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赣司发〔2021〕1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8日
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执业的律师,不包括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身份的律师。
二、资格名称和评审方式
律师职称分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名称依次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资格实行专家评审,三级律师资格实行考核认定或专家评审,四级律师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律师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延期2年申报;
2.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业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延期1年申报;
3.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期满后延期3年申报;
4.学历、资质、业绩条件、专业技术条件等弄虚作假的,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一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执业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精通法律知识,办理的重大、复杂法律事务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示范作用,能正确剖析、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主持或作为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论证、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律协认定);
3.主持或作为法律专家参与全国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的论证、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律协认定);
4.主持或作为法律专家参与律师行业或相关业务的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课题研究;
5.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省法律顾问团成员等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省级专家顾问等。
(3)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2项中的一项和3-8项中的两项:
1.年均主办案件30件以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年均主办案件25件以上)且质量合格,累计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件以上;
2.担任大型企业、知名企业或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顾问单位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办理2件以上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的谈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案件;
4.办理2件以上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
5.办理2件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案件;
6.法律援助律师获国家级法律援助工作类表彰1次以上或省级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2次以上或设区市级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4次以上;
7.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学术论文;
8.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二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执业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执业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能办理较复杂的法律事项,能解决法律疑难问题;
2.主持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律协认定);
3.主持或参与全国或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的论证、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律协认定);
4.组织或承担法律专业课题研究;
5.担任市法律顾问团等设区市以上专家顾问等。
(3)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2项中的一项和3-8项中的两项:
1.年均主办案件20件以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年均主办案件15件以上)且质量合格,累计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件以上;
2.累计担任15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3.办理1件以上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的谈判提供了有效法律服务的案件;
4.办理1件以上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
5.办理1件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案件;
6.法律援助律师获国家级或省级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1次以上或获设区市级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3次以上;
7.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8.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三)三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满1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满10年;
4.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执业满4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论证、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设区市以上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认定);
2.主持或参与设区市以上级别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业务指引等的起草、制定工作(由设区市以上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认定);
3.参与法律专业课题研究;
4.担任县(市、区)法律顾问团成员。
(3)业绩成果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中1-2项中的一项和3-8项中的一项:
1.从事律师执业后,独立承办各类案件20件以上;
2.从事律师执业后,累计担任10个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3.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
4.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相关部门采纳,形成政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
7.参与编写或独自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8.法律援助律师获设区市级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1次以上;公司律师办理1件以上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案件。
五、破格条件
(一)一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未具备一级律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执业满5年;
2.具备一级律师学历条件,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执业满3年。
(2)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除具备上述一级律师资格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5件以上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的谈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案件;或办理5件以上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或办理5件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案件;或法律援助律师累计办理5件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著3部以上;
3.获得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4.全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等全国性、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获得一等奖。
(二)二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1.具有博士学位且专兼职执业满5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公司律师,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具有硕士学位且专兼职执业满10年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公司律师,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专兼职执业满15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司律师,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2)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
除具备上述二级律师资格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3件以上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的谈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案件;或办理3件以上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或办理3件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累计办理3件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著2部以上;
3.获得全省优秀律师等省级以上奖励表彰;
4.全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等全国性、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获得二等奖以上,赣鄱律师论坛获得一等奖。
六、考核认定条件
(一)三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满3个月;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满3年。
(2)业绩成果方面
累计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10件以上。
(二)四级律师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满3个月;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执业满1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满2年。
(2)业绩成果方面
累计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10件以上。
七、附则
(一)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时,只计算最长延期申报年限,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累计计算延期申报年限。
(二)本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三)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
(四)本条件中的“重大影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给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胜诉民商事案件、办理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
(五)本条件中的“较大影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胜诉民商事案件;办理社会关注度较大、涉及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扫黑除恶案件。
(六)本条件中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是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本条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是指涉及民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非诉项目中突出的问题。
(八)本条件中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为国家或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被省级以上媒体连续正面报道2次以上(不包括转载)。
(九)本条件中的“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1次以上。
(十)本条件中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论文要求能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进行检索验证;“市以上学术刊物”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增刊、专辑不在此列。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市以上报纸理论版。
(十一)本条件中的“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是指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万字。
(十二)本条件中“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是指:担任企业法务,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等。
(十三)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十四)本资格条件由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解释。
(十五)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及《江西省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