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结合我省药学(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条件自2026年起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包括检验、审评、认证、检查、核查、质量管理、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专业设置和评价方式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下同)专业职称归口卫生系列,职称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其中高级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对应资格名称依次为: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药(中药)士(非医疗机构)。
专业设置分为药学和中药学2个专业。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五)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受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六)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
2.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延期3年申报。
四、主任药(中药)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1.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2.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
3.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和建议。
6.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三)工作业绩方面
1.从事检验检测、研发监测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授权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20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研发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注册批件2项以上(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产品研发1项以上,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一千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制药技术革新2项以上,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三百万元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2项以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3项以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国家级1项以上、省(部)级2项以上,并取得优秀结果。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仲裁(复检)检验4项以上。
(1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国家级以上的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3项以上满意结果。
2.从事检查核查、认证审评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授权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20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组织省(部)级技术认证审评或检查核查能力评估2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药品注册分类3类以上新药、仿制药的认证审评核查工作4项以上。
(8)作为检查组长完成市(厅)级以上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严重缺陷3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9)作为检查组长或认证审评负责人完成高风险品种的检查、认证、审评任务5次以上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2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认证审评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10)作为检查组长或认证审评负责人在现场检查或评审中发现严重缺陷或重大风险隐患5次以上,并由省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文件、行政处罚通知书或结案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11)作为国家级检查员完成国家级、境外药品(或相关类别)检查工作5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认证审评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12)作为承办人承办的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案例入围省级以上优秀案例2项以上(以优秀案例通知文件为准)。
3.在相关企业从事药品(或相关类别)生产、经营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授权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20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
(6)在企业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企业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7)在企业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研制、生产、经营、(冷链)物流、信息化等领域重大项目1项以上。
(8)在企业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药品(或相关类别)研制、生产、经营、(冷链)物流、信息化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大型专题、专业授课工作2项以上。
(9)在企业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0)在企业工作中主持完成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2篇以上。
(11)在企业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3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在企业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一亿元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并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国家级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市、县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3.在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期刊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撰写的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或项目建议书4项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
五、副主任药(中药)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
4.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6.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工作业绩方面
1.从事检验检测、研发监测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技术骨干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分析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10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1项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研发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注册批件1项以上(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8)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新产品研发1项以上,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一千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制药技术革新1项以上,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三百万元以上。
(9)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1项以上。
(10)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1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优秀结果。
(1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仲裁(复检)检验2项以上。
(1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以上的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2项以上满意结果。
2.从事检查核查、认证审评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技术骨干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分析总结报告等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10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厅)2项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以及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制度、程序、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组织省(部)级技术认证审评或检查核查能力评估1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药品注册分类3类以上新药、仿制药的认证审评核查工作4项以上。
(8)作为检查组长完成市(厅)级以上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严重缺陷1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9)作为检查组长或认证审评负责人完成高风险品种的检查、认证、审评任务3次以上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2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认证审评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10)作为检查组长或认证审评负责人在现场检查或评审中发现严重缺陷或重大风险隐患3次以上,并由省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文件、行政处罚通知书或结案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11)作为国家级检查员完成国家级、境外药品(或相关类别)检查工作3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认证审评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12)作为承办人承办的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案例入围省级以上优秀案例1项以上(以优秀案例通知文件为准)。
3.在相关企业从事药品(或相关类别)生产、经营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技术骨干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10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1项以上。
(6)在企业工作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企业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7)在企业工作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研制、生产、经营、(冷链)物流、信息化等领域重大项目1项以上。
(8)在企业工作中主持编写药品(或相关类别)研制、生产、经营、(冷链)物流、信息化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大型专题、专业授课工作1项以上。
(9)在企业工作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0)在企业工作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1篇以上。
(11)在企业工作中作为技术骨干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在企业工作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五千万元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撰写的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项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
六、主管药(中药)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
