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工程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17〕3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工程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国土资源对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江苏省国土资源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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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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