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旅文函〔2021〕36号

图片[1]-《海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旅文函〔2021〕36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海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人才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体育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力量。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以用为本理念,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议和认定。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认定)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国有体育机构、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体育教练工作的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体育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体育系列职称评审。体育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体育专业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调整后的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与原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算起。调整后的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级别分别对应为:初级教练(初级)、中级教练(中级)、高级教练(副高级)、国家级教练(正高级)。

第六条 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采用笔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提高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二)各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相关细分专业需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其水平等级可作为评审加分项。

申报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取得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项目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符合当年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三)非本专业人员转岗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评;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当年不得同时转升。

(四)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体育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可按规定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2次的,终身不得申报。经查实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开始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因违反赛风赛纪等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从处罚解除之日起延期3年方可申报。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的,不得申报;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合格,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初级教练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十一 能力水平与业绩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三)向上级训练组织或优秀运动队输送1名以上运动员。

十二 认定条件

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获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节 中级教练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破格成绩仅能使用一次),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取得亚洲锦标赛冠军、全国青年运动会青年组冠军的退役运动员。

十五 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一)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四)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十六 业绩成果

(一)从事体育训练工作的教练员,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等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参赛资格。

2.获得亚运会、亚州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3.获得亚洲青年锦标赛前三名、世界青年锦标赛前八名。

4.获得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青年运动会、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组织的教练员,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后4年内取得(一)款所列业绩成果之一项。

2.向省级训练组织输送运动员4名以上或有1名运动员入选国家队(以各项目国家队通知为准,无国家队项目须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且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3.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前六名或乙组前三名,或在全国分区赛中获得前三名。

十七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获本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中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节 高级教练

十八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中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获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破格成绩仅能使用一次)。

二十 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一)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四)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二十一 业绩成果

(一)从事体育训练工作的教练员,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集体球类项目可多人多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等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参赛资格。

2.获得亚运会、亚州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3.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三名、亚洲青年锦标赛冠军。

4.获得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组织的教练员,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运动员9名以上,且多人(集体球类项目可多人多次)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多人(集体球类项目可多人多次)取得(一)款所列业绩成果之一项。

第二十二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节 国家级教练

二十三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二十四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破格成绩仅能使用一次),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一)取得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二)取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

二十五 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体育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备培养、指导高级教练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四)在省级以上体育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二十六 业绩成果

(一)从事体育训练工作的教练员,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一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两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集体项目取得亚洲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世界水平前六名。

(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组织的教练员,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向省级以上训练组织输送运动员20名以上,其中有5名运动员入选国家队(以各项目国家队通知为准,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两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三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集体球类项目可多人多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多人(集体球类项目可多人多次)取得(一)款所列业绩成果之一项。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七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108 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十九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获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三)论文与期刊

1.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本条件所称论文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

2.期刊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含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CN刊号的刊物。

(四)  本条件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主管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主管教练应根据其在开展训练教学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竞赛成绩要求高于上述标准条件。公派援外教练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取得世界或亚洲优秀水平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优先评审。

(五)  有效成绩认定

1.比赛均指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州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全国性或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部门认定,提出本项目计算有效竞赛成绩的比赛名称。

2.世界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三名。

3.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4.“多人”“多次”达到运动水平或获得相应成绩,应不少于3人、3次;“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如“1年以上”含1年,“3名以上”含3名。

5.输送指输出运动员到省或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试训1年以上或转正为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

6.所有的名次均为录取名次。

7.国家集训队可认定为国家队。

8.各级各类体校(学校)的教练员评定高级教练以下等级职称,可参考其所带运动员在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9.  代表性成果包括训练总结、群众体育活动报告、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

(六)艰苦边远地区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7个市县以及三沙市。

(七)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或名词的解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20]549号)。若有新解释,按照新标准执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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