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5〕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4月7日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自然科学研究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技术经纪(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技术经纪(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创新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中增设技术经纪(理)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自主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工作,符合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8号)第五条“从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人员”不再作为其申报条件适用范围,均参加本《标准条件》技术经纪(理)专业申报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技术经纪(理)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七条  申报技术经纪(理)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参与过本专业领域相关项目、工作方案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工作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为深入了解。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的人员,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撰写;或能够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操作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或参与撰写、制订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促成项目成功落地。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人员,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和方案。

(二)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1至2条中的1条以上和3至8条中的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1项以上或者横向委托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2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开展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类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1项以上。

4.参与撰写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学术会议、论坛等发表本专业领域研究成果1篇以上。

6.参与撰写科技成果转化类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1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7.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中试孵化方案等成果3项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是本专业领域的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具有一定影响的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本专业领域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转移转化研究论文。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的人员,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实际操作能力,熟悉掌握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方法。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人员,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技术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和方案;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1至2条中的1条以上和3至10条中的2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技术转移转化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1项以上或横向委托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2项以上(单项经费5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技术交易5项以上(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三方合同为准),且促成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60万元以上或项目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认定通过。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类的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等1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以上。

8.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9.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10.作为负责人,完成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中试孵化等成果3项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操作能力强,具备丰富的本专业领域工作实践经验和功底,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的人员,能够带领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并取得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的人员,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人员,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促进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为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1至2条中的1条以上和3至10条中的2条以上:

1.技术转移转化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委托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2项以上(单项经费10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交易10项以上(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三方合同为准),且促成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类的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省级以上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3篇以上,并被省级行业部门等采纳。

8.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且每部20万字以上。

9.主持开展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10.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等转移转化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或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技术评价报告、技术中试孵化方案等代表作3项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领域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技术转移转化成果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三等奖(排名前3)。

2.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含子专题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省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8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在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6.与以上条件相当,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1.技术转移转化成果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2.技术转移转化成果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2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第1)3项以上。

3.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含子专题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领域省级重大专项项目1项以上或科技计划重点项目2项以上。

4.主持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200万元以上。

5.主持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6.与以上条件相当,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标准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七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审批同意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岗位聘任年限。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四)本专业是指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五)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主要包括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六)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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