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 号) 精神,充分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人才兴冀工程和创新型河北建设,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遵循科研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 “指挥棒” 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2.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实施分类评价,建立反映不同类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标准,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3. 坚持统筹推进、改革创新。立足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人才评价与使用创新做法,统筹推进人才评价与用人制度改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氛围。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健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科研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一)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1. 突出职业道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作为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重要内容,强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实行 “零容忍”,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一定期限取消晋升职称资格。
2. 推进分类评价。根据自然科学研究特点和岗位要求,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不同人员,按照从事科研活动的特点,推进建立分类评价标准,重点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科研实绩、贡献等。
3. 推行代表作制度。丰富职称评审内容,推行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重点评价成果的质量、原创价值、影响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丰富代表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4. 细化评价标准。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二) 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丰富职称评审方式。对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倡导小同行评价,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对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等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采取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畅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完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和破格条件标准。对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照绿色通道或破格条件标准,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拓宽职称评审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社会组织、小微企业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 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进职称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知识更新和素质能力提升。发挥基层实践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科研人员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逐步将基层经历纳入职称评价条件。
2. 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将职称评审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非公组织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3. 推进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坚持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加强岗位职责和目标考核,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推进实现科研人员岗位聘用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 “永久牌” 标签的做法。
(四)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2. 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职称申报推荐单位应根据省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审条件,量化推荐标准,减少人为干扰,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原则上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定量权重不低于 70%, 防止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自主评审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备案信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科研项目情况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即可。单位业绩考核可作为职称评审业绩证明。
三、组织实施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围绕改革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 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知相关学科国内外研究动态;可根据国家和本省发展需求,明确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进行开创性课题研究;能够解决科研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能提出重大决策性建议,研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电子、机械、自动化、生物、能源、地理、医学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职业道德评价合格以上。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科学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采用,能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五)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或主研(前2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3.以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
5.以第一起草人制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以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均需颁布实施;
6.具有代表作(第1名)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或主研(前2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3.以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获2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前2名),若为第二完成人,发明专利应实施转化或应用,每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5.以第一起草人制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以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均需颁布实施;
6.取得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收益15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7.具有代表作(第1名)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或主研(前2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三名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3.以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
5.以第一起草人制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以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均需颁布实施;
6.主持起草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建议,或主持撰写有重大影响的咨询报告3篇以上,或作为主讲人作宏观决策方面有影响的专题讲座2场以上(以决策建议批件或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为准),或取得技术服务收益15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7.具有代表作(第1名)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五、破格条件
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研究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3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第一发明人)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或应用,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服务取得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三)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学术上提出创见性的理论,并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有国家专业部门鉴定认可)。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按累计5年考核合格以上掌握。
(四)所有科研项目、奖项、论文、专利、标准、著作等均指本专业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中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项目,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国家各部委公益专项以及中国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项目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级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七)由河北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和河北省农业推广奖的一等奖视同省二等奖,二等奖视同省三等奖,三等奖视同厅级奖。
(八)专著、译著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中科院TOP期刊以中科院发布的TOP期刊目录为准,并附论文中科院检索报告;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九)代表作是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相关研究领域开展的工作业绩没有被奖励、文章、资金数量体现,但具有广泛的专业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代表作由申报单位核定并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附件1),无单位核定意见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具有原创性或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较高的科学价值或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附件2)。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具有技术创新与集成能
