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5〕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湖南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0 2 5 年 7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0731-84900461)
湖南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 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技工院校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 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为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着重从师德师风、 专业能力、教学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对技工院校参评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 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 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为发展技工教育提供人 才保障。
第三条 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 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 课教师,着重考察其教授文化知识和技术理论,帮助学生打下 坚实理论基础,参与学生管理和专业发展,推动教学质量提升
的能力。对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着重考察其组织、管理和指 导学生参与企业或生产一线实习,提升学生实践技能,搭建校 企合作桥梁,助力技工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衔接的能力。
第四条 技工院校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课教 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 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 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 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实 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对技工院校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技工 教育教研机构中,专职从事技工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的专业技 术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符合本办法申报基本条件和评价基本标准的技工院校兼职 教师,可按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关规 定申报参加本系列职称评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
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技工教育,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师德师风良好。遵循技工 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行为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
二、近3年内没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情况。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
必须取得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校、高级中学教 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课教师
(一)助理讲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 技能等级后,担任技工院校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 课教师2年以上。
(二)讲师
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1年,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博士学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 能等级后,担任技工院校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课 教师3年以上。
(三)高级讲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后,担任技工院校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 论课教师4年以上。
(四)正高级讲师
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受聘高级讲师5年以上。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 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 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 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 技能等级后,担任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2年以上。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1年,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 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 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4.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
能等级后,担任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3年以上。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
2.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后,担任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4年以上。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 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
第九条 技能等级条件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文化理论课(含职业教育管 理)教师和申报专业未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理论课、生产 实习课指导教师对技能等级不作要求。其他技术理论课、生产 实习课指导教师须具备技能等级条件如下:
技术理论课教师
(一)助理讲师、讲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
(二)高级讲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
(三)正高级讲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 技能等级。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一)三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 技能等级。
(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
(四)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
第十条 其他相关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应为“称职(合 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对连续五年以上从事技工教育的人员 赋予年资评价权重,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二 、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技工院校文化(含职 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课教师或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岗位工作 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其 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海外归国、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技 工院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技工院校教师 系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 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 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技工 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 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第十四条 文化(含职业教育管理)、技术理论课教师评价 标准
助理讲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完 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
时,兼任教师和申报职业教育管理专业职称的教师年均教学工 作量不少于80课时。
2. 了解本专业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积极 参与教研教改活动,基本胜任教学工作。
3.能较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标。
(二)专业能力要求
1.了解本专业前沿知识和技术,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 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2.能够承担本专业基础性教研教改任务。
3.积极参与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在学校专 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任意2项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承担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
2.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奖 励;
3.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4.参与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
5.带领学生企业实训(含社会实践)累计15天以上;
6.参与学校一体化教学改革,或参与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讲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担任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 核合格。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所需资历年限内专任教师年 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教师和申报职业教育管理 专业职称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2.熟悉本专业课程标准和教学原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3.熟悉教材教法,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 标,教学效果较好。
(二)专业能力要求
1.掌握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基础扎实。
2.具有组织和开展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参与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3.积极参与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在学校专 业(学科)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任意2项工作业 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参与学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或参 与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 用;
3.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奖励;
4.指导学生在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5.参与校级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质课堂、 优质课程、优质专业建设;
6.所需资历年限内带领学生到企业实训(含社会实践)累 计1个月以上;
7.参与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 高级讲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担任过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申报职业教育管理专 业至少担任1门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优良。完成学 校规定的工作量,所需资历年限内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 少于320课时,兼任教师和申报职业教育管理专业职称的教师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2.技术理论课教师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技能人 才需求,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与开发课程标准,在 优质专业建设中起骨干作用。文化理论课(含职业教育管理) 教师能主持精品和特色课程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贯彻课程标准, 在优质专业建设中发挥作用。
3.能适应本专业(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变 化,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实践,熟练 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标,熟悉教育理论,教学方法 娴熟,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教科研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专业功底扎 实,了解本专业(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有一定学术造诣。
2.重点参与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主持省级 以上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在工学 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中取得成绩,根据企业需要 开展技术攻关,参与横向项目,指导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 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起重要作用。
3.精心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职业教育改革等 方面成果。积极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开设示范公开课,传承 先进教学方法,在学校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任意3项工作业 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获得市州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重点参与学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工 作,或重点参与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 三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学生或教师在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5.重点参与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项
目,或重点参与市州级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质 课堂、优质课程、优质专业、优质院校建设;
6.参与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生产实践技术革新、其他 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横向项目;
7.认定为市州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 教学名师;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与本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9.主持市州级以上课题或重点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
10.参编并出版1部以上职业教育教材;
11.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正高级讲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担任过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申报职业教育管理专 业至少担任1门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优良。完成学 校规定的工作量,所需资历年限内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 少于240课时,兼任教师和申报职业教育管理专业职称的教师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2.技术理论课教师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技能人 才需求,独立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主持开发课程 标准,在优质专业建设中起关键作用。文化理论课(含职业教 育管理)教师能独立主持特色课程、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建
设,创造性贯彻课程标准,在优质专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
3.能遵循技工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更新教育观念, 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熟练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 教学目标,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能根据本专业(学科) 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本专业(学科)新的 研究与发展方向,引领作用突出。
(二)教科研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专业功底深 厚。熟知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及相关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学术 造诣较高。
2.能够独立主持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主持 省级以上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在 一体化教学改革中成效显著,根据企业需要开展技术攻关和横 向项目,指导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对提高本地区技能人才 培养质量起重要作用。
