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 年 5 月 30 日

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图书资料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古籍和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在职在岗人员。

(一)文献信息与服务:从事文献借阅服务、资源建设与组织、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阅读推广:从事讲座、展览等各类读者活动策划组织,新媒体宣传推广的专业人员。

(三)古籍和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从事古籍保护研究,地方文献整理、开发与研究的专业人员。

(四)综合管理:从事图书馆信息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副高级、正高级两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图书资料行业提升和事业建设。

第六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实际聘任馆员职务满 5 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实际聘任馆员职务满 2 年。

(三)具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图书资料馆员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1年,且与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 2 年以上)。

(四)担任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 1 年。

(五)按本评价条件的量化赋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由 2 名图书资料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可申报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

第七条  取得以下 2 项标志性业绩,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一)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 2 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主持制定 1 项省部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标准并实施;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 2 项地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标准并实施。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资格,实际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 年。

(二)具有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

(三)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 1 年。

第九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中的 2 项以上,可直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或主持完成 4 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主持制定 2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标准并实施。

(三)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入选者。

(四)国家文化英才工程青年文化英才入选者。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考评结合要求。除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外,申报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转评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知识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明。

(二)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近5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档次。

(三)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

(四)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等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熟悉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较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3.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二)专业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 3 项:

1.主持完成县处级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 1 项以上,能较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问题。

2.主持完成的业务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 1 项;或县处级以上奖项 2 项。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域性以上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 2 项以上。

4.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1项以上。

5.主持完成的专业学术成果获得市厅级单位优秀以上奖励 1次,或县处级单位优秀以上奖励 2 次。

6.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 5 万字以上,不包括个人论文集),或正式出版编译、点校整理类作品 1 部以上。

7.在全省性公共图书馆业务培训讲授本专业课程 1 次以上(每次不少于 2 学时);或在省级公共图书馆研讨会上作学术性发言。

第十三条  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精通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和系统的研究能力。

3.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专业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具备下列 6 项条件中的 2 项:

1.主持完成县处级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 1 项以上,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

2.主持完成的业务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1 项,或市厅级以上奖项 2 项,或县处级以上奖项 4 项。

3.主持制定市域性以上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 2 项以上。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1项以上;或县处级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2 项以上。

5.主持完成的专业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市厅级部门奖励2次。

6.在全省性公共图书馆业务培训讲授本专业课程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2学时);或在省级公共图书馆研讨会上作学术性发言2次以上。

(三)论文与著作

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2 篇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且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10万字以上,不包括个人论文集),或正式出版编译、点校整理类作品2部以上。

3.发表本专业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SCI)收录,或本专业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本专业论文在专业一级刊物发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且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如按标志性业绩以及自评分申报业绩应为近5年取得。同时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实际情况,在印发年度评审通知时同步公布自评分规定分值。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著)均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研究课题成果中的 “主持”,指课题研究的第一责任人或第一执笔人;重点工程项目成果中的 “主持”,指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或牵头人。

( 二)研究课题、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指个人排名前 3 位的成员。

( 三)条件中所规定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地方标准须提交省、市级官方机构颁布实施的佐证材料;业务培训须提交培训通知(邀请函)、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课件、培训报道等佐证材料;典型发言须提交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发言课件、会议报道等佐证材料。

( 四)核心期刊以当期《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专业一级刊物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三种学术期刊。

( 五)条件中所称 “ 以上”均含本数,“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 12 月 31 日。

( 六)条件中的 “市”指设区市;“市域性”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山区海岛 25 县的申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文旅人〔2018〕14 号)停止执行。

图片[1]-《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2]-《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3]-《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播音主持专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并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 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播音主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播音指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播音主持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热爱党的新闻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际业务操作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担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 4 年。

(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 2 年。

( 三)担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相关工作满 1 年。

第七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 5 年。

(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 2 年。

( 三)具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播音主持工作,需按规定先转评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5 年(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 2 年以上)。

( 四)担任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相关工作满 1 年。

第八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中的 1 项以上,可直接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

( 一)获得中国播音主持 “金声奖”提名奖。

( 二)获得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限主创人员)。

( 三)获得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提名奖。

( 四)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奖一等奖。

第九条  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5 年。

( 二)具有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

( 三)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相关工作满 1 年。

第十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中的 1 项以上,可直接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

( 一)获得中国播音主持 “金声奖”。

( 二)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限主创人员)。

( 三)获得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

( 四)国家文化英才工程青年文化英才入选者。

( 五 )“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播音指导申报人员须确认为一级甲等。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人员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须确认为一级甲等;市级及以下广播电视台申报人员须确认为一级乙等及以上。

 二)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近 5 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档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四)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专业工作业绩和成果等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1.掌握播音主持专业技能,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有参与设区市级以上有关播音主持活动或县(市、区)级播音主持重要项目、重大社会活动的经历与能力。

2.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际操作能力,具备创作融媒体作品实践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

3.作为主要骨干,担任过 2 档以上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常设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

4.有参与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学习本专业业务的经历,具有解决本专业一般业务问题的能力。

 三)专业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市级播音主持类政府奖 1 件及以上,或获得其他类别市级政府奖的获奖作品 2 件及以上。

2.能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较突出。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播音主持专业研究论文 1 篇 (具有 CN、ISSN 刊号)。

4.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播音主持类著作或教材 1部(具有 ISBN 书号)。

5.本人播音主持的节目,被中央媒体、 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达 3 个(份) 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1.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承担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2.系统掌握播音主持业务,具备较好的汉语言文字运用与表达水平,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具有独特的播音主持特色,具备采编制作或融媒实践探索能力。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取得一定的播音主持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播音主持实践、教学、研究上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成果或论文。

