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党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湘职改办〔2017〕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机关党校、各市州委 党校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党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审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校 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湘校院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党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8日
湖南省党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及量化评审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 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 神,充分发挥职称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和职业发展,加 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评价标 准,确保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机制,促进专业技 术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党校行政学院系 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原则;
(三)坚持重质量重创新重效益原则;
(四)坚持业内专家评审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及工作业绩认定时间
(一)适用范围:申报参评党校教师系列正、副高级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才。
(二)工作业绩认定时间:申报参评对象工作业绩的认定时
间从取得现职称时间起,至全省统一接收高级职称申报参评材料 截止时间止。
三、评审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干部教育事 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报高级讲师的基层一线专 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5年(获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报参评副 高级职称),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 有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能力。
(三)治学严谨,教学认真,观点正确,方法得当,理论联 系实际,能根据干部教育形势最新动态,不断改进、更新、充实 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新观点、新成果、新信息。
(四)任现职期间,每年能认真完成校(院)规定的工作任 务,最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教学效果好,科研咨询成 果突出,业绩能力经专家评审达到相应职称水平。
(五)业绩成果条件
1. 教授
(1)教学要求:专职教师授课平均每年达到100课时,兼 职教师授课平均每年达到40课时,教学优良率平均达到85%或 教学质量评估达到90分以上。任现职以来在领导干部培训主体 班讲授过3个以上专题。
(2)科研咨询要求:在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过本专业有较 高学术价值的个人专著1本以上,且在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 大)、美国工程索引(E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 、 美国《社 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主持 省部级科研课题1 项以上或者其咨询成果在省部级以上领导决 策时被采纳、认可。
2. 副教授
(1)教学要求:专职教师授课平均每年达到100课时,兼 职教师授课平均每年达到40课时,教学优良率平均达到85%或 教学质量评估达到85分以上。任现职以来在领导干部培训主体 班讲授过1个以上专题。
(2)科研咨询要求:在省级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 上,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三)1项以上或者其咨询成果 在市州厅局级以上领导决策时被采纳、认可。
3. 高级讲师
(1)教学要求:专职教师授课平均每年达到100课时,兼 职教师授课平均每年达到40课时,教学优良率平均达到85%或 教学质量评估达到85分以上。任现职以来在领导干部培训主体 班讲授过1个以上专题。
(2)科研咨询要求: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工作绩效得到 单位认可,科研咨询成果得到政府采纳或社会应用。
四、优先评审通过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评审基本条件,获得下列成果之一者,可 优先评审通过相应职称。
( 一 )教授
1. 主持完成1项国家重大课题。
2.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第一作者)。
3.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在职正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副教授、高级讲师
1. 入选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名师名课库、好教材(第 一作者)或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
2. 主持完成1项全国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 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全国教科规划重点课题。
3. 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文库的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
4.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第二作者)。
5. 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在职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五、量化评审办法
(一)教学业绩量化评分标准
1. 年平均课时(15分):最近五年年平均课时,以年均规 定完成的课时为基数,每超过1课时计0.1分,累计不超过15 分。
2. 教学质量优良率或教学质量评估(15分):最近五年教
学质量优良率或教学质量评估,以教学质量年平均优良率85% 或教学质量年平均评分85分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或1分 计1分。
3. 承担主体班教学专题(含研究式教学专题、模块教学专 题等)(10分):每个专题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 教学获奖
(1)获省部级“优秀教师”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 “精品课”奖,入选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名师或名课库,每 项计30分;获全国行政学院系统“优秀课”奖,每项计15分。
(2)获“明星教师”、“优秀教师”奖,正厅级单位每项分 别计10、5分,副厅级单位每项分别计6、3分,处级以下(含 处级)单位每项分别计2、1分。(同单位同奖项不超过2个)
(3)入选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名师名课库,计6分。
(4)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一、二、三等奖、 优秀奖,每项分别计15、10、5、2分。
(5)获教学比赛、教学质量、精品课一、二、三等奖,正 厅级单位每项分别计8、5、2分,副厅级单位每项分别计5、3、 1分,处级以下(含处级)单位每项分别计2、1、0.5分。(同单 位同奖项不超过2个)
(6)获教学方式创新、专题研究式教学一、二、三等奖, 正厅级单位每项分别计5、3、1分,副厅级单位每项分别计2、 1、0.5分,处级以下(含处级)单位每项分别计1、0.5、0.2分
(其中主持人计50%,其他参与者计30%)。(同单位同奖项不 超过2个)
(7)获多媒体课件一、二、三等奖,正厅级单位每项分别 计2、1、0.5分,副厅级单位每项分别计1、0.5、0.2分,处级 以下(含处级)单位每项分别计0.5、0.2、0.1分。(同单位同奖 项不超过2个)
(8)获“教学新秀奖”,正厅级单位计3分,副厅级单位 计2分,处级以下(含处级)计1分。(同单位同奖项不超过2 个 )
(9)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资源片奖”、“案例 征集”等单项教学奖每项计8分。
5. 在援藏援疆、扶贫、挂职锻炼工作期间教学课时分按同 类同组参评人员当年的教学课时平均分计分。
(二)科研(咨询)业绩量化评分标准
1. 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中华书局四家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个人专著计40分,编著教材 等,主编计16分,副主编计10分(多人担任的平均计分,下同), 参编每章计2分(参编累计不超过10分)。