3.在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果 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善于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开设学术 讲座和示范公开课,传承先进教学方法,在本地区(行业)起 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任意4项工作业 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主持学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工作, 或主持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 键作用;
3.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 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学生或教师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 以上奖励;
5.重点参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项目, 或重点参与省级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质课堂、 优质课程、优质专业、优质院校建设;
6.重点参与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生产实践技术革新、 其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横向项目;
7.认定为省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
8.独立或作为第 一 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与本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9.主持省级以上课题;
10.参编并出版2部以上职业教育教材或相关专业专著;
11.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三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 一 )教学能力要求
1.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完 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 时,兼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2.了解本专业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积极 参与教研教改活动,基本胜任教学工作。
3.能较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标。
(二)专业能力要求
1.了解本专业前沿知识和技术,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 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2.能够承担本专业基础性教研教改任务。
3.积极参与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在学校专 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任意2项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承担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
2.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奖励;
3.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4.参与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
5.带领学生企业实训(含社会实践)累计15天以上;
6.参与学校一体化教学改革,或参与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担任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 核合格。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所需资历年限内专任教师年 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 于80课时。
2.熟悉本专业课程标准和教学原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3.熟悉教材教法,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 标,教学效果较好。
(二)专业能力要求
1.掌握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基础扎实。
2.具有组织和开展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参与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3.积极参与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在学校专 业(学科)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任意2项工作业 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参与学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或参与 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3.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奖励;
4.指导学生在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5.参与校级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质课堂、 优质课程、优质专业建设;
6.所需资历年限内带领学生到企业实训(含社会实践)累 计1.5个月以上;
7.参与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担任过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 核优良。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所需资历年限内专任教师年 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 于80课时。
2.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主持完 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与开发课程标准,在优质专业建设中 起骨干作用。
3.能适应本专业(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变 化,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实践,熟练 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标,熟悉教育理论,教学方法 娴熟,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教科研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专业功底扎实, 了解本专业(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有一定学术造诣。
2.重点参与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主持省级
以上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在工学 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中取得成绩,根据企业需要 开展技术攻关,参与横向项目,指导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 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起重要作用。
3.精心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职业教育改革等 方面成果。积极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开设示范公开课,传承 先进教学方法,在学校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任意3项工作业 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获得市州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重点参与学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工 作,或重点参与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 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 三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学生或教师在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5.重点参与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项 目,或重点参与市州级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质 课堂、优质课程、优质专业、优质院校建设;
6.参与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生产实践技术革新、其他 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横向项目;
7.认定为市州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 教学名师;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9.主持市州级以上课题或重点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
10.参编并出版1部以上职业教育教材;
11.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四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担任过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 核优良。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所需资历年限内专任教师年 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 于80课时。
2.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独立主 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主持开发课程标准,在优质专 业建设中起关键作用。
3. 能遵循技工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更新教育观念, 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熟练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 教学目标,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能根据本专业(学科) 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本专业(学科)新的 研究与发展方向,引领作用突出。
(二)教科研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专业功底深 厚;熟知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及相关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学术 造诣较高。
2.能够独立主持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主持 省级以上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在 一体化教学改革中成效显著,根据企业需要开展技术攻关和横 向项目,指导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对提高本地区技能人才 培养质量起重要作用。
3.在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果 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善于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开设学术 讲座和示范公开课,传承先进教学方法,在本地区(行业)起 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三)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任意4项工作业 绩和代表性成果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主持学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工作, 或主持制订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 键作用;
3.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 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学生或教师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
以上奖励;
5.重点参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项目, 或重点参与省级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质课堂、 优质课程、优质专业、优质院校建设;
6.重点参与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生产实践技术革新、 其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横向项目;
7.认定为省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9.主持省级以上课题;
10.参编并出版1部以上职业教育教材或相关专业专著;
11.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 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 外语、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 且能力超群、业内认可、任现职以来3次考核结果为“优秀” 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 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工作业绩和代表性成果要求
(一)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3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有学 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主编并出版1部以上技工教育教材;
2.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前10名, 或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前3名;
3.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市 州级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
4.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 励或市州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5.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6.主持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3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
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前6名,或参加 全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参加湖南省职 业技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前2名;
3.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入围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或在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
4.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奖励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省直厅局级单位表彰的荣誉2 项以上,或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6.主持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 中第1项必须具备):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与专业相关学 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与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
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 全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一等奖,或参加湖南省职业技能(教 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第1名;
3.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资 格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2名;
4.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奖励,或获得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5.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 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 称 号 ;
6.主持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章 申报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 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3年内参评资格,已通过评 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 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 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
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 者造假等;
三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 当行为;
四 、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 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 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
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 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 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 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 称评审表》 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 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 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 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 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 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院校主管 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 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 平公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CIP
数据核字号的学术专著或译著。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刊物,指 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 开发行,具有国内 (CN) 和国际 (ISSN) 统一刊号的刊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业绩和成果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 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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