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8 〕18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

湘人社发〔2018 〕18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
2018年2月27日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湘办发〔 2017 〕33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 2016 〕2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直接为中等专业教育服务或者一直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按《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见附件 3 、4 )

和相关量化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自 2018 年度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 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

第六条  教师申报参评正高级职称,须按照“对岗(专业)申报”的原则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职称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学校(单位)组织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职称参评申报,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参评对象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及材料的真伪;对申报人员进行教学和综合测评,公示申报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论文、著作、奖项、证书、业绩、成果等)及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学校(单位) 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单位)将公示无异议者按人事隶属关系,将参评对象材料按规定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是否齐全。申报参评人员属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

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由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者的相关申报参评材料按学校(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省直单位或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经省职改办核对无误后,送至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评审。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和相关量化评价办法,对参评人员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由主任委员提名,从经批准组建的评委库内随机抽取的评委中产生,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学科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关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 17 人,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当年度参评资格复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参评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当年度参评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业绩述职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采用学科组评议和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的方式进行。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均采用实名制投票表决形成评议、评审结果。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评审期间,纪检部门实行全程监督。对评审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评审。进入评审工作场地的全体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纪检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进入评审工作场地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涉及与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六章  公示、备案及发文

第十八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对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公示 7 个工作 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要求提交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至省职改办进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备案后的公众查询平台和证书系统编码。

第二十条  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备案后,由省中专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由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加盖钢印并发放。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受理和处理评审工作有关的举报、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和省职改办受理参评人员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师德师风以及学术不端等方面的举报;受理确有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举报;受理有证据表明职称评审过程不规范,评委违纪舞弊事项的投诉;受理符合国家信访政策的个人申诉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相关证据、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符合国家信访规定的申诉对象,要登记好申诉事项、个人诉求、诉求依据和诉求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不符合国家信访规定的申诉

事项,要对申诉对象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引导申诉者按国家规定,逐级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行为的,取消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被举报人,报省职改办备案后,行文确认撤销其职称,已发职称证书的,收回证书交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封存,并通知相关部门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除其证书系统编码,并在公众查询平台删除相应信息。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委,涉嫌违纪违规的,视情节轻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

2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3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 1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合相应正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和相关量化评价办法,对参评人员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从经批准组建的评委库内随机抽取的评委中产生,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学科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 17 人,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三、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四、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 湘人社函〔2016 〕58 号)的要求和程序组建。

五、评委库每年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一次整理,结合上年度评审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以权谋私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人员,及时清理出评委库,并终生不予入库。

六、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产生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前 1 天,由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省职改办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根据当年度参评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情况,通过“评委管理与语音通知系统”从经批准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当年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七、评审委员会每年只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对参评人员只能进行一次表决投票(不允许预投票,受通过率、评审职数限制出现票数并列情况可对并列人员重新投票)。投票时只能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不能投“弃权票”。

八、评审委员会须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质量、参评人员资格复审及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专家须对主审材料和评议推荐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议组专家应秉公办事, 自觉维护评委会的权威。要坚持评审标准,严禁投

“感情票”和串联“拉票”,一经发现要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意见、投票情况、评审结果,不得泄露外传。对泄露者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评委(评议组)成员资格。

九、在评审涉及到评委本人及评委与参评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若有隐瞒的,所评审的结果应不予确认。

附件 2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验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程序是:个人申报、考核推荐、资格审查及形式审查、综合评审、结果公示、结果备案、发文确认。

一、个人申报

(一)公示岗位。学校(单位) 根据岗位设置和异动情况及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可使用的正高级职称岗位职数,并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二) 对岗(专业)申报。学校(单位) 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从符合本岗位(专业)条件的人员中组织申报。个人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学校(单位)申报参加当年职称评审,填写相应的表格并向学校(单位)提供职称评审所需的各种证书、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考核推荐

(一)审核申报材料。学校(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握申报材料的审核质量。凡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学校(单位)均要逐一对照原件审核申报人员的证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的印鉴和学校公章,并签署审核人

