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青党校发〔2023〕4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校),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中央驻青企业党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结合实际,对《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2.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3.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1日

附件1

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青海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省社会主义学院)、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专业范围。青海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省社会主义学院)、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所需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条 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遵纪守规,身心健康。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完成校(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担任的课程及教学科研工作量须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四)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格认定

(一)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参与教学科研活动,试用1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教。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专题或课程,在校(院)内班次讲授效果良好,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厅局级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专题或课程,在校(院)内班次讲授效果良好,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可申请认定讲师。

(三)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专题或课程,在校(院)内班次讲授教学效果良好,主持1项省部级课题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可申请认定副教授。

第六条 资格晋升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满4年,具备助教资格,可申报讲师。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具备讲师资格,可申报副教授。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职称满5年,具备副教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高职称满2年,可申报教授。

(四)年龄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教

(一)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教学环节,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业绩成果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1个专题的教案、讲义、课件等教学内容,并参与试讲。

2.参与申报并立项1项科研课题;或参与校(院)1项调研咨询项目;或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讲师

(一)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本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比较熟练地开展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熟悉基本的干部教育方法,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现职期间教学质量评价平均在85分以上。具备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被评为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十佳教师。

2.获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级别以上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1项。

3.在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优秀课)以上奖励;或获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十佳专题1项;或其教学课件等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部委等列为资源片(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4.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2万字以上。

5.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二)1项;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参加并完成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或市(州)以上的党委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排名前二)1项,并被采纳。

第九条 副教授

(一)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本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及时反映在教学科研内容上,“用学术讲政治”能力强。具有协助教授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熟练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近5年教学工作量在本部门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在主体班开设教学专题4个以上,主体班教学评价平均在90分以上。具备较强的科研和咨询工作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特色课或同等级课程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2.获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十佳专题3项或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精品课(排名第一)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3.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或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4.获国家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获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拔尖人才以上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的部分在4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6.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课题(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7.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如有1篇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8.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第十条 教授

(一)基本要求

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本学科理论基础,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稳定扎实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能准确把握、运用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与最新研究成果。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经验,善于“用学术讲政治”。能全面指导和主持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熟练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胜任主体班次教学工作。近5年教学工作量在本部门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在主体班开设教学专题不少于5个,主体班教学评价在93分以上。具备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能承担本专业重要的科研决策咨询任务。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精品课或同等级课程奖(排名第一)1项;或获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优秀专题3项或十佳专题5项。

2.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一等奖(排名前二)1项或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1项或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1项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4.获国家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获青海省优秀专家、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上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部分在6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

6.主持完成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社科基金(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课题(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7.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如有1篇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8.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为第一执笔人)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取得重大成果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在职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规定学历、资历、职称等级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

(一)破格评审副教授

符合第九条“基本要求”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精品课或同等级课程奖1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

3.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哲学社会科学类)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

4.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委员实质性批示。

5.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6篇(独著),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

6.主持完成青海省委、省政府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二)破格评审教授

符合第十条“基本要求”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1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

3.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

4.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常委实质性批示。

5.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等权威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一);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8篇(独著),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

6.主持完成青海省委、省政府重大委托项目2项以上,并被采纳。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需从事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均按足年计算,起始时间为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和青海省人才培养选拔“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等有关政策要求,在申报认定和评审相应职称时,取得全日制学历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对后续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予以认可,同时认可其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无需从后续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开始计算。对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较长,但始终未取得相关后续专业学历的人员,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基本要求、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均指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来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解释:

(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书面通知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政治局常委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中央政治局委员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政治局委员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正职、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副职、省委省政府副省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市(州)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市(州)委书记、市(州)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厅局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厅局级单位正厅局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县(市、区)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同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得多次领导批示的,按最高级别领导批示计算1次。

(二)著作、论文、课题

1.公开出版的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参编或担任主编的著作以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章节为准。只认定本人实际参加撰写的内容,其编写数量无法确定的,以编委会或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核心期刊包括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期刊和青海省中文核心认定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认定的期刊。青海省中文核心认定期刊是指《攀登》《青海社会科学》《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3.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作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经学校组织,科研部门申报,科研经费列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纵向课题。主要包括:①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②省部级课题:省社科基金项目(含智库课题)、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或科研合作课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③厅局(市、州)级课题:市(州)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州)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咨询课题、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 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各类课题、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智库联盟课题、省直有关厅局及市州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科研咨询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或结项为确认标准。

