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科学评价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提升出版人才队伍建设质量,现将《青海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9日
青海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对职称管理的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图书、音像电子、期刊、学报等各类企事业编辑出版单位(含地方志、党史、年鉴)中从事编辑、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融合出版、版权运营、校对等工作,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出版物审读鉴定及中小学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副编审、编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副编审对应五至七级,编审对应一至四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副编审、编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五)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六)应具备相应职称的业务能力及业绩条件。
第五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编辑职称,聘任编辑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聘任编辑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取得编辑职称,聘任编辑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可申报副编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职称,聘任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编审。
第六条 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出版工作满2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满5年,可申报副编审。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从事编辑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满5年,可申报编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并列入国家和青海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第八条 取得现专业职业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未履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不得申报。
(四)编辑(含初审、复审、终审、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含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物审读鉴定)内容出现严重导向错误,被追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2年内不得申报;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编校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
(五)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副编审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出版编辑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较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发挥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业绩条件。任编辑以来,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
(一)达到下列条件1项:
1.获国家级荣誉或奖项,并取得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
2.获省部级荣誉或奖项,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出版资助项目,结项达到合格以上的,并取得第(二)款中业绩成果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3项:
1.作为策划编辑(含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负责1种以上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策划并出版;或作为策划编辑负责2种以上省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策划并出版。
2.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少有1种(教材、教辅除外)累计实际发行3万册以上(民文图书累计实际发行1万册以上)。
3.担任1种以上纳入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担任2种以上省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编辑。
4.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有1种以上获得全国性奖项(含提名奖);或入选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年度“中国好书”或中央宣传部组织的全国性出版推荐活动的出版物;或有5种以上获得大区(数省区联合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5.作为版权贸易负责人或任策划编辑、责任编辑的1种以上图书被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出版单位购买版权。
6.完成1部以上志书或3部以上年鉴的编纂工作。
7.责任编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期刊转载(摘录)或被引4篇以上;或担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被引8篇以上。
8.编写各类教材、教辅字数累计40万字,或审稿累计字数60万字,或校对累计字数60万字。
9.鉴定各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累计60种以上,或审读各类图书、报纸、期刊及新媒体累计150万字以上。
10.图书编辑每年责编图书6种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设计装帧作品10种以上;期刊编辑每年责编发稿量达到本刊总发稿量1/5,或策划优秀专题3项以上。
1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12.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编审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要求。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扎实的出版编辑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发挥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任副编审以来,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
(一)达到下列条件1项:
1.获国家级荣誉或奖项,并取得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
2.获省部级荣誉或奖项,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出版基金项目,结项达到合格以上的,并取得第(二)款中业绩成果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3项:
1.作为策划编辑(含出版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至少2种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策划并出版;或作为策划编辑负责至少3种省级重点项目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策划并出版。
2.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少有1种(教材、教辅除外)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民文图书累计实际发行3万册以上)。
3.担任2种以上纳入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担任4种以上省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编辑。
4.担任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有2种以上获得全国性奖项;或入选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年度“中国好书”或中央宣传部组织的全国性出版推荐活动的出版物;或有5种以上获得大区(数省区联合评奖)一等奖或特等奖。
5.作为版权贸易负责人,或任策划编辑、责任编辑的3种以上图书被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出版单位购买版权。
6.完成1部志书或5部年鉴的编纂工作。
7.责任编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被引6篇以上;或担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被引12篇以上。
8.编写各类教材、教辅字数累计60万字;或审稿累计字数80万字,或校对累计字数80万字。
9.鉴定各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累计80种以上,或审读各类图书、报纸、期刊及新媒体累计170万字以上。
10.担任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期间,主办的期刊被评为全国核心期刊。
1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12.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或有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6万字;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内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省部级是指以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指的论文、成果、专著、作品、奖项等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所获得。
1.本专业是指出版专业及与所编辑出版内容相关联的专业。申报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著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行的。
2.论文发表的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3.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著作必须有ISBN(标准书号)。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青海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新出〔2002〕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