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司发〔2022〕12号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司发〔2022〕1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9日

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经我省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不包括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的司法鉴定人。

二、职称名称、专业设置及评审方式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初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实行专家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实行专家评审或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实行考核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受到行业惩戒的,惩戒期满后延期1年申报;

2.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期满后延期3年申报;

3.学历、资质、业绩条件、专业技术条件等弄虚作假的,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4)具有全面指导司法鉴定人学习工作的能力;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2)项中的1项和(3)-(7)中的1项:

(1)作为第一鉴定人,办理5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100例以上,或者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下同),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3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3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7)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的培训讲义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

4.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正式出版2部以上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领域司法鉴定学术专(译)著(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

(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

(3)作为第一作者,有2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4)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有3个以上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二)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具有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2)项中的1项和(3)-(7)中的1项:

(1)作为第一鉴定人,办理2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80例以上,或者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3)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四,下同),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4)作为骨干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

(5)作为骨干成员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

(6)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2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7)因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表彰奖励。

4.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领域司法鉴定学术专(译)著(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

(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

(3) 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4)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典型案例有2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三)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不少于60例,或者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

(4)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5)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1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4.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在设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3)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典型案例有1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五、考核认定条件

(一)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

(二)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六、附则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申请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职称人员,第一学历应当为医学专业。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申报司法鉴定系列职称的学历专业要求是指与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有关联性、属于相近学科的专业分类。

2.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是指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

3.“取得现职称以来”指具有职称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申报规定的基准日期间,未取得职称任职资格按照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4.文中所称“专业刊物”是指:具有CN (国内统一刊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

5.本条件所称论著是指就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是指全文翻译的司法鉴定专业著作。

6.本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7.本办法所称获奖、发表或者交流论文的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8.本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不少于、以上均包含本数(本级)。

(四)业绩认定依据

1.“重大影响”的鉴定案件是指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鉴定或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涉及多门学科、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或者适用多种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案件,或经司法鉴定机构2次以上鉴定、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鉴定案件。

2.本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佐证材料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的佐证材料。

(五)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可参照本条件申报司法鉴定系列的高级、中级、初级职称。

2.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参加答辩,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1)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2)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评审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

(六)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司发〔2022〕12号.pdf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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