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金属工程专业高级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湘职改办〔2018〕4号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有色金属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湘职改办〔2018〕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程专业高级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有色金属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价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 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有色金属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29日

湖南省有色金属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 精神,促进有色金属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 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有色金属工程专业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四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1、工程类专业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获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3、获得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 上。

4、获得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非公经济组织或 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工程师工作7年以上。

第三章申报评价标准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 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3. 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 知 识 。

4.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5. 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行业 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 程,或在某分支领域有效果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对项目的完成有 重要贡献者。

2. 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开 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解决疑难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能力)。

3. 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省(部)级专业规划的编制,或撰 写过重点科研课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院所改造等项目的立项 论证报告或制订技术方案和技术文件。

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攻关课题或重点研 究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1项以上子课题的论证方案设计、实施、 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2)承担、负责过大、中型有色企业产品质量升级,按双 标组织生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试制取得显著效益项 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应用、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3)承担过大、中型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以 上 。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大、中型企业、省(部)级 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1. 有承担中型有色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骨 干参加大型有色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全过程的经历,并圆满完 成任务。

2.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参加2年以上的企业调研,生 产实践、现场施工、设备改造、安装调试和试产工作。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制本专业全国或全省发展规划或 大型有色企业规划1次。

(2)承担、负责过省或地区本行业规划或新建工程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及有关 技术经济评价2项以上。

(3)承担、负责过省(部)级或地区重点有色工程项目的 本专业分段设计全过程2项以上。

(4)承担、负责过大、中型有色企业、省(部)级重点科 研项目2项以上。

(5)承担、负责过的重点建设项目有2项经省(部)级验 收或鉴定。

(6)经国家验收的重点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参加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 品质量改进、产品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大、 中型企业主要生产厂、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 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2. 有组织或承担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或处理重大生产技术问 题的经历。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负责过本企业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 谈判、施工、验收、试产工作。

(2)承担或负责过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对增加产量、

降低消耗、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取得明显效果。

(3)承担或负责过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承担或负责过重大事故、抢修方案的制订、实施或果 断处理、排除重大生产故障。

(四)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承担过对企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 全技术管理、专项技术管理等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全过程,并 经实践效果良好。

2. 承担过企业的技术进步规划、计划、技术、规程等的制 定工作 。

3.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有色企业重大技术改 造项目的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新技术推广应用全过程。

4. 有组织和指导某一生产技术部门工作的经历。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有色企业的生产技 术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方案、重大生产经营策略的制订和实施。

(2)承担或负责2项以上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 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提供详实的数据检测 报告,或解决实验测试技术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 认为数据可靠,精度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4)完成1项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

对项目的成功实施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5)曾运用现代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综合研究分析, 提出对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经济技术指标、 产品深加工、环境质量改进等方面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 的建议,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制订省(部)级(含大 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规划和管理办 法 等 。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 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优秀新产品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 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优秀设计奖三等奖以上获奖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大型、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 人。

(三)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 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的成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完成引进、消化、使用具有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技术、 工艺、设备,按要求提前达标达产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设计 要求,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五)负责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工程设计、 施工安装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

到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获得本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较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为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 降耗、产品深加工或三废回收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被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八)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业务建设项目和承 担主持编制的新建项目(1000万元以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或老企业的改造、扩建项目(500 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技术 评价,补采纳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九)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使企业1项以上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居国内同类型企业领先地位,井取得显著效益或完成1项以 上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成果经省(部)级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的主要贡献者。

(十)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设计中, 采用先进技术,取得了新的突破,并已投产,效果良好,可比性 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十一)组织完成1项以上大型、关键设备修理的技术攻关, 经实践检验,公认在同行中有较好的推广价值。

(十二)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三)对促进生产发展或提高产量、优化工艺、改进质量、 开发品种或在组织与管理方面提出好的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并付

诸实施,产生明显效果。

(十四)在本单位设备管理岗位上工作,能制定合理的设备 维护制度,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使设备完好率保持95%以上, 未因技术问题而出现停产,为企业的正常运转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五)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及其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 突出,曾主持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编制企业发展规划、技 术标准、规范等3项以上,获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 效果的主要贡献者。

(十六)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制 定的主要起草人(前三名),其中企业标准须经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审查通过。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参 评论文要求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

2.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3. 边远地区、生产企业、基层一线参评人员未发表论文专著 的,应提交本人撰写的不少于5000 字的本专业参评论文或工作 总 结 。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权重项为3%,设置加分项为总 分值的3%。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 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 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外语、计算机水平可作为工作 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权重项一般为3%,设 置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任副高时间应在三年以上。 破学历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须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 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 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的,一般只能破一个“台阶”,即申报正高、  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1. 成果及业绩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优秀 设计奖;或者获省(部)级三等科技成果奖、优秀设计(含勘察、  工业工程)奖项目的前五名;或2个以上省(部)级奖的前五名;

(2)1977  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在县(含县)以上企 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担任

工程师满五年,现任大型企业总(副总)工程师或中型企业总工 程三年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推广项目、新 产品研制、科技攻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通过省(部)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的前三名,或 担任过限额(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 业3000 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技术负责人,经竣工验收合格投产 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地处乡(镇)的有色金属尾矿库等基层有色企事业 单位工作12年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四等以上科技成果的前 七名,或直接主持过州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推广项目、新 产品研制、安评环评等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鉴定,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评为州市(厅)级以上优 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2. 专著、论文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或在国外权威性刊物上 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国家级专业 学会年会或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 级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发表或交流(评 上等级)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制订或编写过本专业的规程、规范、图集、标准、 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已在同行业或全省范围采用或 推 广 。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来)湘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和外语 成绩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 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三条 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和外语成绩 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 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 以上专业技术工作,回(来)湘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 次申报高级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比 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 绩与成绩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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