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德阳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德阳市水利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7日
德阳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电力工程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61号),科学评价我市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和完善以思想、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市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市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第四条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划分为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工程、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电力运行、机电设备安装、电力建设与管理共计12个子专业,子专业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热心水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员。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第七条 专业能力
(一)技术员
1.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
(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绩。
(二)工程师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排名前三,以专利证书为准),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与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与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与编制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并通过审查。
(7)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的规划、设计等技术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监管等工作。
(8)参与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工作;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工作。
(9)参与完成3项及以上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或建设监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县级及以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或监测点监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施工、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等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和实施检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11)参与完成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
(12)参与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调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技术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技术咨询、技术监管等工作。
2.论文、论著条件:
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著作不作为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其余申报评审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电力学术论文,且论文已正式出版,论文如果是合著,本人排名应在前三名。
(2)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主笔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入选市(州)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会论文文集,且论文集已正式印发。
(4)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1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材料。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德阳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获得水利电力工程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本条倾斜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企业人员在完成注册且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后,以聘任时间作为起算年限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申报水利电力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来须具有1年以上区(市、县)及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经历,包括军队团及以下单位、水利管理站点、水文水保监测站点、水文测报中心、电站等,以及下派到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参与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综合帮扶、专家服务团、帮扶专班和常驻项目一线工作等情形。博士毕业首次申报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非水利电力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转评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同级职称。转评初级、中级对应的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分别为1、2年。
第十六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七条 中级职称申报人员全员答辩、评委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初级职称申报人员参加答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规定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第二十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工程类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工程类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创新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科技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得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科研报告等专题技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基层是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原《德阳市水利电力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德水函〔2020〕267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德阳市水利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