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专业设置和评价方式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的名称依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考试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研究馆员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二)制定并付诸实施的国家级文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2项;或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文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2项。
2.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制10项文物保护修复方案,并完成实施;或主持完成50件珍贵文物藏品的修复工作。
3.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2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及4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验收合格;或主持4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8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施工或监理项目,并验收合格;或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80次。
4.从事文物征集、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征集一、二级文物30件(套),编写完成征集方案和征集报告;或作为市级以上文物部门的专家组成员鉴定文物300件(套),编写完成其方案和鉴定报告。
5.从事文物保管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文物中长期保管规划1个或预防性保护方案3个,并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2项省级以上文物部门认定的重要创新成果,并得到推广应用。
6.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拓片、文物摄影200个版面,其中在文物博物专业期刊上不少于50个版面。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编写完成考古发掘报告;或主持完成10项省级以上重大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并编写完成勘探报告。
8.从事文物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5个大型或10个中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
9.从事文博宣传、社教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5个大型或10个中型陈列展览讲解词编写及宣讲,或主持策划实施10场大型宣传社教活动,并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5万字。
10.从事文博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和实施完成5项文物数字化信息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
11.从事文博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研发20个系列或200种文物博物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20项。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排名前二)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
2.参与(排名前二)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3.取得本专业范围内国家技术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
4.主持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获得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奖1项。
5.主持完成的考古项目获得全国高水平奖项1项。
6.主持内容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的陈列展览,获得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评选的奖项1项,或省文物主管部门(省博物馆学会)评选的奖项2项。
7.主持陈列展览讲解词编写及宣讲,或主持的社教活动,获全国讲解、宣传、社教评比一等奖1项或全省评比一等奖2项。
8.主持制定和实施完成的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获文物数字化、信息化全国评比奖项一等奖1项或全省评比一等奖2项。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五、副研究馆员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文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2项。
2.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5项或参与(排名前三)10项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编制,并完成实施;或主持完成30件珍贵文物藏品的修复工作。
3.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1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及2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验收合格;或主持2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4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施工或监理项目,并验收合格。
4.从事文物征集、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征集珍贵文物30件(套),编写完成征集方案和征集报告;或作为市级以上文物部门的专家组成员鉴定文物100件(套),编写完成其方案和鉴定报告。
5.从事文物保管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实施本单位文物中长期保管规划1个或预防性保护方案3个,并在参与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省级以上文物部门认可的重要创新成果,并得到推广应用。
6.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拓片、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其中在文物博物专业期刊上不少于30个版面。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三)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验收;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10项省级以上重大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并通过验收。
8.从事文物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5个中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
9.从事文博宣传、社教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5个中型陈列展览讲解词编写及宣讲,或主持策划实施7场大型宣传社教活动,并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2万字。
10.从事文博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和实施完成5项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
11.从事文博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研发10个系列或100种文物博物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0项。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排名前二)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
2.参与(排名前三)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取得本专业范围内国家技术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三)。
4.主持的文物保护项目获得省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奖项1项。
5.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的考古项目入围全国高水平奖项终评1次,或获得全国重要奖项1项。
6.参与(排名前三)内容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的陈列展览,获得省文物主管部门(省博物馆学会)评选的奖项2项,或入围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评比终评1次。
7.主持陈列展览讲解词编写及宣讲,或主持的社教活动,获全国讲解、宣传、社教奖项或全省评比一等奖1项。
8.主持制定和实施完成的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获全国文物数字化、信息化评比奖项或全省评比一等奖1项。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第二作者,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4.基层文博单位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并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2篇,并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六、破格条件
(一)研究馆员
未具备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研究馆员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研究馆员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与(排名前二)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
2.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3.主持的文物保护项目获得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奖2项。
4.主持完成的考古项目获得全国高水平奖项2项。
5.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
(二)副研究馆员
未具备副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副研究馆员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具备副研究馆员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与(排名前二)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
2.主持的文物保护项目获得省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奖2项。
3.主持完成的考古项目入围全国高水平奖项终评,或获得全国重要奖项1项。
4.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5.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
七、考核认定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所在单位综合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
(一)获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按我省考核认定办法认定助理馆员。
(二)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5年,所在单位重点对其实绩进行评价,并得到本专业两位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认定助理馆员。
八、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三)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本条件中的级别、数量要求为应达到的基本条件,高于基本条件视为满足该条款。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五)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本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助理级、副高级职称。
(六)排名:项目主持人排名第一,其余依次类推。
(七)文物鉴定的确认:
一、二级文物鉴定——指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分别确认的一、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鉴定——指经省级或市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的三级文物。
(八)市级:指设区市。
(九)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5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十)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或达到1000平米以上面积的重要陈列展览。
中型陈列展览:指80-200件展品或达到500平米-1000平米面积的重要陈列展览。
(十一)大型宣传、社教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宣传、社教活动。
(十二)科研成果奖级别: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是指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学术性、智库类奖项;市(厅)级是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项不予认定。
(十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项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只认定奖项证书(或文件)标明作者。
(十四)项目(或课题):指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必须同时提供立项通知(或立项合同书)、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等一整套原件材料作为依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
(十五)项目(或课题)级别:国家级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是指国家部委年度立项(招标)课题或省科技厅年度立项(招标)课题,并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艺术规划项目等;“市级”是指市科技局年度立项(招标)课题。
(十六)全国文物考古类高水平奖项:指“田野考古奖”二等级以上定额人员、“全国十大考古发现”、“全国六大考古新发现”。
全国文物考古类重要奖项:“中国考古学大会研究成奖(金鼎奖)”“中国考古学大会青年学者奖(金爵奖)”“中国考古学大会考古资产保护奖(金尊奖)”等。
(十七)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评选的陈列展览类奖项:“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推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等。
省文物主管部门(省博物馆学会)评选的陈列展览奖项:全省博物馆十大精品陈列等。
(十八)国家级讲解、宣传、社教、信息化奖项: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评选的奖项。
省级讲解、宣传、社教、信息化奖项:由省文物主管部门(省博物馆协会)评选的奖项。
(十九)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二十)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二十一)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指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二十二)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征稿通知、清样稿等非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十三)核心刊物: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等机构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社科研究中心CSSCI期刊目录,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要目总览”及“CSSCI期刊目录”收录为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二十四)基层文博单位:指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
(二十五)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二十六)省(部)级、市(厅)级人才工程:由各级人才领导小组认可的人才工程、项目。
(二十七)非文物博物专业的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申报人员申报的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二十八)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十九)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西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文旅人字〔2023〕7号).pdf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