3.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有一定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了解国内外本专业领域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6.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工作业绩方面
1.从事检验检测、研发监测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参与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并获得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5)参与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5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6)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1项以上。
(7)参与完成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8)参与药品研发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注册批件1项以上(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9)参与完成新产品研发1项以上,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一千万元以上;或参与完成重大制药技术革新1项以上,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三百万元以上。
(10)参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1项以上。
(11)参与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的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1项以上。
(12)参与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2项以上。
(13)参与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1项以上满意结果。
2.从事检查核查、认证审评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参与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并获得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5)参与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分析总结报告等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5个课时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6)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制度、程序、指南等工作1项以上。
(7)参与省(部)级技术认证审评或检查核查能力评估1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8)参与药品注册分类3类以上新药注册的审评工作,承担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关工作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工作1次以上。
(9)作为省级检查员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缺陷项1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10)作为省级检查员或审评员在现场检查或评审中发现严重缺陷或重大风险隐患1次以上,并由省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文件、行政处罚通知书或结案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11)作为国家级检查员完成国家级、境外药品(或相关类别)检查工作1次以上,检查结果得到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提供检查报告、认证审评报告、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12)作为案件参与人员参与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案例入围省级以上优秀案例1项以上。
3.在相关企业从事药品(或相关类别)生产、经营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3)参与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并获得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为准,需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应用证明,针对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5)参与编写市(厅)级以上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采纳实施。
(6)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许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的制修订1项以上。
(7)在企业工作中参与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8)在企业工作中参与药品(或相关类别)研制、生产、经营、(冷链)物流、信息化等领域重大项目1项以上。
(9)在企业工作中参与编写药品(或相关类别)研制、生产、经营、(冷链)物流、信息化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大型专题、专业授课工作2项以上。
(10)在企业工作中参与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11)在企业工作中参与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1篇以上。
(12)在企业工作中参与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3)在企业工作中参与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三千万元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正式发行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参与完成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撰写的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或项目建议书1项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
七、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主任药(中药)师条件
未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取得现资格以来,除符合主任药(中药)师正常评审所需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条件外,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可破格申报主任药(中药)师。
(二)副主任药(中药)师条件
未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取得现资格以来,除符合副主任药(中药)师正常评审所需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3)。
2.获省(部)级专利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八、中、初级考核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药学类中专毕业后,任药(中药)士(非医疗机构)职称满4年,可申请认定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称。
2.药学类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药(中药)士(非医疗机构)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称。
3.药学类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称。
4.药学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称。
5.药学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称。
6.药学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称。
7.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详见附则)。
(二)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考核要求
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政策法规和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的研发、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趋势,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能够指导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符合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课题),并经相关部门验收或评审;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并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2.参与完成2项以上的受理、检验、研发、审评、认证、检查、稽查、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并已顺利完成;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经营或其他技术管理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3.参与编制完成2项以上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的编写工作,且得到实施应用;或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领域实用新型专利。
4.工作中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撰写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三)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考核要求
1.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政策法规和标准规程,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完成本职技术工作的能力。
3.承担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一定成效。
4.工作中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撰写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九、附则解释
(一)药学类专业是指药学和中药学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制药类、医学类、化学类、生物类、生物工程类、材料类、化妆品类、食品类等学科涵盖的专业。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要求、工作经历要求、工作业绩要求、研究成果要求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三)工作经历要求、工作业绩要求、研究成果要求中所涉及的药品(或相关类别)是指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等。
(四)从事药学和中药学专业工作,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五)推广使用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收成果、认定或鉴定证书。
(六)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1.本条件所述“主持”为排名第1,“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2,“技术骨干”为排名前3,“主要参与”为排名前5,“参与”不分排名。
2.本条件所述“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3.本条件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4.本条件所述“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论文不在此列。“核心期刊”为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中的“同类以上”一般为SCI,收录论文需附检索证明。
5.本条件所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
6.本条件所述“市、县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地级市、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本条件所述“重大监管措施”是指:除警告、通报批评以外的行政处罚或涉刑移送等。
8.本条件所述“课题”需有相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材料,“排名”以结题验收材料排名页为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
9.本条件所述“科学技术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
10.本条件所述“重大项目”是投资超过一千万元的项目。
11.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七)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八)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九)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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