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6 月 13 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 4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专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 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 4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 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四)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博士学位者, 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7);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5 );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3);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2)。
(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 ;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7)。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第 1 )。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三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2 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3 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 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 3 项一般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 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2 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 10 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3 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 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或 3 项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 QC 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 10 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2 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3 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 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管理业绩优秀、效益明显。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 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2 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4 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 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 2 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 2 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 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2 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4 个科目(模块) 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 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 2 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 2 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 QC 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 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省、部 10 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2 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4 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 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效益显著。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 2 项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 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按第七条第二项或第八条第三项申报的;
(二)转评的;
(三)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 2 年的;
(四)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土木工程、工民建、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 、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规划与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咨询、勘察、测绘、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与监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混凝土及建筑构件部品生产、建筑机械、工程造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科技管理、标准管理、政策管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白蚁防治和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要贡献者是指: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六)获奖者是指: 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七)主要获奖者是指: 获奖者中排名靠前的,具体排名应对应不同的奖项级别通过评分表确认。
(八)主持和主持者是指: 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 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九)技术骨干是指: 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 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一)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 申报人员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二)佐证材料是指: 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三)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 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四)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五)“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十六)“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1〕27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2.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附件 1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表
| 姓名 | 单位 | 申报类别 | |||||||||||||||||||||||||||||||||||||
| 正常申报 | 其他 | 所学专业 | 申报专业 | ||||||||||||||||||||||||||||||||||||
| 控制项 | 思想道德 | 年度考核 | 继续教育 | 专业理论 | |||||||||||||||||||||||||||||||||||
| 评分项 | 得分 | 小计 | |||||||||||||||||||||||||||||||||||||
| 学历学位 | 本科以上 | 大 专 | 经历与能力 | 4 项以上 | 3 项 | 2 项 | |||||||||||||||||||||||||||||||||
| 10 | 6 | 10 | 8 | 6 | |||||||||||||||||||||||||||||||||||
| 论文著作 | 数 量 | 水 平 | 执业资格 | 二级以上 | |||||||||||||||||||||||||||||||||||
| 2 | 1 | 0~8 | 10 | ||||||||||||||||||||||||||||||||||||
| 工作业绩 | 工程60 | 规划与设计 | 中等复杂 | 技术骨干 60/项 | 项 | 参与 20/项 | 项 | ||||||||||||||||||||||||||||||||
| 一 般 | 技术骨干 30/项 | 项 | 参与 15/项 | 项 | |||||||||||||||||||||||||||||||||||
| 施工与监理 | 中等复杂 | 技术骨干 60/项 | 项 | 参与 20/项 | 项 | ||||||||||||||||||||||||||||||||||
| 一 般 | 技术骨干 30/项 | 项 | 参与 15/项 | 项 | |||||||||||||||||||||||||||||||||||
| 技术管理 | 政府类 | 技术骨干 60/项 | 项 | 参与 20/项 | 项 | ||||||||||||||||||||||||||||||||||
| 企业类 | 技术骨干 30/项 | 项 | 参与 15/项 | 项 | |||||||||||||||||||||||||||||||||||
| 科研10 | 设区市(厅) 级 | 技术骨干 10/项 | 项 | 参与 5/项 | 项 | ||||||||||||||||||||||||||||||||||
| 县(市、区) 级 | 技术骨干 8/项 | 项 | 参与 4/项 | 项 | |||||||||||||||||||||||||||||||||||
| 获奖10 | 科学技术奖 | 县(市、区) 级二等奖以上 | 获奖者 10/项 | 项 | |||||||||||||||||||||||||||||||||||
| 县(市、区) 级三等奖 | 获奖者 6/项 | 项 | |||||||||||||||||||||||||||||||||||||
| 工程奖 | 设区市级以上 | 获奖者 10/项 | 项 | ||||||||||||||||||||||||||||||||||||
| 县(市、区) 级 | 获奖者 6/项 | 项 | |||||||||||||||||||||||||||||||||||||
| 专利10 | 发明专利 | 发明人 | 10 | 项 | |||||||||||||||||||||||||||||||||||
| 项 | |||||||||||||||||||||||||||||||||||||||
| 实用新型专利 | 发明人 | 4 | 项 | ||||||||||||||||||||||||||||||||||||
| 项 | |||||||||||||||||||||||||||||||||||||||
| 软件著作权 | 发明人 | 6 | 项 | ||||||||||||||||||||||||||||||||||||
| 项 | |||||||||||||||||||||||||||||||||||||||