(三)奖励

各级“荣誉称号”是指与教育教学有关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奖项。国家级奖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授权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代表国家级水平的奖励。省部级奖是指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课程奖除业绩条件中专注个人排名的课程奖外,业绩条件中未作专注排名的课程奖均为个人独立完成。科研获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和对科研项目成果结项鉴定颁发的奖励。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四)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下列内容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尚未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文稿。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课题、专著、论文、奖励等。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完成或获奖者的排名以政府主管部门所发证书及额定人员姓名为准。

第十九条 凡要求2篇以上核心论文的,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凡经省委组织部、省级行业主管等部门选派,参加扶贫、基层挂职等1年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职称。教师投身一线,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教师,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现任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在青海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受到刑事处罚或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刑期未满或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等次,延期1年申报;每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延期2年申报。近5年每出现1次教学事故(以通报为准),延期1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证件和印证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列入青海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经查实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或发生有损师德师风行为,并被通报处理的。

(三)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第二十五条 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承办单位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或遇国家和青海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条件如遇未涉及的教学、科研、咨询及奖励等内容需界定的,提交本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青海省直机关工委党校、中央驻青企业党校、市(州)、县(市、区)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专业范围。省直机关工委党校、中央驻青企业党校、市(州)、县(市、区)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所需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遵纪守规,身心健康。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担任的课程及教学科研工作量须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四)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格认定

(一)获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教学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或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参与教学活动,试用1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理讲师。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专题或课程,在校(院)内班次讲授效果良好,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可申请认定讲师。

(三)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专题或课程,在校(院)内班次讲授,教学效果良好,期间主持1项市(州)级课题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可申请认定高级讲师。

第六条 资格晋升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具备助理讲师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具备助理讲师资格,可申报讲师。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具备讲师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具备讲师资格,可申报高级讲师。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具备高级讲师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具备高级讲师资格,可申报正高级讲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理讲师

(一)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教学环节,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业绩成果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1个专题的教案、讲义、课件等教学内容,并参与试讲。

2.参与申报1项科研课题;或参与所在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1项调研咨询项目;或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讲师

(一)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本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比较熟练地开展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熟悉基本的干部教育方法,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现职期间教学质量评价平均在85分以上。具备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1项。

2.获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3.获市(州)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精品课1项。

4.在市(州)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优秀课)以上奖励;或其教学课件等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部委等列为资源片(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5.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的论文获省部级科研评比三等奖以上2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2万字以上。

6.参与完成市(州)级以上课题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得市(州)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排名前二)。或参加并完成与所在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级别以上对应的党委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排名前二)1项,并被采纳。

第九条 高级讲师

(一)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本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及时反映在教学科研内容上,“用学术讲政治”能力强。具有协助正高级讲师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熟练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近5年教学工作量在本部门(单位)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在主体班开设教学专题4个以上,主体班教学评价平均在90分以上。具备较强的科研和咨询工作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1项。

2.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特色课或同等级课程奖(排名前二)以上1项。

3.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或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4.获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优秀课(排名第一)1项或市(州)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教学竞赛奖3项(其中1项为一等奖),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5.获省部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获市(州)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6.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部分在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

7.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1项市(州)级课题,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8.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如有1篇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9.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第一执笔人)获市(州)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或获县(市、区)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第十条 正高级讲师

(一)基本要求

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本学科理论基础,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稳定扎实的学科专业发展方

向,能准确把握、运用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与最新研究成果。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经验,善于“用学术讲政治”。能全面指导和主持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熟练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胜任主体班次教学工作。近5年教学工作量在本部门(单位)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在主体班开设教学专题不少于5个,主体班教学评价在93分以上。具备探索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能承担本专业重要的科研决策咨询任务。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精品课或同等级课程奖(排名前二)以上1项。

2.获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精品课(排名第一)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3.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4.获国家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获省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获市(州)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上称号,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部分在6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6.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或主持完成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系统课题3项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7.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如有1篇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8.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排名第一或为第一执笔人)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获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取得重大成果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在职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规定学历、资历、职称等级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一)破格评审高级讲师

符合第九条“基本要求”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精品课或同等级课程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2.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3.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实质性批示并被法规、政策采纳1项。

4.主持完成市(州)委、政府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二)破格评审正高级讲师

符合第十条“基本要求”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1项。

2.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

3.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委员实质性批示。

4.主持完成青海省委、省政府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需从事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均按足年计算,起始时间为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和青海省人才培养选拔“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等有关政策要求,在申报认定和评审相应职称时,取得全日制学历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对后续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予以认可,同时认可其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无需从后续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开始计算。对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较长,但始终未取得相关后续专业学历的人员,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均指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来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解释:

