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4月7日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自然科学研究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从事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科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创新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中增设科普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自主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从事科普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等工作,符合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普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七条 申报科普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科普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4年。
(三)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科普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
(四)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科普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等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参与过科普相关研究项目、工作方案或调查报告等有关工作,并积极参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活动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科普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对科普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为深入了解。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1.从事科普理论研究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提升科普工作效果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2.从事科普内容创作的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内容制作能力。参与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产品开发等方式形成优秀科普传播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从事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的人员,参与开展大型科普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参与开发运营科普信息资源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重要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座、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该具备下列1至2条中的1条以上和3至8条中的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科普类省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横向委托项目2项以上。
2.参与过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活动、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等活动或省(部)级配套活动。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创作科普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等1个以上;或参与公开出版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等组稿4期以上;或参与开发、运营维护2个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2)参与策划大型科普展览2个以上;或参与策划中型科普展览3个以上;或参与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4个以上。
(3)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5次以上(2个主题以上);或作为主讲人,录制省(部)级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广播、影视节目2次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在中央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刊发,形成网络传播且点击量8万次以上。
(4)参与开展大型科普传播活动2次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科普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1项以上。
5.参与撰写省级以上科普类技术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学术会议、论坛等发表科普类研究成果1篇以上。
7.参与撰写科普类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1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8.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科普类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科普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1.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普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科普类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2.从事科普内容创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通过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开发产品等方式形成优秀科普传播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展大型科普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参与开发重大科普信息资源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重要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取得明显的成绩。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该具备下列1至2条中的1条以上和3至8条中的2条以上:
1.科普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前3名)的作品入选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全国优秀科普作品。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普类省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横向委托项目2项(总经费50万元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创作科普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等2个以上;或主持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等组稿12期以上;或主持开发、运营维护2个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2)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大型科普展览2个以上;或中型科普展览4个以上;或主持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8个以上。
(3)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20次以上(5个主题以上);或作为主讲人,录制省(部)级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广播、影视节目4次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在中央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刊发,形成网络传播且点击量10万次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展大型科普活动4次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科普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等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以上科普类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普类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科普类咨询、战略政策研究和科技管理方面取得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2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8.作为主编,公开出版科普类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科普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科普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1.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团队从事高水平科普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2.从事科普内容创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通过撰写(编译)著作、开设专栏、设计教材、创作剧本、开发产品等方式形成优秀科普传播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开展大型科普活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开发运营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或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多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
(二)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该具备下列1至2条中的1条以上和3至8条中的2条以上:
1.科普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获得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前2名)的作品入选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全国优秀科普作品。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普类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委托项目2项(总经费100万元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创作科普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等4个以上;或主持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等组稿24期以上;或主持开发、运营维护4个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2)主持策划大型科普展览4个以上;或中型科普展览6个以上;或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10个以上。
(3)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30次以上(10个主题以上);或作为主讲人,录制省(部)级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广播、影视节目6次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在中央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刊发,形成网络传播且点击量15万次以上。
(4)作为主持人,组织开展大型科普传播活动6次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科普类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科普类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省级以上科普类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科普类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科普类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3篇以上,并被省级行业部门等采纳。
8.作为主编,公开出版科普类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且每部20万字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科普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相关领域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科普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获得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前2名)的作品入选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全国优秀科普作品。
2.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科普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含子专题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科普领域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省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科普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省级以上审(认)定或登记的新品种2项以上。
4.与以上条件相当,在科普领域取得重要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1.科普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10)1项以上。
2.科普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特等奖(排名前6)1项以上;或一等奖(排名前5)2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第1)3项以上;或获得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一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的作品入选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全国优秀科普作品。
3.主持并完成科普领域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含子专题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科普领域省级重大专项项目1项以上或科技计划(科普类)重点项目2项以上。
4.与以上条件相当,在科普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标准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七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审批同意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科普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科普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四)举办科普活动是指以报告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形式举办的科普讲座、报告和活动等,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智力团体,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智力服务。
(五)科普展品是指以科普为目的,通过合适的技术手段立体直观、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地展现科学内容,经专门设计后制造或集成的科普展教实体设备。
(六)科普展览是指有特定主题,以弘扬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为主要目标,通过实物展品、图片、多媒体和场景景观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展览。
大型科普展览是指展示面积达800(含)平方米以上或展线达200(含)米以上的科普展览。
中型科普展览是指展示面积达500(含)平方米至800平方米或展线达100(含)米至200米的科普展览。
(七)科普信息资源平台包括科技馆、博物馆门户网站,科学传播网站或平台、APP,虚拟科技馆、数字化展览,以及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通的、通过权威部门鉴定的科普账户或公众号等。
(八)主流媒体是指中央主流媒体和其它主流媒体。中央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中国新闻社及其新媒体平台。其它主流媒体包括省(部)级单位报刊、官网等。
(九)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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