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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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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