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人社发〔2021〕8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发〔2021〕8 号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完善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为建设文化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2.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 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优化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建立完整的职称层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2.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工艺美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对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赛事中成绩优异者,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 “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 科学设置评审条件。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完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标准。增加工艺制作、工艺创新、设计创意、代表作品、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重点考察创作作品质量和技艺水平,以及本专业技艺传承和创新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为涉密工艺美术技艺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方法。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以及活跃在工艺美术生产一线的高级人才担任评审专家。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2. 畅通申报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企业、个人工作室等工艺美术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要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工艺美术类高等、中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结合工艺美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

2. 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业、个人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公共服务

1.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评审结果应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

2.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

三、组织实施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是传承和发展工艺美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工艺美术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从业者的积极性,引导其积极支持和参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 (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工艺美术系列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自主创新、教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作为技术骨干(前三名)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的研究、实施。

(二)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或竞赛。

(三)对本专业材料应用、制作工艺有创新并得到推广。

(四)主持编写本专业团体、行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备案、颁布实施。

(五)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六)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二)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三)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

(四)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五)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获金奖(一等奖)3项或银奖(二等奖)6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10项。

(六)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项目)。

(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7项以上。

(八)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三年内产值达到1000万元、税收100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30人以上。

(九)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核心期刊发表。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艺美术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获得者。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额定人员)。

(四)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工艺美术类)3项以上。

六、附则

(一)本条件中工艺美术专业包括雕刻工艺、漆器工艺、抽纱工艺、刺绣工艺、编织工艺、织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玻璃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其他工艺等、服装设计、箱包鞋类等设计、乐器外观设计、环境艺术类(室内外装修艺术、景观园林艺术、展览展示艺术等)、视觉艺术类(平面、包装装潢、书籍装帧、数字媒体、动漫视觉、商标标志设计等)。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厅是指省政府下设的厅、委、局等。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课题(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下达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六)专利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七)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最大规模的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每五年举办一次。

(八)高水平的国际专业展是指北京、上海、深圳、威尼斯、圣保罗双年展和卡塞尔文献展等被公认的高级别国际展。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

(十)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人员。

(十一)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国匠杯”、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河北省工艺美术精品奖”等。

(十二)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十三)技术骨干:指在完成项目过程中,起主要或不可缺少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五)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河北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教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的研究、实施。

(二)作品参加省(部)以上或高水平国家级、国际专业展览或竞赛。

(三)参加编写本专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备案、颁布实施。

(四)在本专业领域开展教学、理论、科技研究,取得较好效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五)其作品设计、制作理念新颖、风格独特、造诣高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同行业有较大影响。

(六)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主要国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不少于1件。

(二)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技术标准。

(三)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在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家级、国际展览,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获得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

(六)教学成果或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发明人(前三名),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教材(含行业培训资料)1部,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著1部(须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3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九)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主持作品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传承与普及等工作中,业绩突出,得到了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应用,取得重要成果,形成了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

(十一)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三年内产值达到500万元,或解决就业20人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艺美术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获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金奖(一等奖)3项,或获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金奖(一等奖)5项。

(三)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展览”2项以上。

(四)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额定人员)。

六、附则

(一)本条件中工艺美术专业包括雕刻工艺、漆器工艺、抽纱工艺、刺绣工艺、编织工艺、织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玻璃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其他工艺等、服装设计、箱包鞋类等设计、乐器外观设计、环境艺术类(室内外装修艺术、景观园林艺术、展览展示艺术等)、视觉艺术类(平面、包装装潢、书籍装帧、数字媒体、动漫视觉、商标标志设计等)。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厅是指省政府下设的厅、委、局等。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课题(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下达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六)专利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七)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最大规模的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每五年举办一次。

(八)高水平的国际专业展是指北京、上海、深圳、威尼斯、圣保罗双年展和卡塞尔文献展等被公认的高级别国际展。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

(十)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人员。

(十一)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国匠杯”、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河北省工艺美术精品奖”等。

(十二)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十三)技术骨干:指在完成项目过程中,起主要或不可缺少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五)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十六)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不含)以下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河北省工艺美术系列工艺美术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创新能力。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独特,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产品或项目的设计,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竞赛。

(二)主持制作的作品参与市(厅)级以上的大型活动、赛事等,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参与市(厅)级重点课题(项目)研究,或参加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较高水平的教案。

(四)在本专业领域开展教学、理论、科技研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品或项目获省(部)级专业展评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四)作品被市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

(五)参加编写中等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教材并被采用。

(六)获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或县(区)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七)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相关课题(项目)1项以上。

(八)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作品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理、传承与普及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九)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三年内产值达到100万元,或解决就业10人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

五、附则

(一)本条件中工艺美术专业包括雕刻工艺、漆器工艺、抽纱工艺、刺绣工艺、编织工艺、织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玻璃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其他工艺等、服装设计、箱包鞋类等设计、乐器外观设计、环境艺术类(室内外装修艺术、景观园林艺术、展览展示艺术等)、视觉艺术类(平面、包装装潢、书籍装帧、数字媒体、动漫视觉、商标标志设计等)。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厅是指省政府下设的厅、委、局等。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课题(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下达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六)专利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七)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最大规模的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每五年举办一次。

(八)高水平的国际专业展是指北京、上海、深圳、威尼斯、圣保罗双年展和卡塞尔文献展等被公认的高级别国际展。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

(十)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人员。

(十一)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国匠杯”、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河北省工艺美术精品奖”等。

(十二)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十三)技术骨干:指在完成项目过程中,起主要或不可缺少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五)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十六)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不含)以下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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