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鄂人社职管〔2021〕5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广播电视局(台),各网络视听机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1 年 6 月 9 日
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播音主持人才队伍,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60 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播音指导(正高)、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高校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及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 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 5 年内年度考核 1 次以上优秀。
(五)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六)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七)身心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播音指导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满5 年及以上。
(二) 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满2 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满5 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满5 年及以上。
(三)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满2 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满4 年及以上。
(四) 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 1 年,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 3 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主持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政策理论水平高,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学术造诣深。
2.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3.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
4.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了解。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者,须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和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组织、策划 3 次及以上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评审播音主持节目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够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完成 3 次及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直播任务;完成或参与策划重大题材、重要典型及战役性报道任务。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基本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能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好地完成重要报道或主持任务 1 次及以上,参加过 2 个及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播音主持。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4.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者,参照总则第三条执行。
( 三)学术及工作业绩
1.申报播音指导,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以来,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一等奖 1 项及以上或二等奖 2 项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 2 项及以上;获非播音主持专业(传媒类)国家级一等奖2 项及以上或二等奖 3 项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 3 项及以上。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 2 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 1 部及以上(含合著)。
(3)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要授课人 3 次及以上,或受邀录制教学课件 2 部及以上,或受邀编写播音主持专业教材 1 部及以上,或受聘担任高校播音主持专业老师 4 年及以上。
2.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以来,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二等奖 1 项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 1 项及以上,或省级二等奖 2 项及以上;获非播音主持专业(传媒类)国家级二等奖 1 项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 2 项及以上,或省级二等奖 3项及以上。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 1 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 1 部及以上(含合著)。
(3)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要授课人 2 次及以上,或受邀录制教学课件 1 部以上,或受邀编写播音专业教材 1 部及以上,或受聘担任高校播音主持专业老师 2 年及以上。
3.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以来,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三等奖 1 项及以上,或省级播音主持专业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及以上,或非播音主持专业(传媒类)国家级三等奖 1 项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 2 项及以上,或省级二等奖 3 项及以上。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符合基本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在单位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由2 名及以上播音指导推荐,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一等奖 2 项及以上;
2.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及以上,其中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及以上;
( 二)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2 项,或省级一等奖 2 项及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中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及以上。
( 三)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三等奖 1 项或省级一等奖 1 项。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及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做岗位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等,均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受申报材料之日止。
第十二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作品有政治导向、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的,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播音主持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申报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 19 号)、《关于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鄂人社职管〔2019〕21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