姓名;个人填写的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等业绩情况,由学校与本校业务管理文件记录进行核对,核对人员须签名并盖学校相关部门的公章;凡政府表彰奖项除了审核证书原件外,还要与当年政府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对照审核。学校审核后的材料清单和参评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学校向全体教职工公示5个工作 日。参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虚假材料、虚假证书、虚假表彰和虚假教学工作量等进入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 二)教学测评。学校(单位)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教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量化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任现职以来:1、系统承担课程讲授情况 ;2 、教学工作量; 3 、教学效果 ;4 、教学改革成果;5 、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技能培训、应用技术强化训练、毕业论文( 设计) 情况 ;6 、教书育人成效等。学校设置基本线,达不到基本线的人员不得申报参评正高级职称,教学测评合格人员的情况登记到《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

( 三)综合测评。学校(单位) 对教学测评合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当年正高级讲师参评对象,并向全校公示当年参评人员名单,公示期为 3 个工作 日。

三、资格审查及形式审查

学校(单位)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和材料真伪负责。申报参评人员属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由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对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负责。

形式审查合格者的相关申报参评材料按学校(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省直单位或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经省职改办核对无误后,送至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依据《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对当年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进行参评资格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的评审。对资格复核合格者,在湖南教育政务网上公示其基本情况。高评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和相关量化评价办法开展评审。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组织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文件和评审条件;宣

布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学科评议组组长;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进程,提出工作要求,强调评委专家职责。

( 二)组织参评资格复审。根据《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评审。合格者进入学科评议组评议。

(三) 学科评议组评议。

1 .学科评议组组长主持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组织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组长根据本组参评人员的数量和基本情况指定主审专家,每一位参评人员需经两位以上的主审专家审阅其评审材料。

2 .试评。随机选取 2-3 份参评材料组内试评,根据参评材料的实际情况,在《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的框架下形成符合客观实际的组内评分细则,以确保组内评议的公正、客观性。

3 .学科评议组审阅材料。学科评议组成员对本学科参评人员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做好记录。对参评人员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且对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评议,公正合理地予以相应的评价。

4 .观看授课视频。学科专家独立观看本组参评人员的授课视频文件,形成个人评议意见。学科专家组对参评对象授课情况

进行集中评议,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授课视频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程序评审。

5 .组织参评人员答辩。参评人员就工作业绩、贡献、改革创新成果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述职,并针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学科评议组对参评人员答辩情况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答辩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程序评审。

6 .代表作审读。学科评议组专家认真审读参评人员提供的代表作,对代表作的审读结果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代表作审读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程序评审。

7 .学科组评议。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召开学科评议组全体成员会议,对参评人员逐一进行评议。由主审专家详细介绍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状况、成果业绩情况,并及时查阅重点材料,全组专家充分评议,形成基本一致的评议意见,综合授课视频、答辩、代表作审读等成绩,共同形成每位参评人员的评议结果,并依据量化评价成绩排序。

8 .学科组投票。学科评议组专家根据评议和量化评价成绩,采用实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拟通过人选,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人数的 2/3(含 2/3)以上者,方为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评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投票表决情况记入参评人员的《        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并签署评议意见。对未通过人员,学科评议组逐一填具《未通过人员情况分析表》。

(四) 评审委员会审议。

1 .听取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关于本组评议工作情况和参评人员评议结果的汇报,审查审议各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

2 .审阅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重点审阅下列几类对象的评审材料:破格晋升的;正常晋升对象在学科评议组投票表决时,获得 1/2 以上,但不足 2/3 赞成票,学科组集体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的;有一位评委委员提议,且有两位以上委员附议,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的。

3 .评审委员会以实名制投票方式审定每个参评人员的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 2/3(含 2/3) 以上,其申报的正高级职称为评审通过( 出现票数并列情况超过评审通过率或评审职数的,须对票数并列对象再投票,得票多者通过),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全体会议上宣布评审结果。

4 .在参评人员的《        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上填写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

五、公示、备案和发文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将评审结果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示7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报省职改办备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省中专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六、评审纪律

职称评审期间,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对评委专家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职称评审期间,应加强对评审场地、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参评对象的纪律管理。

( 一)评审工作场地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评委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评审。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评委和工作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纪检部门统一保管。

( 二)评委专家在评审期间必须严格履行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1 .进入评审工作场地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涉及与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 .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评委专家不得泄露答辩内容和结论,不得私自向参评人员通报评审情况及进度,不得为参评人员向其他评委打招呼或打听评审结果。