力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技术突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被广泛应用,技术推广得到社会好评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普遍的指导意义并得到省级政府管理部门采用及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十)正高级同行专家是指行业内非同一单位专业技术知名专家。
(十一)社会效益是指在推广应用中,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并得到市级政府部门以上认可。
(十二)经济效益均以本单位财务到账收入为准,技术合同为本单位主管部门、使用该成果的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技术合同。
(十三)转化和应用须提供技术合同、财务到账收入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效益证明须有关企业(政府部门)签章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十四)重大影响决策建议指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协调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并转有关部门采用;重大影响咨询报告指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委托调研报告或国家部委委托跨省域地区性发展规划,并转有关部门采用;有影响的专题讲座指给省级以上领导就其专业知识做的专题报告,其业绩由组织部门、单位出具证明。以上业绩以批示、委托合同确定,贡献大小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出具证明。
附件1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申请核定代表作名称 | ||||||||
| 推荐单位核定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附件2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认定专家基本情况 | |||||||||||
| 姓名(单位印章) | 单位 | 职称及岗位级别 | |||||||||
| 从事专业 | 专家取得人才称号 | 专家手机及办公电话 | |||||||||
| 申请认定代表作名称 | |||||||||||
| 专家认定意见 | 专家签字(手签)年月日 | ||||||||||
备注:姓名(单位印章)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仅用于说明本人为本单位专家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研究动态,可根据国家和本省发展需求,进行可行性课题研究;能够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能提出较高水平的决策建议,研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电子、机械、自动化、生物、能源、地理、医学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职业道德评价合格以上。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五)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市(厅)级,或主研完成省(部)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5名)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3.以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6万字),或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核心期刊以上;
4.获1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前2名)发明专利;
5.以第一起草人制订行业(地方)标准或以主要起草人(前5名)制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以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均需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前3名)代表作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市(厅)级,或主研完成省(部)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5名)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3.以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6万字),或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核心期刊以上;
4.获1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前3名),若为第三发明人,发明专利应实施转化或应用,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5.以第一起草人制订行业(地方)标准或以主要起草人(前5名)制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以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均需颁布实施;
6.取得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获得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7.参与完成(前3名)代表作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市(厅)级,或主研完成省(部)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5名)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3.以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6万字),或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核心期刊以上;
4.获1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前2名)发明专利;
5.以第一起草人制订行业(地方)标准或以主要起草人(前5名)制订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以主要起草人(前3名)制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均需颁布实施;
6.主持起草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影响的决策建议,或主持撰写有影响的咨询报告2篇以上;或主要参加起草(前3名)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建议或主要参加撰写(前3名)有重大影响的咨询报告3篇以上;或作为主讲人作宏观决策方面有影响的专题讲座1场以上(以决策建议批件或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为准),或取得技术服务收益10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7.参与完成(前3名)代表作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五、破格条件
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助理研究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6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2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第一发明人)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或应用,取得直接经济效益1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成果转化项目取得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三)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学术上提出创见性的理论,并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有国家专业部门鉴定认可)。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按累计2年、本科学历学位按累计5年考核合格以上掌握。
(四)所有科研项目、奖项、论文、专利、标准、著作等均指本专业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中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项目,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国家各部委公益专项以及中国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市(厅)级项目指各省(部)级所属厅、局、委、办及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省级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项目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级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七)由河北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和河北省农业推广奖的一等奖视同省二等奖,二等奖视同省三等奖,三等奖视同厅级奖。
(八)专著、译著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中科院TOP期刊以中科院发布的TOP期刊目录为准,并附论文中科院检索报告;核心期刊以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九)代表作是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相关研究领域开展的工作业绩没有被奖励、文章、资金数量体现,但具有广泛的专业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代表作由申报单位核定并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附件1),无单位核定意见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具有原创性或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较高的科学价值或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附件2)。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具有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技术突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被广泛应用,技术推广得到社会好评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普遍的指导意义并得到省级政府管理部门采用及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十)正高级同行专家是指行业内非同一单位专业技术知名专家。
(十一)社会效益是指在推广应用中,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并得到市级政府部门以上认可。
(十二)经济效益均以本单位财务到账收入为准,技术合同为本单位主管部门、使用该成果的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技术合同。
(十三)转化和应用须提供技术合同、财务到账收入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效益证明须有关企业(政府部门)签章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十四)重大影响决策建议指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协调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并转有关部门采用;有影响的决策建议指副省级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协调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重大影响咨询报告指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委托调研报告,国家部委委托跨省域地区性发展规划,并转有关部门采用;有影响的咨询报告指省政府部门、地市人大、政府、政协委托调研报告,省级政府部门委托跨市域发展规划;有影响的专题讲座指给省级以上领导就其专业知识做的专题报告,其业绩由组织部门、单位出具证明。以上业绩以批示、委托合同确定,贡献大小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出具证明。
