;获全国A类比赛10人次冠军;作为主力队员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二)各类体育学校高级教练破格。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12名(其中省级优秀运动队6名),集体项目18名运动员(其中省级优秀运动队9名),输送后7年内,在奥运会获前三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4人次获得冠军(其中至少一次全运会冠军),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全运会前六名或向国家队输送6名运动员。

除以上破格条件外,对于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训练教学1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教练资格后,从事运动训练教学工作满5年,按照累计5年均合格以上掌握;在省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满足基本条件规定要求,按照累计8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申报评审条件中所称教练均指主(总)教练。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教练的业绩按主(总)教练的70%掌握,助理教练的业绩按主(总)教练的50%掌握。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河北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中级教练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较系统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状况,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按照要求完成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取得初级教练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或在省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教练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学训练方法,独立培养优秀运动员;

(二)具有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项目训练技术,各类体育学校或训练教学机构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

四、业绩成果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取得初级教练资格4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单项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取得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取得前十二名。

(二)各类体育学校或训练教学机构取得初级教练资格4年以上,向上一级组织输送4名以上(省级优秀运动队不少于1名),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的年限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单项取得获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单项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单项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三名;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级最高水平运动会比赛中单项3人次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5.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或训练教学机构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三名。

(三)对于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训练教学1年以上,且具有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直接申报。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资格后,从事运动训练教学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资格后,从事运动训练教学工作满4年,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在省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满足基本条件规定要求,按照累计8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申报评审条件中所称教练均指主(总)教练。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教练的业绩按主(总)教练的70%掌握,助理教练的业绩按主(总)教练的50%掌握。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河北省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要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一、适用范围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具有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三)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四)平均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承担服务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累计不少于20次(其中国家级赛事不少于10次),治疗康复案例累计不少于50人。

四、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期间,需同时满足以下相应运动成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运动成绩条件

1. 在省优秀运动队连续保障4年或累计6年以上的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单项获2次全运会冠军,或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4人次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奥运会前八名,或5人次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或10人次以上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3名以上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1次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 在各级各类体校连续保障2年或累计4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单项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八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8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15人次冠军。

(2)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3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6次冠军。

(二)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参与研究制定省级以上运动防护方向发展规划、重大事项调研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2.以主编出版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著作1部或以前三名出版合著2部以上。

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5.主持完成运动防护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

6.以第一编制人制订省级(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以主要编制人(前三名)制订国家级(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均颁布实施。

7.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三名2项以上(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运动防护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

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一项学术成果条件。

(二)在1个奥运周期或全运周期内,负责保障累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全运会冠军;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3人次以上全运会冠军。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河北省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较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一、适用范围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解决本专业重大运动防护难题,对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

(二)具有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三)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四)平均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承担服务市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累计不少于20次(其中省级以上赛事不少于10次),治疗康复案例累计不少于40人。

四、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期间,需同时满足以下相应运动成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运动成绩条件

1.在省级优秀运动队连续保障4年或累计保障6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获全运会会冠军,或3次全运会前三名;或5人次以上获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获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5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3人次以上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获奥运会参赛资格5人以上。

2.在其他各级各类体校连续保障2年或累计4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0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单人项目3人以上、集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最大组别冠军;或者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或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者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二)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参与研究制定市级以上运动防护方向发展规划、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4.主持1项以上运动防护相关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运动防护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一项学术成果条件;

(二)同时在1个奥运周期或全运周期内,负责保障累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八名,或2次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全运会前三名5人次以上。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河北省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适用范围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运动防护技术,独立开展运动防护工作;。

(二)具有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四)平均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承担服务市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累计不少于20次(其中市级赛事不少于10次),治疗康复案例累计不少于25人。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同时满足以下相应运动成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运动成绩条件

1.在省级优秀运动队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期间,连续保障4年或累计保障6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单项3人次以上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奖名次,

集体项目5人取得前十二名;或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1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2.在其他各级各类体校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连续保障2年或累计保障4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最大组别前三名;或者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或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者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二)学术成果条件

参与研究撰写制定县级以上运动防护方向发展规划、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论文1篇以上。2.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

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4.主持1项以上运动防护相关科研项目并结题。

5.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能力的高水平运动防护成果代表作。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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