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职改办、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开展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一)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律师协会从事律师事务管理工作或属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且具备申报相应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除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人不能申报评审外,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惩戒期内接受惩戒的也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及相应级别
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四级律师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律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岗位设置
参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0〕 80号)规定,市属法律援助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高级职务10-20%,中级职务35-45%,正副高比例为1:6。县属法律援助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高级职务5-10% ,中级职务25-40%,正副高比例1:8。
四、任职条件
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律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敬业勤业,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实习期满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条件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正常晋升任职条件
1、四级律师
(1)非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获法学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3)法学专科毕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具备以上任何一项,经考核合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2、三级律师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学研究生班毕业、或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并且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含二年);
(2)法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含四年)。
具备以上任何一项,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工作;
(3)具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任四级律师以来,撰写二篇以上(含二篇)本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2500字以上),其中一篇必须在省级以上〔CN〕号期刊上发表,其他必须在省级以上有关期刊上发表。
3、二级律师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含二年);
(2)获法学硕士学位、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含五年)。
具备以上任何一项,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任三级律师以来,撰写二篇以上(含二篇)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且必须在省级以上〔CN〕号期刊上发表。
4、一级律师
获法学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含五年),工作成绩显著,经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二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任二级律师以来,撰写三篇以上(含三篇)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且必须在省级以上(CN〕号期刊上发表。
(三)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1、三级律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任现职满四年,确实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且具备正常晋升的其它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四级律师,可破格晋升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1)任现职以来,编写过一门有一定水平的法学专业大、中专教材、讲义(3万字以上),并被法律院校所采用;
(2)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号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含三篇)本专业学术论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经专家鉴定,确认达到相当大专法学基础理论水平;
(3)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4)经过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相当大专程度培训累计达二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的;
(5)国家或省表彰授予的自学成才标兵。
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任现职满三年,确实优秀且具备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1)任现职以来,因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地厅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任现职以来在法学研究上取得突出成果,并获国家级四等、或省(部)级三等、或地厅级一等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二级律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任现职满五年,具备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1)任现职以来,编写过法学专业大专教材、讲义(3万字以上),并被法律院校采用;
(2)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个人本专业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不含编辑出版);
(3)大学法学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或相近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在全国性理论、专业期刊(CN〕号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含二篇)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
(4)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任现职满三年,确实优秀且具备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1)任现职以来,在律师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
(2)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研究成果奖。
3、一级律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任现职满五年,具备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1)任现职以来,编写过法学专业大学教材、讲义(3万字以上)并被法律院校采用;
(2)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不含编辑出版);
(3)大学法学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或相近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在全国性理论、专业期刊〔CN〕号上发表三篇以上(含三篇)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
(4)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任现职满三年,确实优秀且具备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1)任现职以来,在律师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
(2)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获国家二等、省(部)级一等以上研究成果奖。
五、申报程序
1、律师专业人员拟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核,按规定程序要求择优推荐,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在本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之前,推荐评审可以参照已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进行;在本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之后,则可以不受岗位数的限制推荐参加评审,但应根据结构比例进行聘任。
2、前次评审被否决的人员,在正常评审下一年度,提供新的研究成果后方能重新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推荐。原已送审的代表作若继续使用,专家已有的鉴定仍然有效。前次未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该由本单位重新审核认可并补充新材料。
3、凡报送高评委评审的材料,必须按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3 154号)规定经过公示,在确认真实有效后才能上报。在未评审前,由系列职改办审查,发现不属评审范围、对象、基本任职条件不具备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原单位。
4、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工作经历、年限,谎报科研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并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外语要求
按照闽人发〔2002〕 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要认真组建各级评委会,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组建评委库过渡。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一般由县(区)组建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库),各设区市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库),省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库)。鉴于目前我省律师队伍现状,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库)仍由设区市司法局组建,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库)仍由省司法厅组建,负责全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组建评委库之后,评委会的产生,则按照闽人发〔2002〕115号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
破格申报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组织同行专家对其进行学科论文答辩。
八、加强任职考核及业务培训工作
建立律师任职期间工作考核管理制度是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省职改办、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89〕 015号)及《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 2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律师考核制度的通知》(闽司〔1990〕综005号)精神,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制度,落实考核工作。律师专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应进行任期总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其续聘和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专业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任期考核必须是称职以上。
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各单位要重视律师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层次的律师专业人员更新知识的需要,本着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确定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律师专业人员任职期内,应参加更新知识的专业培训,培训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九、其它
1、本意见未提及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1993〕18, 19号文件规定执行。
2、本意见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4年制定的《关于福建省律师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职改〔1994〕 015号)同时废止。
3、本意见由省司法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