4.作为核心骨干,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有一定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

 三)专业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 3 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播音主持政府奖三等奖或市级播音主持政府奖一等奖 1 件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播音主持专业研究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文化艺术、新闻传播领域刊物(具有 CN、ISSN 刊号)。

3.能较高水平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参与 3 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突出。每年从事播音主持的时间不少于 90 个工作日,或从事播音主持节目的次数不少于20 期(包括网络新媒体节目)。

4.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二),公开出版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播音主持类著作或教材 1 部以上(具有ISBN 书号)。

5.本人播音主持的节目,被中央媒体、 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达 5 个(份) 以上。

6.担任省部级以上课题(播音主持项目)主要负责人。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课题、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 1 项以上,并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第十五条   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主持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1.工作能力特别突出,具备媒体融合思维,能针对广播、电视播音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前瞻性的研究。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2.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具备较高的汉语言文字运用与表达水平,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有较高的采编制作或融媒实践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取得重大播音主持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播音主持实践、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论文、论著、教材等。

4.作为业务带头人,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专业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 3 项(其中第一、二项为必备条件):

1.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播音主持政府奖二等奖 2 件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播音主持专业研究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 2 篇发表在文化艺术、新闻传播领域刊物(具有 CN、ISSN 刊号)。

3.能高水平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承担 4 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主持的时间不少于 90 个工作日,或从事播音主持节目的次数不少于 20期(包括网络新媒体节目)。

4.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播音主持类著作或教材 2 部以上(具有 ISBN 书号)。

5.任职期间,在高校担任播音主持教学任务达到 96 课时以上。

6.担任国家级课题(播音主持项目)主要负责人。

7.对播音主持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主持或策划的代表性节目或品牌活动具有重大传播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播音主持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获奖作品、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播音主持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获得,申报者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其中,获奖作品以获奖证书署名为准)。标志性业绩申报成果应为近 5 年取得。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解释。

( 一)标志性业绩中的“主创人员”,是指排名前 5 位的人员。

( 二)播音主持专业代表性节目或品牌活动,是指在播音主持领域具有高度影响力、广泛传播力和持久生命力的节目或具有独特创意、开创性理念以及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活动。

(三)条件中所称“ 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 12 月 31 日。

( 四)条件中的 “市”均指设区市。

第十九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山区海岛 25 县的申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程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广播电视行业从事制作播出、传输发射、信息网络、监测监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是指从事广播电视、广电新媒体节目的制作和播出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是指从事电视、调频广播、中波广播无线电发射,有线电视、卫星与微波传输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是指从事融媒体平台、全台网、信息安全、互动电视、宽带接入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是指从事对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监测监管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广播电视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广播电视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5 年。

(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 年。

( 三)具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需按规定先转评广播电视工程师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 2 年以上)。

( 四)担任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 1 年。

(五)按《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量化赋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 2 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七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之一,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家级或国家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三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 二)获得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二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 5 年。

(二)具有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

(三)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且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

第九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之一,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家级或国家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二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二)获得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一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第十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近 5 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档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专业能力和专业成果等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2 项以上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规划、科研报告、标准规范、技术方案等文件,其中国家级须为编写者前五名,省级须为编写者前三名。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专业学术刊物上独著发表或合著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其中至少独著发表 1 篇。

3.独著出版或合著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包括译著 )1 部以上。

 二)专业能力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参与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的工作经历与能力。

2.有参与区域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的工作经历与能力。

3.有审核( 审定)广播电视行业区域性大型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工作经历与能力。

4.有主持编制国家级或省级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规划、科研报告、标准规范、技术方案等工作经历。

5.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解决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专业成果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 1 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并通过评审。

2.主持或为主承担过 2 项以上区域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认可。

3.主持或为主审核( 审定)2 项以上广播电视行业区域性大型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

4.主持或参与的工作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奖项、技术类奖项。

5.主持或参与的工作获得 2 项以上市(厅)级或市(厅)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奖项、技术类奖项。

6.获得与广播电视行业紧密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2 项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3 项以上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规划、科研报告、标准规范、技术方案等文件,其中国家级须为编写者前三名,省级须为编写者第一名。

2.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在专业学术刊物上独著发表或合著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独著发表 1 篇。

3.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在专业学术刊物上独著发表或合著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 SCI、SSCI、 EI、ISTP 等收录 1 篇以上。

4.独著出版或合著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包括译著)2 部以上。

 二)专业能力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主持或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2.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或为主承担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或为主承担广播电视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或为主审核( 审定)广播电视行业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成果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过 2 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

2.主持或为主承担 3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认可。

3.主持或为主承担 3 项以上广播电视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突破性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认可。

4.主持或为主审核( 审定)3 项以上广播电视行业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

5.获得 3 项与广播电视紧密相关的奖项,包括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市(厅)级或市(厅)级授权组织的科技成果类一等奖以上奖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且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如按标志性业绩以及自评分申报,业绩应为近5 年取得。

第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实际情况,在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时同步公布自评分规定分值。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广播电视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微波技术与天线、电气及自动化控制、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理工类专业。

( 二)从事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是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监管及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安全等工作。

( 三)科技成果类奖是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及其它相当级别的奖励,且必须与广播电视工程紧密相关。

( 四)“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 3 位或项目中各子项目的负责人,且承担重要技术工作( 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 五)“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如证书、鉴定报告等)。

( 六)“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 CN 或 ISSN 刊号并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

(七)凡冠有 “ 以上” 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山区海岛 25 县的申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图片[4]-《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5]-《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6]-《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7]-《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广旅〔2025〕150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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