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培养开发项目(专业技术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国家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部署安排,为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专业技术类项目管理规范性,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培养开发项目(专业技术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培养开发项目(专业技术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生活条件,吸引集聚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等文件精神和湖南打造国家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培养开发项目(专业技术类)(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议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三条 项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博士后支持培养项目、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支持培育项目等子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支持范围
1. 高级专家、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管理人员研修培训;
2. 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新兴优势产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研修培训;
3. 重点产业企业高精尖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
4. 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培训;
5. 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境)学术交流。
(二)申报条件
1. 高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高层次管理人员研修班。主要针对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团人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负责专技工作的高层次管理人员,组织开展政策学习、省情研修、专项培训、研修交流等。
2. 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新兴优势产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等单位,结合区域、行业、产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需要,紧扣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新兴优势产业链等遴选培训主题开展专项培训。
3. 专项调训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等年度工作需求,加强特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举办专题研修培训项目。
4.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专业领域开展研修培训,培育壮大高水平数字化人才队伍。
5.高层次急需紧缺专技人才出国(境)学术交流。申请人需为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出国(境)学术交流所相关的专业领域须符合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双一流”学科建设等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要求,有助于了解世界最前沿科技发展态势,熟悉掌握先进科学技术。
第五条 博士后支持培养项目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2. 博士后留(来)湘就业创业支持培养资助;
3. 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资助。
(二)申报条件
1.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根据在站博士后人数统筹申报。
2. 博士后留(来)湘就业创业支持培养资助。博士后出站3年内留(来)湘工作,在我省自主创办企业或与我省企业(不含驻湘央企)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可优先享受资助。
3. 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资助。申请人为在站博士后,具有良好的英语(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所需语言)听、说、读、写能力;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须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规模,召集方为专业的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由国际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起;已向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投稿、为论文第一作者(或以其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本人为第二作者)。
博士后支持培养项目的申报人原则上为非在职身份博士后。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支持培育项目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留学人员来湘开展的创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需为留学回国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3. 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4. 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5.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6. 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 项目申报流程与审查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在两厅官网或有关媒体公开。
第八条 省属单位申报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必要性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必要性等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在湘单位申报项目由在湘二级单位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必要性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单位、中央在湘二级单位等要切实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必要时可实地走访了解,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正确规范,各级各部门推荐意见是否明确等。
第十条 对复审合格的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申报情况、评议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研究确定支持项目、资助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入围项目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用途范围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培训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研修培训班的食宿费、场地费、授课费、资料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技人才出国(境)访学交流的交通、培训、食宿费等。
第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购买社保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补充性资助;博士后留(来)湘就业创业支持培养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创新、设备购置、创业场租补助等;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支持培育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留学回国人员来湘创业项目的科研创新、设备购置、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建设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购置交通工具、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原则上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助经费(培训主题相同或相近,但参训对象不同、示范效应突出、对产业发展助推作用显著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须在获资助当年度完成,并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项目结项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如下总结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项目:培训项目总结、培训通知、参训人员花名册和经费使用情况决算表等材料。
(二)博士后支持培养项目:博士后就业创业支持培养项目获资助人报送当年就业创业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资助需提交会议邀请函、学术会议现场照片(3张)、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已提交的会议论文或其他支撑材料。
(三)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支持培育项目获资助人报送创业项目实施情况、公司当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执行单位需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执行单位(个人)按规定实施项目,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以后申报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在各级检查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收回已资助经费。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