| 标准10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和国家级工法 | 编制 10/项 | 项 | ||||||||||||||||||||||||||||||||||||
| 团体标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 | 编制 6/项 | 项 | |||||||||||||||||||||||||||||||||||||
| 示范 5 | 技术骨干 5/项 | 项 | 参编 3/项 | 项 | |||||||||||||||||||||||||||||||||||
| 其他 | 职业道德 | 0~5 | |||||||||||||||||||||||||||||||||||||
| 最终得分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
评 分 说 明
一、申报类别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条件》第二十条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 在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 3 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 如从事规划咨询、绿色咨询、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计类申报;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如从事招投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
二、申报人类别
正常申报: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的申报人员。
其他: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 4 年或中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且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的申报人员。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和专业理论 4 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工程师的评价。
( 一)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 同时
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近 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六条的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 12 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 一)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五、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5 项要求的项数。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
价条件》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 一)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
(二)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该证书应视为无效。
七、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一)论文包括: SCI、EI、ISTP、CN、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
CN: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 CN 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数量:一篇第一作者的得 2 分;没有第一作者论文的得 1 分。
2.著作数量:一本 1 万字以上著作得 2 分;一本 1 万字以下著作得 1 分。
3.论文著作水平: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 0~8 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 0 分。
八、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和示范 6个子项组成,总分为 105 分,其中工程满分为 60 分、科研满分为 10 分、获奖满分为 10 分、专利满分为 10 分、标准满分为 10分、示范满分为 5 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
(1)如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 60分;但近 4 年工作单位调动 3 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 50 分。
(2)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 40 分的,不能参加工程师评价。
(3 )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单位差异等因素确定,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
(4)技术骨干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 分;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2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一般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3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参与多个一般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15 分,总分不超过 40 分。
(6)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 并根据在该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60 分;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3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参与多个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15 分,总分不超过 40 分。
2.科研:
技术骨干是指: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 7,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5。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
(3)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指:在获奖证书上有名字的获奖人。
(4)设区市级工程奖是指与“西湖杯”同级别的奖。县(市、区)级工程奖是指与“湘湖杯”同级别的奖。
(5 )工程奖的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按照降一级处理,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可降 2 到 3 级。奖项主要包括华夏奖、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建筑工程装饰奖、钢结构金奖、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优秀园林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奖和 QC 成果奖等。
(7)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3 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5.标准:
(2)编制是指:在施行的标准成果上有名字的人。
(3)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标准项第二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造价信息等。
6.示范:
(1)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2)科技示范项目的技术骨干是指排名前 5 的。
九、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5 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3 分,县(市、区) 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1 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附件 2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表
| 姓 名 | 单位 | 申报类别 | ||||||||||||||||||||||||||||||||||||
| 正常申报 | 转评 | 标志性业绩 | 其他 | 所学专业 | 申报专业 | |||||||||||||||||||||||||||||||||
| 控制项 | 思想道德 | 年度考核 | 继续教育 | 专业理论 | 面试成绩 | |||||||||||||||||||||||||||||||||
| 评分项 | 得分 | 小计 | ||||||||||||||||||||||||||||||||||||
| 下级评委票数 | 全票 | 少 1/6 票及以下 | 学历学位 | 博士 | 研究生(硕士) | 本科 | ||||||||||||||||||||||||||||||||
| 3 | 1 | 7 | 4 | 2 | ||||||||||||||||||||||||||||||||||
| 经历与能力 | 4 项以上 | 3 项 | 2 项 | 执业资格 | 一级 | 二级 | 论文著作 | 数量 | 水平 | |||||||||||||||||||||||||||||
| 10 | 8 | 6 | 10 | 5 | 2 | 1 | 0~8 | |||||||||||||||||||||||||||||||
| 工作业绩 | 工程60 | 规划与设计 | 复 杂 | 主持 60/项 | 项 | 参与 20/项 | 项 | |||||||||||||||||||||||||||||||
| 中等复杂 | 主持 30/项 | 项 | 参与 15/项 | 项 | ||||||||||||||||||||||||||||||||||
| 施工与监理 | 复 杂 | 主持 60/项 | 项 | 参与 20/项 | 项 | |||||||||||||||||||||||||||||||||
| 中等复杂 | 主持 30/项 | 项 | 参与 15/项 | 项 | ||||||||||||||||||||||||||||||||||
| 技术管理 | 政府类 | 主持 60/项 | 项 | 参与 20/项 | 项 | |||||||||||||||||||||||||||||||||
| 企业类 | 主持 30/项 | 项 | 参与 15/项 | 项 | ||||||||||||||||||||||||||||||||||
| 科研10 | 省部级以上 | 主持 10/项 | 项 | 参与 5/项 | 项 | |||||||||||||||||||||||||||||||||
| 设区市(厅) 级 | 主持 8/项 | 项 | 参与 4/项 | 项 | ||||||||||||||||||||||||||||||||||
| 县(市、区) 级 | 主持 6/项 | 项 | 参与 3/项 | 项 | ||||||||||||||||||||||||||||||||||
| 工作业绩 | 获奖10 | 标志性业绩参与者 10/项 | 项 | ||||||||||||||||
| 科学技术奖 | 设区市(厅) 级三等奖 | 主要 10/项 | 项 | 参与 5/项 | 项 | ||||||||||||||
| 县(市、区) 级二等奖以上 | 主要 8/项 | 项 | 参与 4/项 | 项 | |||||||||||||||
| 县(市、区) 级三等奖 | 主要 6/项 | 项 | 参与 3/项 | 项 | |||||||||||||||
| 工程奖 | 省级以上 | 主要 10/项 | 项 | 参与 5/项 | 项 | ||||||||||||||
| 设区市级 | 主要 6/项 | 项 | 参与 3/项 | 项 | |||||||||||||||
| 专利10 | 发 明 | 第一发明人 | 10 | 项 | 主要发明人 | 5 | 项 | ||||||||||||
| 项 | 项 | ||||||||||||||||||
| 实用新型 | 第一发明人 | 4 | 项 | 主要发明人 | 2 | 项 | |||||||||||||
