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条件,促进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激发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结合我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实际,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9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基础领域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三条 对申报特种设备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五)按照《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每年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六)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8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第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更好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能、提升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数据为准)。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产品认定。
3.为主编制特种设备行业调研报告、发展规划、质量或技术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应急技术方案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采纳实施。
4.完成科研项目(排名前六或子课题排名前三)1项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5.为主建设完成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等1项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共2项。
7.参与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为主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8.在国家重点工程和浙江省重点项目中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或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并解决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有实绩贡献。(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9.为主编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0.中国专利奖获奖人员。
11.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知识产权奖)(主要贡献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第六条第二款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指:质量工程师(200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项。
(四)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奖项。关于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曾获得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在具体评审中予以考虑。
(五)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六)“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立即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反映的;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评价条件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市监人〔2020〕9号)废止。
附件:1.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岗位业绩评分参照表
3.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常用资质证书清单
附件1
|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 |||||||
| 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 职业道德(5分) | 爱岗敬业 | 近三年考核为优秀2次及以上 | 2 | 1.近三年单位考核2次优秀及以上得2分,1次优秀得1分。2.获得行业表彰得2分;获得单位表彰得1分。(不包含获得文体类、公益类、竞赛类表彰。)3.专业技术公益性活动指面向广大群众,有一定社会效应的帮扶、宣传、解答、技术支持等行为。 | |||
| 获得单位或行业个人表彰等荣誉 | 2 | ||||||
| 参加专业技术公益性活动 | 1 | ||||||
| 专业技术经历、能力和水平(35分)专业技术经历、能力和水平(35分) | 专业学习经历(4分) | 相关专业获得博士学位 | 4 | 取最高项计分。取得双学位至少有一个学位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 | |||
| 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含在职工程硕士)或双学士学位 | 2 | ||||||
| 专业工作经历(8分) | 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工作年限 | 8 | 0.5n | n为年份。 | |||
| 关键岗位(3分) | 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 3 | 以聘用文件为准,申报人员担任多个岗位的按单个岗位就高赋分。 | ||||
| 部门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 1 | ||||||
| 资质证书(6分) | A类证书 | 6 | 3n | n为证书拥有数,证书可以累计。特种设备专业常用资质证书清单见附表 | |||
| B类证书 | 3 | 1n | |||||
| C类证书 | 2 | 0.5n | |||||
| 行业影响力(8分) | 行业专家库成员 | 国家级 | 8 | 行业专家库指面向全国、全省、全市为提供技术支撑工作组建的专家库,含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发起的标委会。取最高项计分。 | |||
| 省部级 | 4 | ||||||
| 地市级 | 2 | ||||||
| 作会议报告 | 国际会议 | 4 | 2n | n为讲座次数。 | |||
| 国内会议 | 2 | 1n | |||||
| 参加社会团体 | 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6 |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指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同类取最高项计分。以单位名义加入社会团体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按单位同等级别对待(每个单位限1人,本单位在上述人员范围内,同时申报填写此项的均不得分)。 | |||
| 理事 | 3 | ||||||
| 省部级 | 主要负责人 | 4 | |||||
| 理事 | 2 | ||||||
| 地市级 | 主要负责人 | 2 | |||||
| 理事 | 1 | ||||||
| 知识更新情况(6分) | 继续教育 | 学时登记 | 120学时及以上 | 6 | 6 | 近3年继续教育年均学时。 | |
| 110学时及以上 | 4 | ||||||
| 100学时及以上 | 2 | ||||||
| 岗位业绩(50分) | 业绩等级 | 一等 | 主持 | 50 | 12n-20n | 1.岗位业绩评分采取答辩形式,由申报人员提供500字左右本职岗位业绩介绍,并提供3项主要工作的典型材料及相应佐证(提供的岗位业绩不得与其他已得分的评分项重复使用;工作数量的申报以单位证明为准)。2.每项业绩简述中要求明确工作层面(如单位内部级、省部级或全国性)、本人承担的工作角色(主持或参与)、工作重点难点及本人发挥的作用、成效等。3.n为业绩数,由专家根据评审的业绩材料和面试情况,对每个业绩进行按等分类计分。 | |
| 参与 | 8n-12n | ||||||
| 二等 | 主持 | 8n-12n | |||||
| 参与 | 6n-8n | ||||||
| 三等 | 主持 | 6n-8n | |||||
| 参与 | 4n-5n | ||||||
