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院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本资格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各技工院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本资格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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