3 .进场时不得私自将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带进评审现场。评审期间,评委不得直接通知参评人员补充材料和接收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未经评委会主任批准,不得翻阅与自己工作范围无

关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材料和资料带离评审现场。

4 .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 三)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干扰评委的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审过程、内容和结果;不得为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工作内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四)参评人员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评委打招呼、拉票,不得宴请评委,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送材料等各种方式干扰评审单位和评委正常的评审工作与生活秩序。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附件 3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直接为中等专业教育服务或者一直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政治思想和师风师德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关爱学生,有教无类,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学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二)任职资历:取得各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已任副高级职务 5 年及以上,且在当年度申报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已在

中等专业学校任职至少一年以上。

(三) 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 四)年度考核: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以上。破格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五)企业、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 年在企业实践 1 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等专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 2 年在企业实践 2 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从 2019 年度起,或有任教以来累计 2 年及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的工作经历;校外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一年以上基层校外教育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除外。

四、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对本专业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技能体系有较强的把握能力: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了解本专业市场需求、行业企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国家示范校重点专业和卓越学校专业群建设。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在市级以上做过专题讲座,并产生较好影响;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文化课教师是学校课程带头人,能准确把握任教课程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标准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二)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外语、计算机水平可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 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审上一级资格的重要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 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 ,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 3%。特殊教育学校还需符合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即认可行业委托学校组织的有关特殊教育的继续教育校本培训)。

( 三)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能胜任本专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任现职以来,担任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系统教学,其中,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本专业 2 门以上课程的系统教学( 至少 1 门为主干课程),文化课教师担任过本专业 1 门以上课程的系统教学。

(四) 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双师型”素质。

(五)教学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达

320 学时以上。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人员、具有专业背景和专业技术业绩的“双肩挑”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兼有其他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 六)教学效果好。任现职或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 目,其教学评价均为“ 良好” 以上,其中累计有两个学年为“优秀”。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达 80%以上。

( 七)具有较高的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能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培养;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原则改革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开展研究,并取得优秀成果,具有较强的专业新课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 八)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在指导本专业或本课程教学、教研教改、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培养年轻教师及指导学生等方面的成绩显著。

(九)任教以来具有累计6 年及以上从事班主任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参与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工作。作为班主任,胜任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角色,具有全面负责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

作的能力,善于协调班级全体任课教师的教学、教育工作。

五、科研、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等业绩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备下列第 1 项条件,并同时具备所列条件 2、3、4、 5  项中的两项(农村学校教师只需具备所列条件 2-6  项中的一项)。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高质量教研教改论文;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任一条:

( 1 )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专著 1 部;

(2 )担任过 1 部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 2 万字以上);

(3 )担任过 1 部省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 3 万字以上);

(4 )主持过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

(5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教师培训等方案的制定。

2 .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 1 项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 目,或作为子课题主持人参与并完成 1 项以上教育部教育教学重点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

3 .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 1 项由市级以上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技术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 目,或行业、企业立项的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 目,项 目经费在 2  万元以上,且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与服务方面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域或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和推广效应;或者注册 1 项专利并被应用投入生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 .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或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5 .专业课教师参与在政府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命题,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竞赛一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文化课教师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本课程相关的教学类竞赛中成绩优异,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竞赛一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6 .农村学校教师作为主持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教研教改得显著成果,获得所在县域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本县域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职业学校进行推广并取得成效。

( 二)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

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等。

六、破格条件

所谓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未达到申报相应职称规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申报。

学历破格者应具备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学历;任职资历破格者其任现职时间应在 3 年及以上,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报:

1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国家级三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发明、优秀教学成果奖。

2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 1 )获国家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2 )本人在全国性教学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

(3 )直接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教研教改课题;

(4 )经国家、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研制,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攻关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七、其他说明

( 一)学历:

1 .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

2 .国外留学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3 .职称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分支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教师除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十三个一级学科门类,同一一级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分支专业不同或不相近时,一般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省、部级教育、培训机构六个月以上时间的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

( 二)“双师型”素质的条件。具备“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担任过本专业的实习、实训课程的专任教师:

有 5 年及以上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或持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近 5 年中有累计 2 年及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和顶岗生产实习活动;或曾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 三)教学工作量:指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系统地讲授《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纳入教学计划、有教学大纲、有考试考核的课程工作量。含课堂理论讲授、课程设计指导、应用技术实习实训指导、企业顶岗实习指导、毕业生创业指导等。

