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人社字〔2020〕371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统计局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字〔2020〕371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人才强冀战略,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以及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 坚持科学评价。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突出评价统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3. 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人员职称制度有效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改革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 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优化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 “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 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完善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评审采取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 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3. 畅通职称绿色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 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2. 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优化职称评审专家结构。

2. 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审核,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 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料,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统计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统计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统计人才队伍建设,事关统计人才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管理规定,做好统计人才职称申报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改革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改革过程中应急预警机制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统计人员职称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扩大宣传,营造环境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充分激发广大统计人员的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统计人员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关注和支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深化统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统计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附件:

河北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与政策水平,掌握现代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统计设计和实务操作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熟悉国内外统计工作动态和先进的统计科学方法,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开展重大统计理论与实践活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具有培养和指导高级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国家或本行业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3项以上。

(二)主持编辑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汇编5种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2项以上。

(四)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3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或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

2.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3.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正式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省有关领导批转推广。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下同),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三)因统计工作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统计局授予的荣誉称号或二等功以上奖励。

(四)主持撰写的课题论文等在全国统计专业相关比赛中获一等奖。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副高级职称:指取得统计或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

(六)在“三、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和“四、业绩成果要求”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要求中几个条件,仅认可其满足其中一个条款,不累计。

(七)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技奖(5个子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市(厅)级奖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各厅、委、局,省社科院、科学院,各设区市科技局、社科联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

(九)主持和参与主持。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参与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

(十)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一)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二)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河北省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统计理论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设性意见,有较强的统计科研能力;具有培养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中级职称,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六)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国家或本行业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二)组织编辑统计年鉴、县(市、区)级以上统计资料汇编3种以上。

(三)参与主持省(部)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主持省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科研课题2项以上。

(四)参与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2项以上。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参与主持市(厅)级课题(前三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主持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或决策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2.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管理,使单位经济增收节支1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3.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须提供有效依据,下同),或参与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单位领导批准实施。

4.主持制定统计方法制度、调查方案等,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依据)。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得到市(厅)级主管领导批示或推广交流(须提供有效依据)。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三)参加省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的。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10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中级职称:指取得统计或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

(六)在“三、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和“四、业绩成果要求”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要求中几个条件,仅认可其满足其中一个条款,不累计。

(七)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技奖(5个子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市(厅)级奖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各厅、委、局,省社科院、科学院,各设区市科技局、社科联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

(九)主持和参与主持。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参与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

(十)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一)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二)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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