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文博事业蓬勃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人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新发展战略,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文博专业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人才发展需求为牵引,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化的评价体系,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3.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实施。立足我省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完善评价标准,精准评价文博专业人才,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管服务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初步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专业类别。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综合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文博专业人员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突出对文博人员的突出成果和业绩考量,不将论文、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申报及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的,重点考察其在相应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可适当放宽学历或资历要求;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原创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4.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文博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的评价方式。

  2.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办法。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文博专业的相关帮扶、交流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

  3.拓展评价范围。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学会等组织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4.促进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四)加强监管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核准备案后,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在文博系列政策咨询、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减轻文博专业人员负担。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博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文博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和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良性发展和蓬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文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地落实。各层级文博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等规定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文博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附件1

  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文博系列专业设置。

  1.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2.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3.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4.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宣传推介、文创研发等。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辽宁省从事文博专业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八条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的考核结果都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助理馆员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馆    员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专业工作。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三)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副研究馆员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4000字),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4000字);

  (二)正式出版1部以上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的专著(字数在8万字以上)。

  (三)独立编写展览陈列大纲、陈列展览解说词、陈列展览宣传方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报告、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等5项(篇)以上,并审查通过已正式采用、实施、推广(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四)在县级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2篇,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1篇。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领域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较高的研究能力,曾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文博及相关专业的论文或专著,对本单位的业务建设有重要贡献。

  2.主持或参与完成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市政府委托的决策服务咨询、调研等专题研究或调研等工作任务,成果被相关部门认可或应用。

  (二)从事文物保护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承担文物藏品或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保养和处理工作,能正确解决藏品养护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高的文物鉴定水平,精通一两类文物的鉴定技能,能够承担相应类别的涉案文物鉴定、进出境审核、馆藏文物鉴选定级、拍卖标的审核等相关鉴定工作,并撰写鉴定报告。

  3.主持或参与完成文物藏品征集、入库工作,或熟悉文物市场行情,能承担文物定价工作。

  4.具备扎实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知识和维修设计能力,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的保护规划项目、维修方案设计、迁建方案设计、复建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或监理等工作,并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或良好社会评价。

  5.对文物保管工作及各类文物的习性与保管要求有全面的了解,较好地完成二级以上文物的编目和建档工作,并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或曾承担过文物保护的实验和科研课题,并取得重要成果。

  6.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藏品修复或复制项目,编制修复方案或复制方案,或能够完成难度较大文物的修复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

  7.从事基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对本地区的历史及文物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文物保护和文物档案备案工作中,业绩突出。

  8.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主持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从事文物考古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考古调查或文物勘探项目,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报告。

  2.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

  3.参与完成科技考古或实验室考古项目。

  (四)从事文物利用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工作的人员,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馆藏,承担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和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2.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承担陈列展览的学术讲解和咨询工作,能独立编写讲解词,并能审定中、初级人员编写的讲解稿,策划或指导博物馆基本陈列展览或原创临时展览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本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承担社会教育等相关专业培训等教学工作。

  4.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对文创研发、版权专利保护具有较为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从事文博信息工作的人员,全面了解文博信息化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能独立承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大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并能指导基层文博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满足任职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不满5年,申报副研究馆员破格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2.“全国优秀考古工地”二等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六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精品奖或优胜奖陈列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或入选国家文物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推介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4.“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5.辽宁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或辽宁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或辽宁省“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或取得全国文物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或取得文物行业全国讲解员大赛二等奖。

  6.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或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经评委会审核通过。

  第六章    研究馆员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5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

  (二)正式出版1部以上由本人撰写的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

  (三)独立编写展览陈列大纲、陈列展览解说词、陈列展览宣传方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报告、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等8项(篇)以上,并审查通过已正式采用、实施、推广(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四)在县级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3篇,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1篇。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文博及相关专业有专门的研究,在某些研究领域取得过重要的学术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市政府委托的决策服务咨询、调研等专题研究或调研等工作任务,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二)从事文物保护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文物藏品或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保养和处理工作,能正确解决藏品养护的技术难题。

  2.对某几类文物有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文物鉴定水平,精通几类文物的鉴定技能,能够主持涉案文物鉴定、进出境审核、馆藏文物鉴选定级、拍卖标的审核等相关鉴定工作,能够撰写并审定鉴定报告。曾作为主要鉴定工作人员参与或主持省内、国家组织的鉴定工作,是省内的文物鉴定专家或在文物鉴定和研究方面取得过重要成果。

  3.掌握博物馆展览陈列、科学研究及未来发展需要,对博物馆藏品体系的构建有深入研究,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文物的社会征集、收购、对外商借工作,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

  4.对文物建筑有专门的研究,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的保护规划项目、维修方案设计、迁建方案设计、复建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或监理等工作,在文物建筑的研究和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的成果。

  5.对本单位文物保管工作和各类文物习性及保管要求全面掌握,所保管文物现状良好率与提用率较高,且被多个陈列展览使用,并取得良好社会评价。

  6.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人员,曾承担国家文物保护的重大科研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多次完成国家组织的可移动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复制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

  (三)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极为丰富的考古发掘经验,曾主持多项重要的考古发掘项目,有解决考古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考古研究的某一领域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文物调查、文物勘探、科技考古或实验室考古项目(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

  (四)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陈列展览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承担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和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或突出的社会评价。

  2.从事教育宣传工作的人员,在展览推广、教育讲座、科普、对外授课等公共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

  3.从事文创研发的工作人员,在文创研发中概念、技术、形式取得创新或专利申请与版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从事文博信息工作的人员,能承担国家文博系统信息化的重大科研课题,曾主持研发全国文博系统信息化软件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二条  专业理论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不满5年,申报研究馆员破格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2.“全国优秀考古工地”一等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六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精品奖陈列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或入选国家文物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重点推介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4.“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5.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辽宁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辽宁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取得全国文物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取得文物行业全国讲解员大赛一等奖。

  6.因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经评委会审核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倾斜政策条件。

  (一)对于在文博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或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三)在基层一线(不含省、市级文博单位)从事文博工作满20年,取得文博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累计2次以上的,可放宽学历要求或减少1年工作年限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

  (四)在基层一线(不含省、市级文博单位)从事文博工作满25年,取得文博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且优秀累计2次以上的,可放宽学历要求或减少1年工作年限申报研究馆员职称评审。

  (五)从事文博工作3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者,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

  第二十五条  相关说明。

  (一)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对应的学历或学位、资历条件、业务能力条件、学术成果条件、业绩成果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成果、荣誉奖励等均应为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

  (三)本《标准》中破格申报条件,只能单独破格(单破)学历或资历,不能同时破格(双破)学历和资历。

  (四)本《标准》中同一项目、同一课题所获的专利、奖励项目等学术成果,只认定其中一项。

  (五)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原非文博系列职称申报文博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文博专业人员,需从事文博工作满足对应年限,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按照文博系列相应层级评价标准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二十六条  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中所称“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出版物。

  (二)本《标准》中所称的发表“论文”、“报告”、“方案”等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本《标准》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系指该项目、课题等的前三名完成人。

  (四)本《标准》中所称“著作、专著、文献资料”,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文献资料。

  (五)本《标准》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六)本《标准》中凡冠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辽宁省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11号)同时作废。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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