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体育局
鄂人社职管〔2021〕4号
湖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体育局
2021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湖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员的能力水平和贡献业绩,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教练员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鄂办发〔2017〕60 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中级职务名称为中级教练,初级职务名称为初级教练。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体育事业,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培训专业、级别以及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级别一致。竞技体育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应按要求完成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等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有效期4 年。群众体育教练员应取得体育行业公益性或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 一)国家级教练
申报国家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教练岗位满 5 年及以上;
2.取得高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 二 )高级教练
申报高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中级教练岗位满 5 年及以上;
2.取得中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中级教练岗位满2 年及以上。
( 三 )中级教练
申报中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教练岗位满 5 年及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教练岗位满4 年及以上;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及以上;
5.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被聘任初级教练岗位满 2 年及以上;
6.具备硕士学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及以上;
7.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 四)初级教练
申报初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国家级教练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
(2)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优秀运动队类别:
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得 1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 2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六名,或 3 人(次)及以上世界最高水平冠军、4 人(次)及以上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5人(次)及以上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20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 5 人及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 2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三名(团体项目取得奥运会前六名),或 3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八名,或 3 人(次)及以上世界最高水平冠军、4人(次)及以上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5 人(次)及以上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 2 次及以上)。
各类体育学校类别:
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20 人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7 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4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 3 次及以上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 3 次及以上前八名);或亚运会 3 人(次)及以上冠军、全运会 2 人(次)及以上冠军;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5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获 2 次及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 1 次及以上冠军);
③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5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 2 次及以上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获 10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 3 次及以上冠军);
④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 5 人(次)及以上进入国家队;或 5 人(次)及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奥运会比赛并获录取名次。
2.高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
(2)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3)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优秀运动队类别:
训练 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3 人(次)及以上获奥运会前八名,或 5 人(次)及以上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前三名;
③全运会冠军或2 人(次)及以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团体项目全运会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十二名)或全国顶级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八名);
④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 1 人(次)或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 2 人(次)及以上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 2 人(次)及以上;
⑤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9 人及以上并有 3 人及以上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 1 人及以上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⑥培养出 6 名及以上国家级运动健将。
各类体育学校类别:
向省(市)优秀运动队输送 9 人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7 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比赛获 2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 3 人(次)及以上前三名,团体项目获前八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十二名);或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及以上前三名;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2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获前三名);
③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3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获 6 人(次)及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 2 次及以上冠军);
④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 3 人(次)及以上进入国家队;或 2 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奥运会比赛。
3.中级教练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能力。
(3)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博士学位除外):
优秀运动队类别:
训练 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全运会获前六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获前三名;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二名(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四名);
②篮、排、足、网球等职业性发展较好的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中获前十二名;
③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4 人及以上;
④培养出 3 名及以上国家级运动健将。
各类体育学校类别:
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4 人及以上。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训期间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十二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录取名次;
②输送后 5 年内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项目获前十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顶级联赛中获前十二名;
③在省运会比赛中获 3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在全省单项锦标赛中获 4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 5 人(次)及以上前 3 名。集体球类项目获 3 次及以上前三名;
④输送后4 年内有 2 名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
4.初级教练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 二)体能教练
1.国家级教练
(1)全面掌握体能测试仪器使用,测试结果分析等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湖北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能训练方面代表性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
(2)能够综合分析运动员的特点,正确分析运动员的运动项目和运动阶段的特点,具体定位体能训练方案和体能训练目标,安排合理的体能训练内容,诊断体能训练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正。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
(4)长期从事体育体能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获得 2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 3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六名,或 5 人(次)及以上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25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 7 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 3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4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六名,或 5 人(次)及以上奥运会前八名,或 6 人(次)及以上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 3 次及以上)。
2.高级教练
(1)系统掌握体能训练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体能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熟知运动员和运动项目的特点,能够对测试数据进行有效分析,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湖北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
(2)能够使运动员具备高质量的体能训练动作模式,具备基本的身体灵活性和稳定性,使运动员的身体符合本项目专项比赛的要求。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4)长期从事体能训练工作,其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5 人(次)及以上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②2 人(次)及以上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前三名;
③全运会 2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 3 人(次)及以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团体项目全运会 2 次及以上前三名(集体项目 2 次及以上前十二名)或全国顶级联赛 2 次及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 2 次及以上前八名);
④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 2 次及以上或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 3 人(次)及以上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 3 人(次)及以上;
