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人社职管〔2022〕3号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鄂人社职管〔2022〕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 年 5 月 27 日

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 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根据文博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管理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等,可移动文物保管、鉴定、修复、复制等,文物安全监测、安全保卫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整理以及测绘、摄影、拓印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览、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

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 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 5 年的年度考核中有 1 次为优秀;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7 年及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 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及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 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及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 年及以上。

(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2 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8 年及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 5 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及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 5 年及以上。

( 三)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馆员 3 年及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 年及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馆员4 年及以上。

( 四)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 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 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2 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等)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1 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4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研究馆员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同时,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领域专业方向(含子项)条件之一:

(1)文物博物馆研究领域

主持 2 个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或政策法规研究或标准规划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或管理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研究项目的报告编写工作。同时,所研究的项目成果已出版、采用或验收结项。

(2)文物保护领域

分 3 个专业方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分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 5 个子项)、可移动文物保护(分保管、鉴定、修复与复制4 个子项)、文物安全(分安全监测、安全保卫 2 个子项)。

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的工作人员,分别完成主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3 个以上;或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9 个以上;或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15 个以上。 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②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档案状况,指导完成藏品总分类帐的编目制档工作,具有管理藏品或藏品档案3000 件(份)以上的经历,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 5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从事文物藏品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具备主持省级和国家级保护课题的能力,能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 80 件以上或复制 3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验收通过。

③文物安全:从事文物安全监测的工作人员,独立主持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建筑的本体安全监测和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或可移动文物本体安全监测项目 5 个以上,项 目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并独立撰写《文物安全监测报告》;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独立主持设计文物单位、文物建筑、文物展览、文物运输等

安全保卫方案 8 个以上,或负责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考古工地的安保项目3 项以上,或独立主持并直接参与各类文博安全值班至少 500次以上。 以上项目实施后均安全无事故。

(3)文物考古领域

分 2 个专业方向:田野考古与考古技能(分考古测绘、文物摄影、文物拓印 3 个子项)。

①田野考古: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 2 个以上大型或4 个以上中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发掘等项目,并独立完成考古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②考古技能:从事文物考古技能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考古测绘项目 20 个以上;或独立完成考古绘图或文物摄影照片或文物拓片,并在专业刊物发表 400 个版面以上,且作品准确、清晰。

(4)文物利用领域

分 3 个专业方向:陈列展览、教育传播与文创研发。

①陈列展览: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展览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主持 1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4 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并对外展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②教育传播:从事博物馆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重要讲解接待任务或教育推广活动 50 次以上,独立撰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或教育推广方案 5 项以上,策划完成博物馆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并入选省级以上社教优秀案例或被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纳入博物馆课程研学项目 1 项以上。

③文创研发: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利用当地代表性文化或单位特色藏品独立研发 2 个系列或20 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 1 项。

2.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3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10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市(厅)级奖 3 项以上;

(4)参与完成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 1 项或参与完成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或参与完成 3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也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 二)副研究馆员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同时,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领域专业方向(含子项)条件之一:

(1)文物博物馆研究领域

主持 1 个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或政策法规研究或标准规划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或管理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研究项目的报告编写工作。同时,所研究的项目成果已出版、采用或验收结项。

(2)文物保护领域

分 3 个专业方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分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 5 个子项)、可移动文物保护(分保管、鉴定、修复与复制4 个子项)、文物安全(分安全监测、安全保卫 2 个子项)。

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的工作人员,分别完成主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2 个以上;或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6 个以上;或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10 个以上。 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②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藏品保管的工作的人员,熟悉所管理的藏品或档案状况,协助完成单位藏品总分类帐的编目制档工作,直接管理藏品或藏品档案2000 件(份) 以上,并对藏品实施有效管理;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3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从事文物藏品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 50 件以上或复制20 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验收通过。

③文物安全:从事文物安全监测的工作人员,参与主持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建筑的本体安全监测和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或可移动文物本体安全监测项目 3 个以上,项目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记录安全监测数据并参与撰写《文物安全监测报告》;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工

作人员,参与设计文物单位、文物建筑、文物展览、文物运输等安全保卫方案 5 个以上,或负责过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型考古工地的安保项目 2项以上,或直接参与各类文博安全值班至少300 次以上。以上项目实施后均安全无事故。

