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9号

黑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依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雕塑工艺、雕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结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金属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其他民族民间工艺,视觉传达、数字艺术、环境艺术、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服装设计、装饰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七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工艺美术员

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或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艺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或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  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三、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设计、制作,具有一定艺术水准的作品1项以上。

第十二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参加市(厅)级专业展览、展会1次以上。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最新发展趋势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际设计或创作中应用。

3.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在市(厅)级大型项目中担任技术骨干的经历或参加工艺美术类创新项目的研发工作。

2.能够独立完成较优秀的艺术作品,并参与过工艺美术科研项目。

3.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创作能力,能够参与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并能熟练掌握运用行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4.在技术培训中是主要授课者或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工艺美术人才或传艺带徒方面有一定贡献。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3项(前3名),或市(厅)级一等奖3项(第1名),或二等奖4项(前2名)。

2.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共同发明、设计人)或软件著作权1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4.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5.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第十四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创作、发展、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过省(部)级以上设计项目和工艺美术科研项目,能指导本行业大型项目工作。

2.能够独立创作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3.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参加编写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传艺带徒、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3项(前2名),或省(部)级一等奖3项(前2名),或省(部)级二等奖4项(第1名),或市(厅)级一等奖5项(第1名),或二等奖6项(第1名)。

2.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且至少1项被转化应用(成果转化年创汇4万美元或内销3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软件著作权3项,或实用新型1项及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有1项被转化应用,或软件著作权1项及外观设计专利3项且1项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须为第1发明人。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参与创作的1件以上作品中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1件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

4.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设计的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5.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专业类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1部以上论著(译著、教材),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其中,至少1篇(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6.作为主要参编者(前3名),参与完成至少1项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市(厅)级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7.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达到专业领域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创作、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行业内发挥领军带头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设计项目,能指导本行业大型项目工作。

2.能够独立创作具有代表性高水平艺术作品。

3.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编制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传艺带徒、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5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6项(前2名),或省(部)级一等奖6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奖7项(第1名),或市 (厅)级一等奖7项(第1名),或二等奖8项(第1名),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或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6项且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成果转化年创汇8万美元或内销6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软件著作权5项,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3项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外观设计4项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或软件著作权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4项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须为第1发明人。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作为主创人员(第1名),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2件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省(部)级2家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

4.作为主要设计者(第1名),设计的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

5.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专业类期刊上公开发表6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2部以上论著(译著、教材),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4篇以上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其中,至少2篇(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6.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7.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或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8.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九条 同一研究成果获得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励,原则上按照最高层次的奖项类别及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著作、教材指在有ISBN统一书号且正式出版。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优秀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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