| 项 | 项 | ||||||||||||||||||
| 软件著作权 | 主 持 | 6 | 项 | 参 与 | 4 | 项 | |||||||||||||
| 项 | 项 | ||||||||||||||||||
| 标准10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和国家级工法 | 参编 10/项 | 项 | ||||||||||||||||
| 团体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 | 主持 5/项 | 项 | 参编 3/项 | 项 | |||||||||||||||
| 示范5 | 省级以上 | 主持 5/项 | 项 | 参编 3/项 | 项 | ||||||||||||||
| 设区市级 | 主持 3/项 | 项 | 参编 2/项 | 项 | |||||||||||||||
| 其他 | 职业道德 | 0~5 | |||||||||||||||||
| 附加分 | 21 年以上 5 | 15~20 年 2 | |||||||||||||||||
| 最终得分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标志性业绩内容(如没有则不填) |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说 明
一、申报类别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条件》第二十条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 在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 3 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 如从事规划咨询、绿色咨询、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计类申报;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如从事招投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
二、申报人类别
(一)正常申报: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转评: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标志性业绩
1.有符合评价条件第十条规定的申报人员,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不需在评分项打分。
2.标志性业绩是指:
(1)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7);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3);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2)。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7)。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 1 )。
3. 申报人的标志性业绩内容应由审议专家在《高级工程师资格审议评分表》背面明示。
4.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不包括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和造价信息。
(四)其他: 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不到 5 年或大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且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理论和面试成绩 5 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近 4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六条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 12 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不需面试的除外。
四、下级评委票数
下级评委票数是指中评委推荐的得票数,满分为 3 分,最低为 0 分。
五、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 7 分,最低为0 分。
(一)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六、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5 项要求的项数。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
价条件》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一)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一级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
(二)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该证书应视为无效。
八、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 10 分,最低为0 分。
( 一)论文包括: SCI、EI、ISTP、CN、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
CN: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 CN 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数量:两篇以上论文,一篇为第一作者的得 2 分,没有第一作者论文的不得分;仅一篇第一作者论文的得 1 分。
2.著作数量:一本 2 万字以上或两本以上 2 万字以下著作得 2 分;一本 2 万字以下著作得 1 分。
3.论文著作水平: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 0~8 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 0 分。
九、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和示范 6个子项组成,总分为 105 分,其中工程满分为 60 分、科研满分为 10 分、获奖满分为 10 分、专利满分为 10 分、标准满分为 10分、示范满分为 5 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
(1)如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 60 分;但近 5 年工作单位调动 3 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 50 分。
(2)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 40 分的,不能参加高级工程师评价。
(3 )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单位差异等因素确定,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
(4)主持: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 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5)主持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60 分;参与多个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2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主持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30 分,总分不超过50 分;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15 分,总分不超过 40 分。
(6)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 并根据在该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主持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60 分;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2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主持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30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参与多个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 15 分,总分不超过 40 分。
2.科研:
主持是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 7,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5,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3。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
(3)标志性获奖参与者是指:获得《评价条件》第十条第一、二两项所列奖项,但不符合主要获奖者条件的人员。
(4)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设区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 3 的,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 的,县(市、区)级三等奖排名前 2 的获奖者。
(5)省级工程奖是指与“钱江杯”同级别的奖;设区市级工程奖是指与“西湖杯”同级别的奖。
(6)工程奖的主要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按照降一级处理,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可降 2 到 3 级。奖项主要包括华夏奖、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建筑工程装饰奖、钢结构金奖、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优秀园林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奖、省 1 等和国家 2 等以上 QC 成果奖等。
(8)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主持是指排名前 2 的获奖人。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3 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3)第一发明人指排名第 1 的,主要发明人指排名 2、3 的。
(4)主持是指排名第 1 的,参与是指排名 2 、3 的。
5.标准:
(1)标准包括标准、标准设计、工程定额、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等,并应发布施行。
(2)标准设计图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的主持是指排名前 3 的主要起草人。
(3)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标准项第二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造价信息等。
6.示范:
(1)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2)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是指排名前 3 的。
十、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5 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3 分,县(市、区) 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 1 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十一、附加分
聘任工程师职务后,工作年限满 15~20 年得 2 分,21 年以上得 5 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9 日印发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