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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人才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形象,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播音员主持人,有利于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员主持人队伍,为广播电视新闻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职称评审应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议和认定。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认定)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闻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新闻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设助理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六条 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引入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社会影响力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综合运用笔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播音主持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二)各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相关细分专业需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其水平等级可作为评审加分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播音主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符合当年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三)实行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非本专业人员转岗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评;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当年不得同时转升。
(五)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依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取得相关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四)因导向偏差、品行不端、迎合低级趣味、损害声屏形象等违反《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合格,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学识水平及专业能力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播音主持专业基础知识。
2.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二)专业能力
1.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差错。
2.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完成日常播音主持工作任务。
(二)承担过8次以上各类活动报道的播音主持任务。
第十三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节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一)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提名奖以上,或“中国电视金鹰奖”(播音与主持类)入围奖以上。
(二)获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或全国行业系统广播电视节目奖(播音与主持类)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第十六条 学识水平及专业能力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播音主持专业基本知识,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了解播音主持专业发展趋势,能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在省级以上期(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二)专业能力
1.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或节目,极少出现差错。 2.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际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3.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获全国行业系统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参与主持、管理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重大宣传报导、重大业务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四)从事过3种以上不同类型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2次以上,担任采、编、播工作的节目4期以上(第一完成人)。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内容须超过8万字)。
第十八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节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二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一)在省级以上期(报)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二)获得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或全国行业系统以上广播电视节目奖一等奖(播音与主持类)1项。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内容须超过8万字)。
(四)直接主持、管理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重大宣传报导、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且取得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学识水平及专业能力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播音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掌握播音专业发展动态,能提出建设性方案或业务研究课题。 3.在省级以上期(报)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须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基层广播电视台在省级以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本人须独立撰写内容超过6万字)。
(二)专业能力 1.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出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平,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一等奖1项(基层广播电视台二等奖以上2项)。
(二)获全国行业系统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
(三)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提名奖以上、“中国电视金鹰奖”(播音与主持类)入围奖以上。
(四)直接主持、管理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重大宣传报导、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从事过3种以上不同类型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4次以上,担任采、编、播工作的节目7期以上(第一完成人)。除纸质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获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制作播出的、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长15分钟左右的节目光碟1张。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内容须超过12万字)。
第二十三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中国电视金鹰奖”(播音与主持类)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节 播音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一)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中国电视金鹰奖”(播音与主持类)。
(二)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级以上期(报)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须在国家级期(报)刊发表论文2篇;
2.获得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以上一等奖2项;
3.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内容须超过12万字);
4.直接主持、管理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重大宣传报导、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识水平及专业能力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熟悉播音专业发展动态,能提出较有影响的方案或业务研究课题。 3.在省级以上期(报)刊发表论文4篇(基层广播电视台在省级以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须在国家级期(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2部(合著每部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9万字)。
(二)专业能力 1.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范围广、难度高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两条:
(一) 获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一等奖2项(基层广播电视台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二)全国行业系统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以上4项。
(三)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中国电视金鹰奖”(播音与主持类)。
(四)直接主持、管理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重大宣传报导、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从事过3种以上不同类型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6次以上,担任采、编、播工作的节目10期以上(第一完成人)。除纸质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获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后制作播出的、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长15分钟左右的节目光碟1张。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内容须超过15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闻系列播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10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工作量、业绩成果和论文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三)方言播音员免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四)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本条件所称论文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的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
(五)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六)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级各专业学会、各部委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国家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CN刊号的刊物。
(七)全国行业系统奖指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旗下的各一级协(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全国性重大节目评比。
(八)获奖作品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九)同一作品、节目获不同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
(十)重大宣传报导指重大新闻节(栏)目或国家及省级重大宣传活动或重点宣传项目,如重大事件的新闻直播、央视春晚录制或省级春晚主持、国家或省级建党百年宣传活动等。大型项目指结合当今播音主持事业的发展趋势,完成本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完成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如大学播音主持教材的编写、公开出版用于播音主持教学的教材或行业典籍以及播音主持业务研究课题等。重大业务活动指由省级以上官方主办的行业重大活动,如论坛、金话筒承办等。显著成绩指这个活动反响很好,有影响力、传播力、公信力、引导力,以相关权威媒体评价文章、收视率、点赞量等实质评估内容为据。
(十一)不同类型节目指新闻、专题、娱乐、社教等常设栏目、节目及各类晚会。不含商演及各单位、社会各界举办的各种年庆活动等。
(十二)基层广播电视台指县(市)级广播电视台及县(市)级以下的广播电视站等。
(十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十四)艰苦边远地区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7个市县以及三沙市。
(十五)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或名词的解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若有新解释,按照新标准执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