(十五)县级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非公立机构、自由职业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其从事的项目设计方案、结题报告等同于核心期刊文章,承担的市级以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
附件1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申请核定代表作名称 | ||||||||
| 推荐单位核定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附件2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认定专家基本情况 | ||||||||||
| 姓名(单位印章) | 单位 | 职称及岗位级别 | ||||||||
| 从事专业 | 专家取得人才称号 | 专家手机及办公电话 | ||||||||
| 申请认定代表作名称 | ||||||||||
| 专家认定意见 | 专家签字(手签)年月日 | |||||||||
备注:姓名(单位印章)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仅用于说明本人为本单位专家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能,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积累了一定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在研究工作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初步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研究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电子、机械、自动化、生物、能源、地理、医学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职业道德评价合格以上。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五)具有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三条:
1.主持完成县级科研或科研合作项目,或主研完成市(厅)级(前3名)或省(部)级(前5名)或国家级(前7名)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1项以上;
3.参与编写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获1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参与制订颁布实施的企业及以上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技术推广规划1项以上;
6.参与完成代表作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县级科研或科研合作项目,或主研完成市(厅)级(前3名)或省(部)级(前5名)或国家级(前7名)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1项以上;
3.参与编写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获1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参与制订颁布实施的企业及以上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技术推广规划1项以上;
6.取得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获得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7.参与完成代表作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县级科研或科研合作项目,或主研完成市(厅)级(前3名)或省(部)级(前5名)或国家级(前7名)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为准);
2.获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1项以上;
3.参与编写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获1件以上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参与制订颁布实施的企业及以上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技术推广规划1项以上;
6.参与起草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影响的决策建议,或参与撰写有影响的咨询报告1篇以上;或技术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以财务到账为准);
7.参与完成代表作1项以上(有申报单位核定意见)。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累计2年、本科学历学位按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所有科研项目、奖项、论文、专利、标准、著作等均指本专业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中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项目,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国家各部委公益专项以及中国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市(厅)级项目指各省(部)级所属厅、局、委、办及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省级科学院科技计划项目。县级项目为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合作项目为单位与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并由单位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横向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项目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成果完成证明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部委、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
(七)专著、译著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八)代表作是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相关研究领域开展的工作业绩没有被奖励、文章、资金数量体现,但具有广泛的专业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代表作由申报单位核定并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附件1),无单位核定意见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具有原创性或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较高的科学价值或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附件2)。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具有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技术突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被广泛应用,技术推广得到社会好评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普遍的指导意义并得到省级政府管理部门采用及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九)正高级同行专家是指行业内非同一单位专业技术知名专家。
(十)社会效益是指在推广应用中,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并得到市级政府部门以上认可。
(十一)经济效益均以本单位财务到账收入为准,技术合同为本单位主管部门、使用该成果的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技术合同。
(十二)转化和应用须提供技术合同、财务到账收入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效益证明须有关企业(政府部门)签章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十三)有影响的决策建议指副省(部)级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协调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有影响的咨询报告指省政府部门、地市人大、政府、政协委托调研报告,省级政府部门委托跨市域发展规划。以上业绩以批示、委托合同确定,贡献大小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出具证明。
(十四)县级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非公立机构、自由职业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其从事的项目设计方案、结题报告等同于核心期刊文章,承担的市级以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
附件1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申请核定代表作名称 | ||||||||
| 推荐单位核定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附件2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认定专家基本情况 | |||||||||||
| 姓名(单位印章) | 单位 | 职称及岗位级别 | |||||||||
| 从事专业 | 专家取得人才称号 | 专家手机及办公电话 | |||||||||
| 申请认定代表作名称 | |||||||||||
| 专家认定意见 | 专家签字(手签)年月日 | ||||||||||
备注:姓名(单位印章)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仅用于说明本人为本单位专家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本学科(专业)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是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根据国家和本省农业发展需要,具有确定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提出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能够解决科研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科研成果,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取得显著效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技研究、转化、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为非农业科学研究类的,但长期在农业科研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农业科技研究事业。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满足农业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具备组织、指导农业科学研究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了研究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益(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为准)。
(四)科技管理方式有创新,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用(提供证明),管理工作效率、项目执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指导博士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工作,取得较大科研进展,或能解决科研管理中一些复杂的问题,并做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2项以上(限额定人员,其中1项为第一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为第一完成人)或一等奖2项(前2名)。
(二)主持完成的应用研究或基础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证书)。
(三)获国审(登记)品种(产品)1个(为第一完成人),或省审(登记)品种(产品)2个以上(均为前3名,其中1项为第一完成人)。
