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2〕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体育局

鄂人社职管〔2022〕1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体育局
2022 年 2 月 23  日

湖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运动防护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运动防护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能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在运动防护领域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成效。

第三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设初级、中级、高级 3 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类训练组织或具备体育健康服务资质相关单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恪守诚信、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学、物理治疗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训练、运动贴扎、运动损伤、医疗急救、康复评定学、运动康复治疗技术等 3 门以上与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的系统学习。

(五)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防护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体育局岗位培训相关规定完成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5 年以上,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5 年以上,且近 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 )高级运动防护师

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中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中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5 年以上,且近 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 三 )中级运动防护师

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5.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且近 4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6.具备硕士学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7.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以上。

( 四)初级运动防护师

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满 1 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能力成果条件

(一)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高度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以来取得下列任意 3 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1)主编学术性著作 1 部或参编撰写合计 5 万字以上的学术性著作 2 部。

(2)公开发表省级学术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1 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 项。

(5)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 1 项。

(6)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 1 项。

(7)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运动防护案例 1 项。

(8)在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 1 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 1 次,或在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墙报交流 1 次。

(二 )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领域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伤病防护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以来取得下列任意 2 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1)主编学术性著作 1 部或参编撰写合计 5 万字以上的学术性著作 2 部。

(2)公开发表省级学术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1 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 项。

(5)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 1 项。

(6)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 1 项。

(7)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运动防护案例 1 项。

(8)在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 1 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 1 次,或在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墙报交流 1 次。

( 三 )中级运动防护师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以来取得任意 1 项正高级或高级运动防护师代表性成果,或满足下列代表性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2)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 1 项。

(3)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运动防护案例 1 项。

(4)在省级学术会议作专题口头报告 1 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墙报交流 1 次。

( 四)初级运动防护师

了解体育项目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运动伤病防护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工作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类别

防护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 个月内取得下列任意一项成绩:单项获得 1 人(次)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 3 人(次)以上奥运会前八名,或 4 人(次)以上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

(2)连续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25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 7 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 1人(次)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 2 人(次)以上奥运会前八名,或 4 人(次)亚运会、亚锦赛前二名,或 5 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 次以上。

2.各类体育学校类别

连续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至少25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结束防护后 84 个月内有 2 人参加奥运会比赛,或 5 人参加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或 8 人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 10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 周,且每年累计从事省级

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 12 次。

(2)累计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 48 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 8 次冠军。

(二 )高级运动防护师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类别

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 48 个月内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3 人(次)以上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2)2 人(次)以上获亚运会、亚锦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 2 人(次)冠军或 3 人(次)以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团体项目全运会 2 次以上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2 次以上前十二名)或全国顶级联赛 2 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 次以上前八名)。

(4)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 2 次以上或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 3 人(次)以上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 3 人(次)以上。

(5)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至少 12 人,并有 5 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 2 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2.各类体育学校类别

连续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至少 12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结束防护后 84 个月内有 3 人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 5人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 8 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 周,且每年累计从事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 12 次。

(2)累计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 48 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 1 人(次)前八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 3 次冠军。

( 三 )中级运动防护师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博士学位除外):

1.优秀运动队类别

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 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全运会获前三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 2 人(次)冠军。

(2)篮、排、足等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二名。

(3)篮、排、足、网球等职业性发展较好的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前八名。

(4)防护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 6 人以上。

2.各类体育学校类别

连续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至少6 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结束防护后 84 个月内有 1 人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 3 人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 5 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 周,且每年累计从事县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 12 次(其中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至少6 次)。

(2)累计防护 12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 48 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 四)初级运动防护师

能够较熟练运用伤病防护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运动防护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长期在湖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运动防护师,以及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运动防护师,在各年度考核或聘任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逐级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一)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在县(市、区)以下长期坚守、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在运动防护领域影响力大、公认度高,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

其他破格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能力成果要求,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防护24 个月以上,以第一撰稿人撰写3 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康复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 3000字以上),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 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冠军。

(2)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冠军。

(二 )高级运动防护师

在县(市、区)以下长期坚守、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 10 年以上,在运动防护领域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高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第七条规定的高级运动防护师能力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防护24 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 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康复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 3000字以上),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2.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 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2)全运会 3 人(次)冠军或 5 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 1 次前四名或 3 次前三名)。

(3)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前三名。

( 三 )中级运动防护师

在县(市、区)以下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 5 年以上,并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中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 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 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冠军。

(2)2 人(次)全运会前二名或 3 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 1 次前六名)。

(3)5 人(次)以上创破全国以上纪录。

( 四 )高技能人才破格条件

对于水上救生员、游泳救生员、保健按摩师等职业(工种)类别或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手或高技能人才,符合第七条能力成果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条件,满足以下要求并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 年,可申报评审初级运动防护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运动防护师。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 年,可申报评审高级运动防护师。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湖北工匠”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运动防护师。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或者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铜牌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现任职资格的评审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能力成果条件、工作业绩条件和学历学位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一条  运动防护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或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和体育科研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运动防护师时,须具有转评运动防护师的相关专业背景,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同时满足运动防护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成果条件和工作业绩条件,其原有的职称等级和任职年限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参与比赛运动防护工作的次数认定,以比赛主办单位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的秩序册等材料为准;同地点、同时间举办的比赛认定为 1 次。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运动防护师能力成果、工作业绩,应紧密围绕运动防护师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伤病内外风险因素的评估与控制、运动疲劳的消除、运动现场伤病的急救与处置、运动防护的规划与实施等。取得本评审条件第七条和第八条未涵盖的突出成果和工作业绩由湖北省体育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对学术成果的规定如下:

(一)学术性著作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科普小册子等不能视为学术性著作。

(二)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 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及国外公开发行的BI/ISTP 所收录的科技期刊。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全日制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作为评审依据。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业绩条件可作为评审依据。核心期刊参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1年版),被 SCI/S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视为核心期刊。

(三)专利是指已经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运动防护相关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运动防护相关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四)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是指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等厅(局)级以上单位下达的各类课题项目。主持是指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主持人(以项目下达合同书注明为准,如无注明主持人的,以排名第一的为主持人)。

(五)运动防护案例是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前沿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的案例分析。运动防护案例撰写字数一般不低于 6000 字。

(六)省级学术会议是指省一级学会或协会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是指全国性学术组织主办的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国际级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组织主办的相关领域全球性最重要的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顶级联赛等;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由湖北省体育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七条  同一时期内,原则上 1 支运动队或 1 名运动员认定 1 名主管运动防护师,辅助运动防护师的比赛成绩按其主管运动防护师取得成绩的70%核定。如同时防护多支运动队,则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集体球类项目(指至少 3 人以上、允许有替换队员的具有相互合作且对抗性强的项目)和团体项目(指 2 人以上的合作项目)在同一比赛中2 人以上获同一名次,按取得 1 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 以上”“至少”“ 以下” 的,均含本数量级和层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在运动创伤、运动伤病的防护工作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 年内不得申报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中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和国家级表彰。

第二十三条  从外省引进的运动防护师,在审定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时,原所在省份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可以计算入内,重点考察实际防护能力和特殊业绩贡献。引进的海外高层次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业绩可作为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征调国家队或公派援外的运动防护师连续在岗 1 年以上,在国家队或在国(境)外所防护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成绩均可算作个人业绩。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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