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规〔2020〕8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省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 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落实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落实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
3.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可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评审。
4. 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 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我省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不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省直部门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进行。
3. 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能够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
4. 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1. 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启动(2020年7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调研,进一步摸清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深入研究职称制度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改革政策宣传,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稳步实施(2020年7月至12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探索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新举措,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1. 着力完善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修订完善我省《经济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 着力完善申报评审政策。探索创新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优化申报评审流程,按照改革精神做好2020年度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3. 着力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
4. 着力加强评委会建设。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评审实施细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规范评审程序,组织好2020年度评审工作。
(三)提升推广(2021年全年)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21年2月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举措,健全管理机制,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提升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管理和评审水平。2021年以后,逐步推动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新制度运行常态化、规范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预案,积极稳妥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做好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河北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与政策水平,掌握现代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统计设计和实务操作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熟悉国内外统计工作动态和先进的统计科学方法,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开展重大统计理论与实践活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具有培养和指导高级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国家或本行业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3项以上。
(二)主持编辑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汇编5种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2项以上。
(四)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3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或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
2.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3.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正式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省有关领导批转推广。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下同),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三)因统计工作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统计局授予的荣誉称号或二等功以上奖励。
(四)主持撰写的课题论文等在全国统计专业相关比赛中获一等奖。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副高级职称:指取得统计或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
(六)在“三、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和“四、业绩成果要求”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要求中几个条件,仅认可其满足其中一个条款,不累计。
(七)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技奖(5个子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市(厅)级奖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各厅、委、局,省社科院、科学院,各设区市科技局、社科联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
(九)主持和参与主持。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参与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
(十)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一)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二)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河北省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统计理论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设性意见,有较强的统计科研能力;具有培养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中级职称,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六)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国家或本行业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二)组织编辑统计年鉴、县(市、区)级以上统计资料汇编3种以上。
(三)参与主持省(部)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主持省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科研课题2项以上。
(四)参与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2项以上。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参与主持市(厅)级课题(前三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主持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或决策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2.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管理,使单位经济增收节支1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3.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须提供有效依据,下同),或参与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单位领导批准实施。
4.主持制定统计方法制度、调查方案等,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依据)。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得到市(厅)级主管领导批示或推广交流(须提供有效依据)。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三)参加省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的。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10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中级职称:指取得统计或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
(六)在“三、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和“四、业绩成果要求”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要求中几个条件,仅认可其满足其中一个条款,不累计。
(七)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技奖(5个子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市(厅)级奖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各厅、委、局,省社科院、科学院,各设区市科技局、社科联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
(九)主持和参与主持。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参与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
(十)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一)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二)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河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加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规划编制或重大项目咨询等工作。
(二)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
(三)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人员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管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管理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五)自参加工作后,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满15年。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作为骨干人员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对总价值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评估咨询报告和效益证明)。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制定的市(厅)级以上规划、政策、方案、研究报告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研究报告和应用证明)。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经济效益提升300万元以上;或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扭亏200万元以上(以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对大、中型企事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并被单位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研究报告和应用证明)。
(七)独立或作为骨干人员,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独立撰写不少于15万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八)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被省级有关领导批转推广(须提供分析报告和批示);独立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主持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三年每年主持1次以上本行业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须提供会议手册、会议签到表、演讲照片等)。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经济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本专业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
(二)独立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转化为实施方案(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作为主持人员在经济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被同行业广泛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进步(须提供研究报告和证明材料)。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六)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结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骨干人员为前3名,主要人员为前5名。
(七)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八)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技奖(5个子项)、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九)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报刊是指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
(十一)“核心期刊”的界定: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二)在论文发表中,按照国际惯例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河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独立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经验,行业引领作用、创造价值能力和创造经济效益方面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掌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2年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与有关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咨询等工作。
(二)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市(厅)级课题。
(三)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5年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管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标准、专项报告等的起草工作。
(六)自参加工作后,在县级(含)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满10年。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承担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设计目标(附立项和验收材料)。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制定的有关规划、政策、方案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或扭亏为盈(以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并应用于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本单位改革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八)独立或作为骨干人员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九)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经济领导的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须提供分析报告和批示);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近三年参加本行业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须提供会议手册、会议签到表、演讲照片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标准、专项报告等起草工作5项以上(须提供有关报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济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转化为实施方案(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经济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被同行业广泛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进步(须提供研究报告和证明材料)。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10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六)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结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骨干人员为前3名,主要人员为前5名。
(七)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八)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技奖(5个子项)、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九)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报刊是指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
(十一)“核心期刊”的界定: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二)在论文发表中,按照国际惯例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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