(四)获我国发明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3名,其中1项为第一完成人)。
(五)制定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
(六)科技转化直接收入400、200、100万元,个人贡献的前3名、前2名和第1名(以单位财务到账为准)。
(七)主持起草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等,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领导批示)。
(八)5年内驻村科技帮扶2年且获省级表彰,或驻村科技帮扶3年且获市(厅)级表彰(有证书或文件)。
(九)具有代表作(第一完成人)1项以上。
(十)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2部以上(主编)。
(十一)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破格条件
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研究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2项前3名。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的专著(20万字以上,主编),或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三)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省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
(四)科技转化直接收入400、200万元,个人贡献的前2名和第1名(以单位财务到账为准)。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年度考核:对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合格以上掌握。
(三)国家科技成果奖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指省(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山区创业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奖项、专利奖、国际合作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及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指政府和被确定为市(厅)级的企事业单位颁发的有关奖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业绩奖励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四)论著、专著、译著等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中科院TOP期刊以中科院发布的TOP期刊目录为准,并附论文中科院检索报告;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论文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收录情况为准。
(五)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对待,但第一作者必须是其研究生或工作团队成员。
(六)本条件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技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的代表国家重大科技和学科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家各部委、河北省政府或省级科技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代表河北省最高研究水平的重大研究项目;市(厅)级课题是指河北省省直各厅局、各地市政府或市级科技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代表市级研究水平的研究项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实行标志性成果(业绩)、代表性论著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提高创新性工作质量,扭转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八)代表作是指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在相关领域开展的工作业绩没有被奖励、文章、资金数量体现,但具有广泛的专业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代表作由申报单位核定并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附件1),无单位核定意见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具有原创性、较高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影响力,或者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附件2)。
2.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具有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技术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长期从事科技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被广泛应用,技术推广得到社会好评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相应的批示、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等)。
4.从事公共实验室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实验仪器性能开发与维护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单位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从事科技管理的人员其研究成果、管理经验或做法得到厅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采纳。
附件1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申请核定代表作名称 | ||||||||
| 推荐单位核定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附件2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认定专家基本情况 | |||||||||||
| 姓名(单位印章) | 单位 | 职称及岗位级别 | |||||||||
| 从事专业 | 专家取得人才称号 | 专家手机及办公电话 | |||||||||
| 申请认定代表作名称 | |||||||||||
| 专家认定意见 | 专家签字(手签)年月日 | ||||||||||
备注:姓名(单位印章)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仅用于说明本人为本单位专家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副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备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专业)有一定知名度;熟悉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专业)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根据本省或本地区农业发展需要,具有提出重要研究课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能够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较重大疑难问题,并取得较大突破或较重大科研成果,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取得显著效益;发表了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技研究、转化、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为非农业科学研究类的,但长期在农业科研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农业科技研究事业。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满足农业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具备组织、指导农业科学研究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转化)项目(前5名),解决了研究工作中较关键技术问题(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转化)项目,解决了研究工作中较关键技术问题(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为准)。
(四)科技管理方式有创新,参与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用,或主持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被本单位采用(提供证明),管理工作效率、项目执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指导硕士研究生或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工作,取得较明显效益,或能解决科研管理中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并做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
(二)取得的应用研究或基础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前2名,有证书)。
(三)获省审(登记)品种(产品)1个(为第一完成人),或省审(登记)品种(产品)2个以上(均为前3名)。
(四)获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
(五)制定省级标准1项(为第一完成人),或2项以上(均为前3名)。
(六)科技转化直接收入200、100、50万元,个人贡献的前3名、前2名和第1名(以单位财务到账为准)。
(七)主持起草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等,被市级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领导批示)。
(八)驻村科技帮扶1年且获省级表彰,或5年内驻村科技帮扶2年且获市(厅)级表彰(有证书或文件)。
(九)具有代表作(第一完成人)1项以上。
(十)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著作(主编)。
(十一)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破格条件
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助理研究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农业科技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证书)。
(二)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副主编),或在中科院TOP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三)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四)科技转化直接收入200、100万元,个人贡献的前2名和第1名(以单位财务到账为准)。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年度考核:对具备获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三)国家科技成果奖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指省(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山区创业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奖项、专利奖、国际合作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及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指政府和被确定为市(厅)级的企事业单位颁发的有关奖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业绩奖励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四)论著、专著、译著等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中科院TOP期刊以中科院发布的TOP期刊目录为准,并附论文中科院检索报告;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论文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收录情况为准。
(五)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对待,但第一作者必须是其研究生或工作团队成员。