⑤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12 人及以上并有5 人及以上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 2 人及以上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3.中级教练
(1)掌握体能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悉体能训
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了解专项技能并熟知具体的体能训练方法,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湖北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
(2)能够服务于省市运动队,为其提供体能训练指导及驻队带训服务,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设计体能训练方案和计划。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4)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体能训练的实际能力,其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①全运会获前二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获冠军;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竞赛获 2 人(次)及以上冠军;
②篮、排、足等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二名;
③篮、排、足、网球等职业性发展较好的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中获前八名;
④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6 人及以上。
4.初级教练
(1)能够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在运动员提升过程中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湖北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2)基本了解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体能训练竞赛领域研究。
(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1.国家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2)较系统地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群众体育教练员的能力。
(4)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国家级或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师证书。
(5)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训练2 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4 年内,获得 1 人(次)及以上世界级比赛前三名,或 2 人(次)及以上世界级比赛前八名,或 3 人(次)及以上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②训练 1 年以上的人员,20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 人及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 5 人及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 2 人(次)及以上世界级比赛前三名,或 3 人(次)及以上世界级比赛前八名,或 3 人(次)及以上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③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 200 人及以上。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高级教练
(1)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2)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群众体育教练员的能力。
(4)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一级或职业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5)长期从事群众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训练2 年及以上的人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人员输送后4 年内,在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 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或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人员,9 人及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 7 人(次)及以上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③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 150 人及以上。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中级教练
(1)基本掌握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知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掌握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4)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二级或职业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5)具备完成较复杂群众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①训练2 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冠军(一等奖);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人员,4 人及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 3 人(次)及以上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③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 100 人及以上。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增强,中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4.初级教练
(1)基本了解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在 50 人及以上。了解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经过社会体育指导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三级或职业性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七条 破格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竞技体育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具备体育教练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推荐,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体能教练、群众体育教练不实行破格。
( 一 )国家级教练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1)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 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3)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 4 年内获得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 二 )高级教练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破格申报高级教练,其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②全运会 2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3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四名)或 3 次及以上前三名;
③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前三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破格申报高级教练,向省(市)优秀运动队输送 12 人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7 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3 人(次)及以上冠军,团体项目获 2 次及以上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或亚运会或全运会 3 人(次)及以上前三名;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7 年内在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八名;
(3)曾获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 三 )中级教练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破格晋升中级教练,其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
②全运会前三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
③创破全国纪录。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破格晋升中级教练,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 6 人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3 人(次)及以上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
②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 4 人(次)及以上冠军或全省单项锦标赛中 5 人(次)及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 4 次及以上前三名);
③训练 1 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4 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或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 2 人(次)及以上前二名。
(3)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 1 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现任职资格的评审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
第九条 推动体育教练职称评审与岗位职责统一。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 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岗位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教练员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均应是任现职资格以来所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顶级联赛等;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由湖北省体育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发生兴奋剂违规被禁赛的教练员,处于禁赛期及禁赛期满后四年内,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教练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教练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教练员,终身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助理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成绩要求应高于基本标准条件(如助理教练员申报国家级职称,所带运动员的成绩相较基本标准条件,应多取得 1 个全国冠军,或多输送 2 人至上级训练组织)。从外省引进的教练员,在审定教练员职称申报材料时,主要视其来我省任教后取得的成绩,适当参考原所在省份取得的成绩。
第十五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中针对社会效益的评价应包含组织比赛或活动的参与人数、活动效果、群众反响等, 申报个人可通过自我陈述、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教练,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 申报高级及国家级教练,任现职以来的执教总结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对于在基层或其它领域发现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的教练员,职称评审时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带训成绩,一般指教练员成为所带运动员主管教练以来的累计成绩,原则上重点考察其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
第十八条 鼓励省队市办、省队校办、非体育院校运动队教练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群众体育教练员达到竞技体育教练员相应级别的业绩条件,可进行转评申报。
第十九条 集体球类项目(指至少 3 人及以上、允许有替换队员的具有相互合作且对抗性强的项目)和团体项目(指2 人及以上的合作项目)在同一比赛中2 人及以上获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湖北省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细则》(鄂人职〔1996〕80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