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1号

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规字〔2021〕11号

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体育强市建设,进一步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体育强市建设和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行动要求,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克服“四唯”倾向,坚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坚持评价机制创新,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实现天津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在岗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

2.完善类别和专业。体育系列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两个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学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评价需求、发展状况,我市教练员现设置田径、游泳、排球、体能、群众体育等40个专业(见附件1)。今后根据评价需求变化和新兴体育职业发展情况,专业设置可动态调整。

3.明确层级和名称。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4.明确改革前后对应关系。改革后的教练员职称与改革前的原体育教练员职称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5.落实国内外评价互认政策。对国家探索制定的职称与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政策,及时予以落实。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落实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实行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同时考虑根据执教对象、执教内容等不同岗位教练员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重点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取消不适应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的限制条件,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限制性要求。以代表性成果替代论文要求,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突出评价实际贡献,对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其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评审为中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评审为高级教练。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公派援外教练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取得世界或亚洲优秀水平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优先评审。

4.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2)、《天津市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3)。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可综合运用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升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引进的高层次体育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特殊人才可通过评审认定等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体育局是体育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体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体育局相关部门。逐步探索将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区或符合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

3.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所有制等制约,拓宽各类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的体育专业人员,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用工方式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价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以上相关体育专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关系所在地人社局或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称,也可通过全市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4.征调(入选)国家队并连续在岗1年以上的体育专业人员,在国家队期间可通过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国家队组建单位申报相应层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体育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体育专业工作。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2.促进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体育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体育专业人员培育和知识更新。

3.实现京津冀职称证书互通互认。体育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审专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体育专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体育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对评审单位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体育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力量。体育系列职称专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改革政策性强,职称评价难度大,涉及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在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体育专业人员的关切,引导体育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发体育专业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津人专〔200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体育职称系列教练员专业设置清单

    2.天津市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

      3.天津市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体育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天津市体育职称系列教练员专业设置清单

一、速度滑冰。

二、冰球。

三、冰壶。

四、滑雪。

五、射击。

六、射箭。

七、自行车。

八、BMX小轮车。

九、击剑。

十、赛艇。

十一、举重。

十二、柔道。

十三、摔跤。

十四、中国式摔跤。

十五、拳击。

十六、跆拳道。

十七、空手道。

十八、田径。

十九、游泳。

二十、跳水。

二十一、水球。

二十二、花样游泳。

二十三、体操。

二十四、艺术体操。

二十五、蹦床。

二十六、手球。

二十七、曲棍球。

二十八、棒球。

二十九、垒球。

三十、足球。

三十一、篮球。

三十二、排球。

三十三、乒乓球。

三十四、羽毛球。

三十五、网球。

三十六、橄榄球。

三十七、国际象棋。

三十八、武术套路。

三十九、体能。

四十、群众体育。

附件2

天津市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要求,完成《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1号)要求的岗位培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初级教练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初级教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三、中级教练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中级教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要求。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名以上达到天津市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担任初级教练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2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3人次以上达到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2.各类体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人或越级输送不少于2人,并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六名;或在全市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

3.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1年以上的体育专业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

四、高级教练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高级教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中级教练以来至少有1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具备培养、指导初级、中级教练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3人次以上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或3人次以上取得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9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人次以上达到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担任中级教练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相关专业2名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世界三大赛前六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二名(集体球类项目2人次前四名);或全运会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人次前三名)。

2.各类体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12人或越级输送不少于6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输送后7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人次前三名);输送后至少4人入选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比赛。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其在国(境)外取得业绩可按国内同水平业绩比照认定。

4.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1年以上的体育专业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

五、国家级教练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国家级教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高级教练以来至少有2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奥运会前八名,或不少于3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至少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三名,或3次奥运会前八名,或不少于3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四)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评审为国家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并经2名国家级教练推荐。

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3名。

六、有关说明

(一)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国家体育总局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由天津市体育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须达到同层级教练员业绩成果要求,以训练1年以上或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为时间界限。

(二)对于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教练、在各级各类学校指导学生参加运动训练的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所执教人群数量、范围、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等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申报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如涉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准入类)等国家职业资格的,须满足其相关条件要求。

其中,以社会效益作为成绩申报教练员职称的,初级教练须积极参与群众体育活动,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中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高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国家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三)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主管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主管教练应根据其在开展训练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非主管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竞赛成绩按主管教练的50%掌握。

(四)输送系指向上层次训练组织输送。在同一训练层次中运动员进行调整或更换教练人选,不属于输送范围。未经教练员所在单位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算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

(五)转项输送,输送2人算1人,其成绩按50%计算。田径项目及相关项目之间输送如数计算。

(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七)本实施意见中“比赛”均指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顶级联赛等。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 以及经体育总局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青少年单项最高水平比赛。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视同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市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天津市运会,以及经天津市体育局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全国性或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部门认定,提出本项目计算有效竞赛成绩的比赛名次。

(八)各级各类体校(学校)的教练员和市级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专职教练员评定高级教练以下层级职称,可参考其所带运动员在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附件3

天津市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初级运动防护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初级运动防护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三、中级运动防护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中级运动防护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四、高级运动防护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高级运动防护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五、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六、有关说明

(一)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二)运动防护师从事的运动损伤治疗,是指在医师指导下开展的辅助治疗;一般应具有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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