(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书面通知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政治局常委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中央政治局委员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政治局委员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正职、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副职、省委省政府副省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市(州)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市(州)委书记、市(州)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厅局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厅局级单位正厅局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县(市、区)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同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得多次领导批示的,按最高级别领导批示计算1次。。

(二)著作、论文、课题

1.公开出版的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参编或担任主编的著作以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章节为准。只认定本人实际参加撰写的内容,其编写数量无法确定的,以编委会或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核心期刊包括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期刊和青海省中文核心认定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认定的期刊。青海省中文核心认定期刊是指《攀登》《青海社会科学》《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3.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作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经学校组织,科研部门申报,科研经费列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纵向课题。主要包括:①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②省部级课题:省社科基金项目(含智库课题)、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或科研合作课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③厅局(市、州)级课题:市(州)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州)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咨询课题、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 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各类课题、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智库联盟课题、省直有关厅局及市州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科研咨询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或结项为确认标准。

(三)奖励

各级“荣誉称号”是指与教育教学有关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奖项。国家级奖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授权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代表国家级水平的奖励。省部级奖是指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课程奖除业绩条件中专注个人排名的课程奖外,业绩条件中未作专注排名的课程奖均为个人独立完成。科研获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和对科研项目成果结项鉴定颁发的奖励。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四)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下列内容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尚未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文稿。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课题、专著、论文、奖励等。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完成或获奖者的排名以政府主管部门所发证书及额定人员姓名为准。

第十九条 除县(市、区)级党校外,凡要求2篇以上核心论文的,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凡经省委组织部、省级行业主管等部门选派,参加扶贫、基层挂职等1年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职称。教师投身一线,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教师,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现任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在青海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受到刑事处罚或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刑期未满或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等次,延期1年申报;每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延期2年申报。近5年每出现1次教学事故(以通报为准),延期1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证件和印证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列入青海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经查实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或发生有损师德师风行为,并被通报处理的。

(三)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第二十五条 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承办单位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或遇国家和青海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条件如遇未涉及的教学、科研、咨询及奖励等内容需界定的,提交本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3

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推进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青海省各级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直接从事教学(宣讲)科研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专业范围。青海省各级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教学(宣讲)科研所需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遵纪守规,身心健康。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宣讲)、科学研究能力。

(三)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宣讲)科研工作量,担任的课程及教学(宣讲)科研工作量须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四)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格认定

(一)获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教学(宣讲)工作满3年,考核合格;或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参与教学(宣讲)活动,试用1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理讲师。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宣讲)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宣讲)专题,讲授效果良好,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可申请认定讲师。

(三)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教学(宣讲)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期间开发并试讲通过1个以上教学(宣讲)专题,讲授效果良好,主持市(州)、厅(局)级课题1项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可申请认定高级讲师。

第六条 资格晋升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具备助理讲师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具备助理讲师资格,可申报讲师。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具备讲师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具备讲师资格,可申报高级讲师。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具备高级讲师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具备高级讲师资格,可申报正高级讲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理讲师

(一)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教学(宣讲)环节,积极参与教学(宣讲)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宣讲)科研能力。

(二)业绩成果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1个专题的教案、讲义、课件等教学(宣讲)内容,并参与试讲(宣讲)。

2.参与申报1项科研课题;或参与所在单位1项调研咨询项目;或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讲师

(一)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本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比较熟练地开展教学(宣讲)科研工作。熟悉基本的干部教育方法,承担宣讲、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专业课程。讲师团教师开设宣讲专题不少于2个,平均每个宣讲专题宣讲场次不少于10场次并反映良好。其他单位教师任现职期间教学质量评价平均在85分以上。具备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荣誉称号1项。

2.获市(州)或厅(局)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3.获市(州)或厅(局)级教学(宣讲)竞赛精品课1项。

4.获市(州)或厅(局)级教学(宣讲)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学(宣讲)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其教学(宣讲)课件等被国家部委等列为资源片(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5.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撰写的论文获省部级科研三等奖以上2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的部分在2万字以上。

