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司发〔2025〕59号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司发〔2025〕59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5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公证处中,在公证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公证员可申报评审。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近二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公证协会行业惩戒的。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积极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1.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县(市、区)级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满20年的公证员申报二级公证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2.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申报二级公证员,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三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申报二级公证员,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即2023年底前聘任三级公证员)。

2.申报一级公证员,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二级公证员)。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2.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理论研究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工作业绩条件

1.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复杂疑难公证事项

(1)申报二级公证员5件以上。

(2)申报一级公证员8件以上。

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指:一个公证事项涉及到三个以上主体,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或证明对象权属关系涉及到两个以上,或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等。

2.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1)申报二级公证员不少于10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750件),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申报一级公证员不少于15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1000件),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公证专业著作、论文、案例、课题成果、要素式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著作是指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且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案例是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发布的优秀案例。课题成果是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评选的优秀课题成果。要素式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是指执业中独立或其为主写作的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并经省公证协会认定为指导范文。

1.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或案例或课题成果或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共3篇。

(2)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发表1篇论文或案例或课题成果或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

2.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或案例或课题成果或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4篇(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2)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提交1篇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但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

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

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相应专业工龄要求: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破格申报者,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他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任期内获省(部)级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至少一项,或因工作突出,受到一次以上省(部)级表彰奖励。

2.任期内曾独立承办过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申报二级公证员8件以上,申报一级公证员10件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重大课题两个或两项业务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创新业务办理方式、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成果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果。

4.同时符合“(六)学术技术条件”相应(1)和(2)项(论文不需叠加)。

(十)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及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公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公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内部网站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进行“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期间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公示原件及公示现场图片(公示张贴地点的照片截图或者公示在其单位公开网站上的网页截图)。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sft.shanxi.gov.cn)“通知公告栏”进行下载和查询。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

现场报送材料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

报送地址:山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省司法厅414室)

联系人:贾真、陈舒华

联系电话:0351-3802325

电子邮箱:sftggc@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1职称评审报审材料清单.docx

  附件2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docx

  附件3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x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1).pdf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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