| 技术成果(60分) | 科研能力(15分)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重点研发项目 | 15 | 0-15rn | 1.科研项目要有立项、研究、验收、应用等过程证明。2.科研项目评分采取答辩形式,主要考核该项目的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成果转化或进一步研究价值。(已获奖项目除外)3.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原则上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3名)按1倍计分;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4.n为各级项目的数量。5.省部级科研项目可在地厅级重点项目计分且不得重复。 |
| 其他项目 | 0-10rn | ||||||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重点研发项目 | 12 | 0-10rn | ||||
| 其他项目 | 0-6rn | ||||||
| 地厅级科研项目 | 重点项目 | 8 | 0-4rn | ||||
| 一般项目 | 0-3rn | ||||||
| 县市级科研项目 | 0-2rn | ||||||
| 技术成果(60分)技术成果(60分)技术成果(60分)技术成果(60分) | 获奖(15分)获奖(15分) |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 特等奖 | 所有人员 |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 | ||
| 一等奖 | 所有人员 | ||||||
| 二等奖 | 前8名 | ||||||
| 其他 | 15 | 15 | n为经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r为每个奖项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 | ||||
| 三等奖 | 前3名 | 15 | |||||
| 其他 | 15rn | ||||||
|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所有人员 |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 | ||||
| 二等奖 | 前3名 | ||||||
| 其他 | 15 | n为经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r为每个奖项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 | |||||
| 三等奖 | 第1名 |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 | |||||
| 第2-3名 | 15 | 15 | n为经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r为每个奖项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 | ||||
| 其他 | 15rn | ||||||
| 社会力量设奖 | 一类奖 | 前3名 | 6 | 6 | 一类奖:国家级层面或同等级别的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奖项;二类奖:省部级层面或同等级别的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奖项;三类奖:地市级层面或同等级别的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奖项。n为经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与专业技术无关的奖项不予计分)。r为每个奖项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 | ||
| 其他 | 6rn | ||||||
| 二类奖 | 前3名 | 3n | |||||
| 其他 | 3rn | ||||||
| 三类奖 | 前3名 | 2n | |||||
| 其他 | 2rn | ||||||
| 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前3名 | 15 | 15 | 参与的技术类竞赛活动,取最高项计分。 | ||
| 第4-8名 | 10 | ||||||
| 第9-15名 | 6 | ||||||
| 省部级 | 前3名 | 6 | 6 | ||||
| 第4-8名 | 4 | ||||||
| 第9-15名 | 2 | ||||||
|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分)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分)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10 | 10 | 均以授权证书为准,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专利的取最高项。n为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专利数,r为每项专利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2-3名按1倍计分;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 | ||
| 其他发明人 | 5rn | ||||||
| 其他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6 | 3n | ||||
| 其他发明人 | 1.5rn |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第一著作权人 | 4 | 2n | 单位或专利代理事务所盖章为准,n为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数。 | |||
| 其他著作权人 | 1rn | n为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软著数,r为每项软著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2-3名按1倍计分;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 | |||||
| 标准制订(10分) | 国际 | 前3名 |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 | ||||
| 其他 | 10 | ||||||
| 国家标准 | 第一 | 10 |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 | ||||
| 其他 | 10rn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r为每个标准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2-3名按1倍计分;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若无排名证明,主持按“第一”赋分,参与按“第一”分值的一半赋分。 | |||||
| 行业标准 | 第一 |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 | |||||
| 其他 | 8rn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r为每个标准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标准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3名)按1倍计分;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若无排名证明,主持按“第一”赋分,参与按“第一”分值的一半赋分。 | |||||
| 地方标准 | 所有人员 | 5rn | |||||
| 团体标准 | 所有人员 | 3rn | |||||
| 企业标准 | 所有人员 | 4 | 2rn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专家根据企业标准的质量和应用情况酌情赋分。r为每个标准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标准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3名)按1倍计分;排名第4-7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7名以后按0.5倍计分;若无排名证明,主持按“第一”赋分,参与按“第一”分值的一半赋分。 | |||
| 论文著作(10分) | 专著 | 第一作者 | 10 | 10 | 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r为每部著作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2-5名分别按0.9、0.8、0.7、0.6倍计分,排名第6名及以后按0.5倍计分。其他专业学术刊物刊发的论文,由专家根据论文质量酌情赋分。 | ||
| 其他作者 | 5rn | ||||||
| 编著、教材、译著 | 第一作者 | 8 | |||||
| 其他作者 | 4rn | ||||||
| SCI、EI、ISTP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8n | |||||
| 其他作者 | 5n | ||||||
| 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6n | |||||
| 第2-3名 | 3n | ||||||
| 其他学术期刊或公开发表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 | 第一作者 | 4 | 2n | ||||