(六)本条件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技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的代表国家重大科技和学科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家各部委、河北省政府或省级科技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代表河北省最高研究水平的重大研究项目;市(厅)级课题是指河北省省直各厅局、各地市政府或市级科技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代表市级研究水平的研究项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实行标志性成果(业绩)、代表性论著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提高创新性工作质量,扭转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八)代表作是指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在相关领域开展的工作业绩没有被奖励、文章、资金数量体现,但具有广泛的专业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代表作由申报单位核定并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附件1),无单位核定意见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具有原创性、较高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影响力,或者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附件2)。
2.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具有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技术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长期从事科技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被广泛应用,技术推广得到社会好评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相应的批示、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等)。
4.从事公共实验室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实验仪器性能开发与维护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单位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从事科技管理的人员其研究成果、管理经验或做法得到厅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采纳。
附件1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申请核定代表作名称 | ||||||||
| 推荐单位核定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附件2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认定专家基本情况 | |||||||||||
| 姓名(单位印章) | 单位 | 职称及岗位级别 | |||||||||
| 从事专业 | 专家取得人才称号 | 专家手机及办公电话 | |||||||||
| 申请认定代表作名称 | |||||||||||
| 专家认定意见 | 专家签字(手签)年月日 | ||||||||||
备注:姓名(单位印章)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仅用于说明本人为本单位专家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助理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课题设置要求,熟练运用科学的实验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工作,并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较好成绩,或进行科技开发、推广,取得明显效益;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刻苦钻研,有创新精神,积累了一定的科研工作经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发挥高级研究人员助手作用,研究工作成绩良好。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技研究、转化、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为非农业科学研究类的,但长期在农业科研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农业科技研究事业。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满足农业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具备一定的农业科学研究能力。
(二)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转化)项目,取得较好效益。
(三)主持在研项目或参与省级以上在研项目。
(四)能够独立完成科研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参与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管理办法等,在本单位实施后产生较好效果(提供证明),管理工作效率、项目执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取得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前5名,有证书)。
(三)参加培育省审(登记)品种(产品)(前5名)。
(四)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5名)。
(五)制定省级标准(前5名)。
(六)科技转化直接收入100、50万元以上,个人贡献的前5名、前3名(以单位财务到账为准)。
(七)参与起草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等,被本单位采纳(需提供单位正式文件或领导批示)。
(八)驻村科技帮扶1年且获厅局级表彰(有证书或文件),或5年内驻村科技帮扶2年以上。
(九)具有代表作(第一完成人)1项以上。
(十)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编著者)。
(十一)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者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非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十二)分析本专业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2篇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良好效果(提供证明)。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五、附则
(二)年度考核: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三)国家科技成果奖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指省(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山区创业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奖项、专利奖、国际合作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以及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指政府和被确定为市(厅)级的企事业单位颁发的有关奖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业绩奖励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四)论著、专著、译著等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论文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收录情况为准。
(五)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对待,但第一作者必须是其研究生或工作团队成员。
(六)本条件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技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的代表国家重大科技和学科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家各部委、河北省政府或省级科技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代表河北省最高研究水平的重大研究项目;市(厅)级课题是指河北省省直各厅局、各地市政府或市级科技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代表市级研究水平的研究项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任务合同、验收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实行标志性成果(业绩)、代表性论著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提高创新性工作质量,扭转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八)代表作是指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在相关领域开展的工作业绩没有被奖励、文章、资金数量体现,但具有广泛的专业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代表作由申报单位核定并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附件1),无单位核定意见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具有原创性、较高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影响力,或者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附件2)。
2.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成果被5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具有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技术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长期从事科技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被广泛应用,技术推广得到社会好评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相应的批示、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等)。
4.从事公共实验室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其研究成果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实验仪器性能开发与维护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单位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从事科技管理的人员其研究成果、管理经验或做法得到厅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采纳。
附件1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单位核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申请核定代表作名称 | ||||||||
| 推荐单位核定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附件2
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代表作”专家认定意见表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时间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时间 | ||||||||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认定专家基本情况 | |||||||||||
| 姓名(单位印章) | 单位 | 职称及岗位级别 | |||||||||
| 从事专业 | 专家取得人才称号 | 专家手机及办公电话 | |||||||||
| 申请认定代表作名称 | |||||||||||
| 专家认定意见 | 专家签字(手签)年月日 | ||||||||||
备注:姓名(单位印章)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仅用于说明本人为本单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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