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人社规〔2020〕6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冀人社规〔2020〕6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秦皇岛市、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深化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共河北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 “指挥棒” 和 “风向标” 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 “三农”。

2.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 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 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通道。

3. 完善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我省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新能源、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并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4.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 “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3.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省级评价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标准和省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省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 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 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 完善评审委员会建设。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市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鼓励吸纳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省有关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 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2. 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可采取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的方式,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海洋和渔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稳妥推进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省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注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关切,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推广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或实践能力,全面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农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提出在本领域科技推广方向,确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能够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本专业技术问题,有力推动区域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够提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在农村改革发展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实施;是本地区农业学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围绕区域内重大农业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能够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具备指导、培养高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经管理、农产品质量检测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农业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农业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相应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农业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够在农业科技推广前沿提出具有重要学术和实

用价值的课题。了解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能够提出适宜本区域的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模式。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难题,或承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地的实施,或编制县域农业农村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掌握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农业农村生产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技术骨干,培训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业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在落实“三农”重点工作或农业农村基层开展科研、技术推广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前十名)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或农村改革发展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二)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有省级行业学术交流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发布实施(前三名)。

(五)参与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2项以上。

(六)在适宜区域范围内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等2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主持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2项以上;或行业风险预警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2次以上的;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八)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村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5次以上;或开展专业技术讲座、农民培训1000人次以上;或编写2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3部以上。

(十)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年经营收入3000万元以上、示范带动农民500户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五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前三名)并发布实施,或主持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农业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技术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正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熟悉国内外农业发展趋势,具有系统、雄厚的理论基础,是本学科、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带头人;围绕省内重大农业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能够主持和指导重大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在本地区本行业有重点推广项目,开创性课题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备指导、培养高级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经管理、农产品质量检测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农业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农业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相应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农业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在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前沿提出具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引领本区域农业科学技术发展。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或承担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起草编制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三)具备传授新技术能力,能够作为主讲人参加高层次、高水平讲座;或能够指导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或具备指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的能力;或具备培养硕士以上研究生开展科研、技术推广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业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在“三农”重点工作或农业农村基层开展科研、技术推广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参加人完成的国家级科技计划或农村改革发展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部级科技、农业技术推广、农村改革发展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额定人员),或市级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其中1项为前三完成人)。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国家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行业标准2项,或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3项(其中1项前三名)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五)作为主要参与人研发新品种、新产品,并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三名)。

(六)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等3项以上,并在适宜区域范围内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区域行业规划、区域农村改革发展方案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主持编制过重大病虫害防控、自然灾害应急方案并被市以上政府部门发布;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提出的预警报告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3次以上。

(八)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村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九)承担本行业重点工作过程中集成推广关键技术,取得了重大成果,被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培树的典型模式、示范基地、优秀案例,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布、推介、推广。

(十)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五名)1项、或二等奖(前三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2项以上;或主持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前三名)并发布实施,或主持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二)主持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或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农业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举

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技术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具备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培养中级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农经管理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了解本行业先进技术,能够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提出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引导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区域的推广与应用。

(二)具有较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农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区域的落地实施;具备指导农业高质量发展专业技术能力。

(三)掌握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农业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模涉农负责人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获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五)参与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2项以上。

(六)在适宜区域范围内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主持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行业风险预警报告被当地政府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的;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4次以上;或开展专业技术讲座、农民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编写1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2部以上。

(十)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示范带动农民300户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农艺(经)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三名)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或通讯作者。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能设计并实施新技术项目,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和解决;在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农经管理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比较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参与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前沿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推广课题,促进本区域农业科学技术发展。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问题或技术难题,或参与农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起草编制农业发展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三)具备传授农业新技术能力,或能够指导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

(五)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1项以上。

(六)参与推广实用新产品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等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七)参与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参与编制过工作规划、方案、实施意见并被县以上政府部门发布;或参与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发现本行业安全风险信息,提出的预警报告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合格等级2次以上。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承担本行业重点工作过程中集成推广关键技术,取得了重大成果,被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培树的典型模式、示范基地、优秀案例,被省直部门以上公布、推介、推广。

(十)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科普文章3篇以上。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

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高级(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畜牧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具备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培养中级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畜牧

(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了解本行业先进技术,能够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过程中提出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引导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区域的推广与应用。

(二)具有较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畜牧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区域的落地实施;具备指导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能力。

(三)掌握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畜牧(兽医)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技术人员,培训规模养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获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五)参与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2项以上。

(六)在适宜区域范围内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主持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行业风险预警报告被当地政府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的;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4次以上;或开展专业技术讲座、农民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编写1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2部以上。

(十)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示范带动农民300户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畜牧(兽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三名)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近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

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能设计并实施新技术项目,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和解决;在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比较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参与畜牧(兽医)技术研究、推广前沿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推广课题,促进本区域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发展。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畜牧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问题或技术难题,或参与畜牧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起草编制畜牧业发展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或在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饲养、疾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能力。

(三)具备传授畜牧(兽医)新技术能力,或能够指导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县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

(五)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1项以上。

(六)参与推广实用新产品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等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七)参与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参与编制过工作规划、方案、实施意见并被县以上政府部门发布;或参与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发现本行业安全风险信息,提出的预警报告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合格等级2次以上。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承担本行业重点工作过程中集成推广关键技术,取得了重大成果,被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培树的典型模式、示范基地、优秀案例,被省直部门以上公布、推介、推广。

(十)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科普文章3篇以上。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正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副高级农民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长期扎根农村,以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包括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并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养业、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农民。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取得高级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三)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一定的成员数量,能够推广应用农业新机具、新技术、新品种等,能为当地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组织提供种养殖、兽医等技术和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方面的服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民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杰出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极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杰出成绩。

(二)具备下列重大业绩中的二条:1.培育农业新品种1个以上;

2.取得农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个以上;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1项以上;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致富能手等荣誉称号;

6.每年担任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主讲,参与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乡村人才700人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参加“头雁”培育等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其中,入选“全国十佳农民”、省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直接申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农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四)参与评定的人员所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5年内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指导中级农民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长期扎根农村,以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包括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并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养业、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农民。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取得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后,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

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三)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一定的成员数量,能够推广应用农业新机具、新技术、新品种等,能为当地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组织提供种养殖、兽医等技术和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方面的服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极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具备下列重大业绩中的一条:1.培育农业新品种1个以上;

2.取得农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个以上;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1项以上;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致富能手等荣誉称号;

6.每年担任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主讲,参与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乡村人才500人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参加“头雁”培育等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农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四)参与评定的人员所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5年内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长期扎根农村,以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包括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并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养业、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农民。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初级职称后,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初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高素质农民(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5年以上;或在基层农业等生产岗位上工作6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三)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一定的成员数量,能够推广应用农业新机具、新技术、新品种等,能为当地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组织提供种养殖、兽医等技术和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方面的服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够组织或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研究、推广工作;或熟悉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能够引进或开发新的生产技术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周边的农民有示范辐射作用;或富有经营理念,能够制定营销方案,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农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四)参与评定的人员所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5年内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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