(3)文物考古领域

分 2 个专业方向:田野考古与考古技能(分考古测绘、文物摄影、文物拓印 3 个子项)。

①田野考古: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 2 个以上中型或4 个以上小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发掘等项目,并独立完成考古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②考古技能:从事文物考古技能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考古测绘项目 10 个以上;或独立完成考古绘图或文物摄影照片或文物拓片,并在专业刊物发表 200 个版面以上,且作品准确、清晰。

(4)文物利用领域

分 3 个专业方向:陈列展览、教育传播与文创研发。

①陈列展览: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中型陈列展览的总体或大型陈列展览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主持 2 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并参加 3 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所有展览均已对外开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②教育传播:从事博物馆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讲解接待任务 200 次或参加教育推广活动30 次以上,独立撰写中型陈列展览讲解词或教育推广方案 3 项以上,组织策划并完成博物馆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③文创研发: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独立研发 1 个系列或 10 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 1 项。

2.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 2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3 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2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8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市(厅)级奖 2 项以上;

(4)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 1项或参与完成2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

反响和经济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 三)馆员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同时,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领域专业方向(含子项)条件之一:

(1)文物博物馆研究领域

参加 1 个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或政策法规研究或标准规划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或管理研究项目,参与研究项目报告的部分编写工作。

(2)文物保护领域

分 3 个专业方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分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 5 个子项)、可移动文物保护(分保管、鉴定、修复与复制4 个子项)、文物安全(分安全监测、安全保卫 2 个子项)。

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的工作人员,分别参加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3 个及以上;或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 6 个及以上。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②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所管理的藏品或档案状况,直接管理藏品或藏品档案 1000 件(份)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 1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从事文物藏品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完成文物的一般性保护处理及复制工作,须保护或修复 20 件以上或复制 10 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以上项目均已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验收通过。

③文物安全:从事文物安全监测的工作人员,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建筑的本体安全监测和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或可移动文物本体安全监测项目 2 个以上,项目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记录文物安全监测数据;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能参与设计文物单位、文物建筑、文物展出等安全保卫方案,参与拟订与实施文物运输、迁移的安保与安全评估,参与起草编撰文博单位、文物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参与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工地的安保项目;或直接参与各类文博安全值班至少200 次以上。以上项目实施后均安全无事故。

(3)文物考古领域

分 2 个专业方向:田野考古与考古技能(分考古测绘、文物摄影、文物拓印 3 个子项)。

①田野考古: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 1 个以上中型或2 个以上小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发掘等项目。

②考古技能:从事文物考古技能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考古测绘项目 5 个以上;或独立完成考古绘图或文物摄影照片或文物拓片,并在专业刊物发表 100 个版面以上,且作品准确、清晰。

(4)文物利用领域

分 3 个专业方向:陈列展览、教育传播与文创研发。

①陈列展览: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小型陈列展览的总体或大、中型陈列展览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并参加 2 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

②教育传播:从事博物馆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完成讲解工作 400 次以上或参加教育推广活动 10 次以上,编写展览讲解词和教育推广方案,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社会教育活动;

③文创研发: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参与研发 1 个系列或 5 种文创产品。

2.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 1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简报 2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2 万字以上;

(3)获市(厅)级以上奖项;

(4)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也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 四)助理馆员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

显著业绩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能力业绩要求,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不实行破格申报。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 2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4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12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1 次或三等奖以上奖项 2 次,或市(厅)级奖项 4 次以上;

(4)参与完成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或参与完成 3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 3 项或参与完成 4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须提交其中2 项代表性成果或其中 1项代表性成果 2 篇〈项〉):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

(6)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 2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3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10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1 次,或市(厅)级奖项 3 次以上;

(4)主持完成 1 项或参与完成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或参与完成 3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须提交其中2 项代表性成果或其中 1项代表性成果 2 篇〈项〉):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

(6)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 1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简报 3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5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市(厅)级奖项 2 次以上;

(4)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 1 项或参与完成2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须提交其中2 项代表性成果或其中 1项代表性成果 2 篇〈项〉):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

(6)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等,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代表性成果需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数量或本层级别。

第十二条  第二章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表述中“硕士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重要大墓或31 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 300 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大型陈列展览指 200 件以上展品并达 200 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中型考古发掘指 11-30 座墓葬的古墓群或 150-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中型陈列展览指 100-200 件展品并达100-200 米展线的陈列展览。小型考古发掘指 10 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 50-150 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小型陈列展览指100 件以下展品及 100 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以上考古发掘和陈列展览项目规模的界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可由高评会专家在年度评审时集体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供能力业绩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根据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的相应要求,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或参与者对待。

第十五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参与国家、省级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9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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