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人社字〔2021〕21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字〔2021〕21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化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现代化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符合飞行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谱写交通强国河北篇章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升飞行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 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健全完善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统筹兼顾不同作业形式实际,分类施策,分类评价。

3. 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学习钻研业务,积极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 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促进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服务方式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覆盖各类飞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明确评审范围。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民用航空器驾驶人员,包括民航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其中,领航、飞行通信和飞行机械三类专业不再单独设置评审条件,参照飞行员条件进行评审,其飞行时间按 30% 折算为飞行经历时间。

2. 健全层级设置。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3. 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重点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积极引导飞行技术人员践行当代民航精神。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申报材料造假 “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 科学设置评审条件。以飞行技术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突出操作性和安全记录考察,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一级飞行员、正高级飞行员注重考察实际贡献,突出实际能力,合理确定论文要求。鼓励飞行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

3. 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职业特点,合理设置包括飞行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等在内的专业条件要求。对于通用航空转为运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飞行时间可以用于申报运输航空各级别职称。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飞行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安全飞行记录作为考核重点内容,增加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条件,将业绩成果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 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不作要求;运输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采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等级要求进行评价。对于年龄较大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作外语要求。飞行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评审,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民航飞行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有丰富驾驶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一线飞行员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和安全要求,正高级飞行员和一级飞行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二级飞行员评审委员会,经民航局核准备案后自主开展评审。

2. 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一级飞行员及以下职称,在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中,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在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正高级飞行员数量由国家实行结构比例和总量控制。

(四)改进服务方式

1. 探索建立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业内公正评价、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探索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飞行技术人员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组建二级飞行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飞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社会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报民航局备案。

2. 强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民航专家管理办公室作用,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推进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职称申报及评审系统功能开发,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加强行业内职称评审基础信息库建设,探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办理程序,职称证书在民航行业内统一认可。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启动(2021 年 2 月至 3 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调研,进一步摸清我省飞行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深入研究职称制度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改革政策宣传,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稳步实施(2021 年 4 月至 12 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探索深化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新举措,分步实施、谨慎推进。

1. 着力完善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修订完善我省《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 着力完善申报评审政策。探索创新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优化申报评审流程,按照改革精神谋划好 2021 年度飞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3. 着力加强岗位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飞行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

4. 着力加强评委会建设。二级飞行员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评审实施细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规范评审程序,组织好 2021 年度评审工作。
着力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飞行员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职称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三)提升推广(2022 年全年)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22 年 2 月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举措,健全管理机制,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提升我省飞行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和评审水平。2022 年以后,逐步推动我省飞行技术人员职称新制度运行常态化、常规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预案,积极稳妥确保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做好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飞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飞行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一级飞行员以下职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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