( 四)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学校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 五)论文要求: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 ISSN、CN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发表论文应严格遵守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5 〕98 号)规定。

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评论文。

1 .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2 .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 的论文。

3 .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附件 4

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中心(基地、室)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直接为中等专业教育服务或者一直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政治思想和师风师德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关爱学生,有教无类,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的;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学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二)任职资历:取得各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已任副

高级职务 5 年及以上,且在当年度申报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已在中等专业学校任职至少一年以上。

(三)年度考核: 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 “ 合格” 以上。破格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 四)企业、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 年在企业实践 1 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等专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 2 年在企业实践 2 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从 2019 年度起,或有任教以来累计 2 年及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的工作经历;校外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一年以上基层校外教育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除外。

四、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本专业实验课程建设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对本专业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技能体系有较强的把握能力:有高超的本专业工艺技能能力;了解本专业行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具备配合专业建设,开发研制新的实验设备、实验课程、应用软件的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国家示范校重点专业和卓越学校专业群建设。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二)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外语、计算机水平可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为 3% ,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 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审上一级资格的重要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 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 ,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 3%。特殊教育学校还需符合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即认可行业委托学校组织的有关特殊教育的继续教育校本培训)。

(三) 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本专业 2 门以上课程实验、生产实习、技能强化训练等实践课程的系统教学;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具有独立对精密仪器或大型设备熟练进行调试、操作、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的工作经历。在教学设备研发,或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引进、使用,或在创造、改进测试方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教学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达

240 学时以上。兼任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五)注重对学生实验和应用技术能力的培养,制订高水准的实践教学规划,为课程实验、生产实习、技能强化训练提供良好服务,教学效果好。任教实践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 目,其教学评价近五年均为“ 良好” 以上 ,其中累计有两个学年为“ 优秀” ,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达 80%以上。

( 六)具有较高的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能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培养;根据专业和应用技术能力培养的特点,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总体原则创造性地改革实践教学方法;能结合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战略发展需求,主持实验技术研发工作并取得优秀成果。

( 七)具有较强的本专业应用技术指导和示范能力。在指导本专业教研教改、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培养年轻教师及指导学生等方面的成绩显著。

五、科研、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等业绩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备下列第 1 项条件,并同时具备所列条件 2、3、4、 5  项中的两项(农村学校教师只需具备所列条件 2-6  项中的一项)。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高质量教研教改论文;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任一条:

( 1 )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专著 1 部;

(2 )担任过 1 部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 2 万字以上);

(3 )担任过 1 部省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 3 万字以上);

(4 )主持过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

(5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教师培训等方案的制定。

2 .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 1 项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 目,或作为子课题主持人参与并完成 1 项以上教育部教育教学重点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

3 .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 1 项由市级以上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技术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 目,或行业、企业立项的应用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 目,项 目经费在 2  万元以上,且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与服务方面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域或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和推广效应;或者注册 1 项专利并被应用投入生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 .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或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研人)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行业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5 .参与在政府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命题,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竞赛一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文化课教师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本课程相关的教学类竞赛中成绩优异,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竞赛一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6 .农村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作为主持或主要研究人员,开发新实验技术或进行教学教研教改得显著成果,获得所在县域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本县域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职业学校进行推广并取得成效。

( 二)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等。

六、破格条件

所谓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未达到申报相应职称规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申报。

学历破格者应具备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学历;任职资历破格者其任现职时间应在 3 年及以上,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报:

1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国家级三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发明、优秀教学成果奖。

2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 1 )获国家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2 )本人在全国性教学比赛或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

(3 )直接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教研教改课题;

(4 )经国家、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研制,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攻关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七、其他说明

(一)学历:

1 .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

2 .国外留学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3 .职称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分支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教师除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十三个一级学科门类,同一一级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申报人所具

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分支专业或不相近时,一般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省、部级教育、培训机构六个月 以上时间的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

( 二)教学工作量:指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系统地讲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纳入教学计划、有教学大纲、有考试考核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含实验课程讲授、应用技术实习实训指导、企业顶岗实习指导、毕业生创业指导。

( 三)论文要求: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 ISSN、CN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发表论文应严格遵守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5 〕98 号)规定。

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评论文。

1 .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2 .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 的论文。

3 .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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