6.主持完成市(州)或厅(局)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校级 课题2项。

第九条 高级讲师

(一)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本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及时反映在教学(宣讲)科研内容上。具有协助正高级讲师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承担宣讲、主体班次教学任务,熟练组织和指导教学(宣讲)工作。近5年教学(宣讲)工作量在本部门(单位)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讲师团教师开设宣讲专题不少于4个,平均每个宣讲专题宣讲场次不少于10场次并反映良好。其他单位教师开设主体班教学专题不少于4个,主体班教学评估平均在90分以上。开展本学科教学(宣讲)改革研究,具备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1项。

2.获省部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获市(州)或厅(局)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3.获省部级教学(宣讲)竞赛精品课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4.获市(州)或厅(局)级教学(宣讲)成果奖3项(其中1项为一等奖)或获省级教学(宣讲)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5.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市(州)或厅(局)级课题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7.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如有1篇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8.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部分在4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

第十条 正高级讲师

(一)基本要求

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本学科理论基础,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稳定扎实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能准确把握、运用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与最新研究成果。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能全面指导和主持教学(宣讲)、科研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熟练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胜任宣讲、主体班次教学工作。近5年教学(宣讲)工作量在本部门(单位)同级职称人员的平均数以上,讲师团教师开设宣讲专题不少于5个,平均每个宣讲专题宣讲场次不少于10场次并反映良好。其他教师开设主体班教学专题不少于5个,主体班教学评估平均在93分以上。具备探索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能承担本专业重要的科研任务。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获省部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获市(州)或厅(局)级荣誉称号1项,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2.获省部级教学(宣讲)竞赛精品课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3.获国家级教学(宣讲)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1项或省级教学(宣讲)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4.获省部级科研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或省部级科研二等奖(排名前二)1项,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中由本人撰写部分在6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6.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排名前三),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7.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如有1篇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取得重大成果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在职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规定学历、资历、职称等级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一)破格评审高级讲师

符合第九条“基本要求”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上称号1项。

2.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1项。

3.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实质性批示并被法规、政策采纳1项。

4.主持完成市(州)委、政府或省委省政府部门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二)破格评审正高级讲师

符合第十条“基本要求”规定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青海省科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类)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

3.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委员实质性批示。

4.主持完成青海省委、省政府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需从事本单位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学(宣讲)科研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均按足年计算,起始时间为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和青海省人才培养选拔“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等有关政策要求,在申报认定和评审相应职称时,取得全日制学历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对后续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予以认可,同时认可其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无需从后续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开始计算。对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较长,但始终未取得相关后续专业学历的人员,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均指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来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书面通知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政治局常委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中央政治局委员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政治局委员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正职、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中央部委副职、省委省政府副省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市(州)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市(州)委书记、市(州)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厅局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厅局级单位正厅局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县(市、区)级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是指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领导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或实质性批示。同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得多次领导批示的,按最高级别领导批示计算1次。

(二)著作、论文、课题

1.公开出版的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参编或担任主编的著作以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章节为准。只认定本人实际参加撰写的内容,其编写数量无法确定的,以编委会或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核心期刊包括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期刊和青海省中文核心认定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认定的期刊。青海省中文核心认定期刊是指《攀登》《青海社会科学》《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3.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作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经本单位组织,科研部门申报,科研经费列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纵向课题。主要包括:①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②省部级课题:省社科基金项目(含智库课题)、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或科研合作课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③厅局(市、州)级课题:市(州)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州)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咨询课题、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 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各类课题、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智库联盟课题、省直有关厅局及市州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科研咨询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或结项为确认标准。

(三)奖励

各级“荣誉称号”是指与教育教学有关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奖项。国家级奖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授权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代表国家级水平的奖励。省部级奖是指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课程奖除业绩条件中专注个人排名的课程奖外,业绩条件中未作专注排名的课程奖均为个人独立完成。科研获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和对科研项目成果结项鉴定颁发的奖励。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四)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下列内容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尚未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文稿。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课题、专著、论文、奖励等。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完成或获奖者的排名以政府主管部门所发证书及额定人员姓名为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宣讲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凡经省委组织部、省级行业主管等部门选派,参加扶贫、基层挂职等1年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职称。教师(宣讲人员)投身一线,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教师(宣讲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现任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在青海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 受到刑事处罚或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刑期未满或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等次,延期1年申报;每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延期2年申报。近5年每出现1次教学事故(以通报为准),延期1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证件和印证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列入青海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凡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经查实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教学(宣讲)科研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或发生有损师德师风行为,并被通报处理的。

(三)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第二十四条 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承办单位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或遇国家和青海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条件如遇未涉及的教学、科研、咨询及奖励等内容需界定的,提交本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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