| 备注: 1.岗位业绩评价依据: (1)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包括理论水平、技术复杂度、工作量等); (2)从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水平、促进单位发展、履行公共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3)从行业、区域或相关范围内的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行业促进作用。 2.上述标准中赋分来源均须为特种设备本专业、本领域。 | |||||||
附件2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岗位业绩评分参照表
| 类别业绩等级 | 检验检测工作 | 设计工作 | 制造、施工工作 | 其他业绩类别 |
| 一等业绩 | 9.8MPa及以上高参数电站锅炉≥5台;其他锅炉≥80台Ⅲ类压力容器≥50台GA-GC1类压力管道≥20000米B级及以上(施工级别)电梯≥1000台起重机械监督检验≥200台A类大型游乐设施≥20台客运索道≥10条;气瓶≥1000000只 | 不同参数(下同)的A级锅炉≥5套;B级锅炉≥10套Ⅲ类压力容器≥40套;GA压力管道≥1项;GC1压力管道≥5项;A级(制造级别)电梯≥5套、起重机械≥5套、场内机动车辆≥5套;A类大型游乐设施≥5套;客运索道≥1套安全附件、管道元件≥50套 | 累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工程收入≥5000万 | 参与全国性的特种设备行业技术工作,或承担重要研究工作填补某项空白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有较好示范、引领作用;成果转化合同累计金额≥100万元。 |
| 二等业绩 | 9.8MPa及以上高参数电站锅炉≥1台;其他锅炉≥50台Ⅲ类压力容器≥10台GA-GB-GC2类及以上压力管道≥10000米B级及以上(施工级别)电梯≥500台起重机械检验≥1000台A、B类大型游乐设施≥50台客运索道≥5条;气瓶≥100000只 | A级锅炉≥1套;不同参数(下同)B级锅炉≥3套Ⅲ类压力容器≥10套;GC1压力管道≥1项GB压力管道≥10项B级及(制造级别)以上电梯≥10套、起重机械≥10套、场内机动车辆≥10套B类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10套安全附件、管道元件≥30套 | 累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工程收入≥2000万 | 参与全省性的特种设备行业重要技术工作,或承担的研究工作对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为主解决本单位的技术难题,使效率、效益有较大提升等;成果转化合同累计金额≥50万元。 |
| 三等业绩 | 锅炉≥20台;Ⅱ类及以上压力容器≥200台;压力管道≥3000米电梯≥1000台;起重机械≥500台;大型游乐设施≥100台客运索道≥2条;气瓶≥10000只场内机动车辆≥500辆安全附件、部件、管道元件≥1000个 | 不同参数(下同)C级及以上锅炉≥20套;Ⅱ类及以上压力容器≥100套GB压力管道≥2项;GC2压力管道≥2项电梯≥20套;起重机械≥20套;场内机动车辆≥5套;大型游乐设施≥10套安全附件、管道元件≥20套,其他部件设计≥50套 | 累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工程收入≥500万 | 主持或参与日常性技术工作,或承担技术攻关项目解决了本单位技术问题,制订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文件等;成果转化合同累计金额≥30万元。 |
| 工作质量要求 | 满足上述工作量的同时,能有效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排除安全隐患等。 | 满足上述工作量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在结构、机构和电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 满足上述收入的同时,作为主要贡献者在工艺、质量、技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 |
| 注:工作业绩主要考量其工作数量、质量与成效,具体面试时依据: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包含理论水平、技术复杂度等);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水平、促进单位发展、履行公共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行业、区域或相关范围内的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行业促进作用。 | ||||
附件3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常用资质证书清单
| A类证书 | 发证机构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注册动力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注册暖通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机械工程师(通用)(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机械设计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工业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材料热处理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材料锻压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设备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铸造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铸造协会 |
| 材料成型与改性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国际焊接工程师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理化检验员三级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无损检测三级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特种设备检验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特种设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一级建造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B类证书 | 发证机构 |
| 见习机械设计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见习工业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见习材料热处理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见习材料锻压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见习设备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见习铸造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铸造协会 |
| 见习机械制造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模具设计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理化检验员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特种设备检验员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无损检测二级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员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安全阀校验人员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特种设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二级建造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C类证书 | 发证机构 |
| 工程机械修理资质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
| 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资质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
| 应力分析设计员资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无损检测一级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特种设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资质证书根据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目录,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进行调整。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