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旅文函〔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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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人才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深化图书资料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图书资料系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具有重要意义。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以用为本理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从事图书资料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立图书(资料)馆(室)从事相应工作的图书资料系列专业人员,以及在公立图书(资料)馆(室)从事相应工作的各类图书资料系列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六条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专家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所从事岗位研究属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所从事岗位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引入用户评价、社会评价和所在单位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图书资料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二)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相关细分专业需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其水平等级可作为评审加分项。

申报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非图书资料系列专业学历人员,应进修本专业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符合当年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三)非本专业人员转岗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评;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当年不得同时转升。

(四)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为图书资料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可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成果等要求。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经查实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起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违反文化工作者职业道德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初级馆员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管理员

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十一评审条件

(一)管理员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馆员

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能结合本岗位工作撰写有价值的工作报告。

第十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学位、试用期满,或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节 馆 员

第十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

(二)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取得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三)从国内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

(四)达到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图书馆业务工作中,能较好地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相关业务问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撰写已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规划或建设方案、业务分析报告、活动方案(案例)、技术方案等1篇,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鉴定认可。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标准、规范等1项,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鉴定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图书馆业务改革、创新以及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获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推介、经验交流等,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鉴定认可。

4.在图书馆业务建设和文献开发中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四名)参与省(部)级课题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地(厅)级以上课题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7.论文、案例、项目(前三名)等获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作者或主持人获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

(三)学术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累计2篇。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须执笔不少于6万字。

4.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用工作总结或能证明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报告代替论著要求。

第十 认定条件

本专业博士学位、试用期满,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可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节 副研究馆员

第十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第十 破格条件

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一)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

(二)主持的项目取得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三)从国内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1项。

(四)达到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作为本领域业务骨干,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及业务管理制度等1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2.主持业务改革、创新以及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1项,成效明显,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业务研究、文献开发、读者服务等项目1项,获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重点推荐,或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本专业技术开发、重大技术难题等项目1项,取得较显著效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国家级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国家级重大工程工作项目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省(部)级课题或主持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7.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8.论文(第一作者)、案例(前二名)、项目(前二名)等获得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作者或主持人获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一等奖2项。

(三)学术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3.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译著1部(如合译,本人翻译须不少于12万字)。且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二十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节 研究馆员

二十一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二十 破格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一)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主持取得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2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三)从国内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2项。

第二十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作为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第一项,或第二项至第五项中的1项和第六项至第十项中的1项:

1.主持国家级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国家级重大工程工作项目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国家级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国家级重大工程工作项目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4.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重点课题1项,且课题已结项,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6.主持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等1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7.主持完成图书馆业务改革、创新以及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1项,成效明显,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8.主持完成业务研究、开发项目1项,获省级以上行业协(学)会重点推荐,或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9.主持本专业技术开发、重大技术难题等项目1项,取得较显著效益,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

10.作为第一作者或主持人的论文、案例、项目等获得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学)会颁发一等奖。

(三)学术成果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并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

2.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须执笔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译著1部(如合译,本人须翻译不少于15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9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  论文与期刊

1.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的文章(增刊、专刊不在此列)。论文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定。

2.  期刊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特别注明的除外),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3.论文、报告、方案、计划等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所收录的全部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在EI、SCIE、SSCI、CP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等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发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省级学术论文。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

(四)科研项目(课题)

1.科研项目(课题)指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社科联、社科院等)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等重点文化工程项目)。科研项目(课题)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2.科研项目(课题)应提交科研项目(课题)立项书、结题证书以及相应的研究成果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成果奖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六)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学)会鉴定认可指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的鉴定书。

(七)其他事项

1.有关论文、著作、专业作品、标准、专利、软件、课题、科研项目等成果若有被转载或宣读、获奖,或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同一篇(部、项)只计1次,不重复计算。

2.有关论文、专著、专业作品、标准、专利、软件、科研项目(课题)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均指图书资料专业等相关专业领域。

3.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参加本专业工作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取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其专业工作年限应扣除脱产学习时间。

4.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课题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前五名含课题主持人在内。

(八)基层图书馆指县级图书馆以下(不含县级)的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室)以及企、事业单位图书资料室等。

(九)艰苦边远地区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7个市县以及三沙市。若有新的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十)因图书资料系列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和评价范畴,故相关业绩成果的鉴定最终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具体情况作最终评定。

(十一)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或名词的解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若有新解释,按照新标准执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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