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人社规〔2020〕13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冀人社规〔2020〕13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 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作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 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4. 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直接聘任为助理讲师。

4.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职称评聘的先决条件。

2. 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区别不同情况,可将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等作为评价条件。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3. 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交流,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交流等情况,可根据实际制定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

4. 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完善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级别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2. 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

3. 下放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初级、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要择优聘用,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3.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过渡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超过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退休、调离等方式逐步控制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启动(2020 年 7 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调研,进一步摸清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深入研究职称制度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改革政策宣传,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可选择一些条件适宜的学校开展改革试点,重点探索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优化申报评审流程,择优竞聘上岗。

(二)稳步实施(2020 年 7 月至 12 月)

1. 组织人员过渡。2020 年 7 月,现有在职在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称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现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2. 组织好岗位聘用。2020 年 8 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后,有岗位空缺的学校要将取得职称的教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没有空岗但待聘教师较少(具备职称人数不超过本级别岗位结构比例 30%)的学校,可将待聘教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待聘教师较多的学校(具备职称人数超过本级别岗位结构比例 30%),采取退二晋一的方式开展聘用。

3. 组织好申报评审。要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按照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各学校(单位)要按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对过渡后有岗位空缺的学校,要在空缺岗位数量内组织申报推荐。对过渡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超岗聘用,但无待聘教师的学校,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岗位已满且还有待聘人员的学校,不再组织该级岗位的申报推荐。各高、中级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评审标准条件,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规范评审程序,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组织好评审工作。

对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范围,现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学校(单位)和教师,2020 年仍继续按照现行职称系列开展申报评审,于 2021 年 2 月份完成人员过渡,2021 年 3 月份完成岗位聘用。

(三)提升推广(2021 年全年)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21 年 2 月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举措,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提升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管理和评审水平。2021 年以后,逐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新制度运行常态化、规范化。

四、有关要求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卫健、农业农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共同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岗位聘用、职称申报推荐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本方案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以及因机构改革合并划转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技工院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含县教师进修学校。县委党校、县广播电视大学参照本方案执行。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图片[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人社规〔2020〕13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2]-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人社规〔2020〕13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人社规〔2020〕13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人社规〔2020〕13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发挥关键作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各级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勇于创新。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称职(合格)次数均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七)专业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资格或省级高级“双师型”教师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一体化教学水平,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能够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专职教师年度授课30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二分之一,兼任教学工作的院校领导年度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担任专业带头人、教研组长或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四)在本专业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具备指导本专业高级讲师的水平,有指导1-2名高级讲师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做出突出业绩的经历。

(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学校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创业指导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六)主持过市(厅)级以上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并取得较大成果,或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在本专业权威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编写本专业教材(含校本教材),并广泛应用。在本地区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七)专业课教师应具备:

1.能够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研究,主持过企业课题研究,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或熟练掌握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能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教学文件。

2.有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或近五年参加企业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八)文化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3期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具备(一)-(六)条中的至少两条,(七)-(十)条中的至少一条:

(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

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3名)。

(二)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三)本人在全国性教学能力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或前20名)以上,或在全省性教学能力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10名)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全国性技能竞赛中取得一等奖。

(四)主持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已推广应用或转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获省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师德标兵、骨干教师荣誉称号,或县属职业学校教师获市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师德标兵、骨干教师荣誉称号或学生管理成绩显著,本人获省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六)连续从事职业教育工作30年以上,取得高级讲师资格15年以上,年度授课320学时以上,并且在校内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中获得5次以上优秀等次。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

(八)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九)公开出版本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教材2部(第一作者且本人每部撰写5万字以上)。

(十)主持编写正式出版的中等职业教育多媒体教学软件;或主持(排位第一)省级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信息资源库。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讲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教学、科研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担任国家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主持人。

2.本人在全国性教学能力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前10名)(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3.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4.主持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活动并且成果卓著,得到教育部、人社部肯定(有文件证明)并向全国推广,对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六、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科学技术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教学成果奖。市(厅)级奖励包括: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获奖须附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全国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的比赛。全省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

(四)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专业(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课题须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鉴定证书、结项材料。

(五)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比例应控制在10%-20%,学校公示并出具红头文件。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说课赛、微课教学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六)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七)教学工作量含授课、听课、评课、讲座等相关内容和时间。

(八)本条件是单位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评价指标,优化评审办法,突出实绩和贡献,并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引导,熟练地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工作,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效果优良;有指导和培养较低层级教师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各级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勇于创新。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讲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称职(合格)次数均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七)专业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或省级中级“双师型”教师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一体化教学水平,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取得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并指导学生完成第二课堂、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好评,能够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有价值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专任教师授课时数平均每学年不少于32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含听课、评课、实习指导)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指导培训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积极参与学校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工作,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承担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在本学校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五)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专业课教师能够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方案与相关课程,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与合作研发,能够参与企业课题研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有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并形成有一定价值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每年1期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一)-(八)条中至少两条,(九)-(十二)条中至少一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已实施转让。

(三)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业绩突出,教学

效果好,有2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主讲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2次以上或获得校级综合类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厅(局)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五)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教学能力比赛、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全市性(设区市)一等奖或全省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六)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得全市性(设区市)一等奖或全省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七)获得厅(局)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师德标兵、骨干教师荣誉称号,或县属职业学校教师获得县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师德标兵、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八)学生管理成绩显著,本人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

(九)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第一作者)。

(十)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十一)出版本专业中等职业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十二)主要参与(排名前3)省级以上精品开放课程;或主持开发正式出版的中等职业教育多媒体教学软件;或主持开发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训等优质教学资源被纳入国家及省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库。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讲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教育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河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或担任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担任省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主持人。

2.本人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前10名,或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省(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直接指导选手获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名次(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全国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单项教学比赛获一等奖(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6.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活动中成果卓著,得到国家或省肯定(有文件证明)并向全国或全省推广,对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六、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科学技术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教学成果奖。市(厅)级奖励包括: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获奖须附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全国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的比赛。全省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

(四)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专业(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课题须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鉴定证书、结项材料。

(五)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比例应控制在10%-20%,学校公示并出具红头文件。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六)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七)本条件是单位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评价指标,优化评审办法,突出实绩和贡献,并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讲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本专业(学科)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培养指导助理讲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各级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勇于创新。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讲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者具备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七)专业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资格或省级初级“双师型”教师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一体化教学水平,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的管理工作,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独立讲授1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含听课、评课、实习指导)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能够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

(三)承担或参加科技开发、教研活动,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

(四)带领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设计、社会调查,每年一期以上。能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学生基本功训练,效果良好。

(五)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的管理工作,担任过班主任或参与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六)专业课教师有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3个月以上,并形成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

(七)文化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每年1期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一)-(八)条中至少两条,(九)-(十一)条中至少一条:

(一)教学效果显著,有1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主讲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1次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

(二)参与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项验收。

(三)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四)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全市性(设区市)二等奖或全省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五)教学、教研成果获校级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及以上。

(六)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全市性(设区市)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七)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县属职业学校教师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八)学生管理成绩显著,本人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颁发的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1次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十)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材或校本教材2万字以上。

(十一)参与(前5名)市(厅)级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参与(前5名)开发正式出版的中等职业教育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参与(前5名)开发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训等优质教学资源被纳入省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库。

五、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4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科学技术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教学成果奖。市(厅)级奖励包括: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获奖须附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全国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的比赛。全省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

(四)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专业(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课题须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鉴定证书、结项材料。

(五)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比例应控制在10%-20%,学校公示并出具红头文件。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六)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七)本条件是单位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评价指标,优化评审办法,突出实绩和贡献,并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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