(2)其他全国百佳图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个人专著计30 分,编著教材等,主编计12分,副主编计8分,参编每章计1.5 分(参编累计不超过8分)。
(3)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个人专著计20分,编著教材 等,主编计8分,副主编计5分,参编每章计1分(参编累计不 超过5分)。
2. 公开发表论文(如为集体成果,前四人纳入计分范围。 两人合著的,按6:4比例计分;三人合著的,按5:3:2比例 计分;四人合著的,按4:3:2:1比例计分)。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40分。
(2)在《求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内部参阅除外)《光 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30分。
(3)在校院指定的权威期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马克 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 《政治学研究》《管理世界》《中国行政管理》《法学研究》《中共 党史研究》《党建研究》《历史研究》《教育研究》《当代世界与社 会主义》《外交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文学评论》《文艺研究》 《中国语文》《中国翻译》《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国图书馆学报》 《人口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青年研究》《妇女研究论丛》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20分。
(4)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现版中文社会科 学引文索引(CSSCI)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全国中文核 心期刊(北大)、美国工程索引(E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
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来源期刊、《人民日报》(海 外版、内部参阅)、《红旗文稿》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10分。
(5)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CSSCI) 扩展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扩展版上发表学 术论文,每篇计6分。
(6)在其他学术理论价值较高的国家级报刊(指在党中央、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 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以及在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会 刊,以营利为目的,挂中字头的买版刊物除外)上发表学术论文, 每篇计4分。
(7)在其他省部级报刊(指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发 行的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 的报纸、期刊,以及在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 2 分 。
(8)在市州公开刊物(指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发行 的市、州所属部、委、办、局主办的报纸、期刊,以及在专科院 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1分。(本类累计不超过8分)。
(9)在《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1500字以上, 下同),每篇计30分;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 学术文摘》《红旗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详细摘 要,每篇计10分;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 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红旗文摘》上转载的论点摘编,每篇计5 分;论文被第(4)条以上报刊观点摘登,每篇计3分。
3. 会议论文(如为集体成果,前四人纳入计分范围。两人
合著的,按6:4比例计分;三人合著的,按5:3:2比例计分; 四人合著的,按4:3:2:1比例计分)。
(1)经中共中央批准,几大部委联合召开的国家最高层次 的学术理论研讨会、咨询智库会议的入选论文,计30分。
(2)参加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部门邀请出席国际性学 术会议、咨询智库会议,论文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 10、5分,不设奖项的,入选论文计10分。
(3)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中央、全国性 人民团体、全国性专业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理论研 讨会、咨询智库会议)获奖论文;参加经省委批准的,几个部委 或厅局联合召开的全省性大型理论研讨会、咨询智库会议的获奖 论文;参加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咨询 智库会议获奖论文,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5、3分,不设 奖项的,入选论文计5分。(同单位同奖项不超过2个)
(4)参加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各教研部、决策咨 询部门举办的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咨询智库会议 获奖论文;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咨询智库会 议获奖论文,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1分,不设奖项 的,入选论文计2分。获省一级学会理论研讨会、咨询智库会议 论文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1、0.5、0.3分,不设奖项 的,入选论文计0.5分。(本类累计不超过8分)
4. 科研(咨询)课题
(1)主持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发展计划重大课题,主持人计100分,第二 至第六参与者依次计30、20、15、10、5分。(获得立项,在规 定时间内尚未完成的,主持人按50%计分,其他参与人员不计分; 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的不计分。下同)
(2)主持完成一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发展计划重点课题,教育部重大课题, 主持人计60分,第二至第六参与者依次计20、15、10、6、2分。
(3)主持完成一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发展计划一般(含青年课题、后期资 助课题、西部课题和艺术类课题等)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全 国教科规划重大课题,主持人计50分,第二至第六参与者依次 计12、9、6、2、1分。
(4)主持完成一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哲学社会 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评审委员会重大课题,教育部一般课题,全国教科规划重点课题, 省教科规划重大课题,主持人计30分,第二至第五参与者依次 计8、6、4、1分。(主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系统 同类课题累计不超过2项)
(5)主持完成一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哲学社会 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省哲学社科成果评审 委员会重点课题,全国教科规划一般课题,省教科规划重点课题,
主持人计20分,第二至第五参与者依次计6、3、1、0.5分。(主 持党校、行政学院等系统同类课题累计不超过2项)
(6)主持完成一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哲学社会 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省发展计划、省哲学 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省教科规划一般课题,博士后基金课 题,主持人计15分,第二、三、四参加者依次计4、2、0.5分; 承担国家重大课题的子课题,独立成篇且有正式委托书的,主持 人按省级一般课题的标准计分。(主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 义学院等系统同类课题累计不超过2项)
(7)主持完成一项国家部办委招标课题,各民主党派中央、 全国性人民团体课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课题,省五年规 划前期研究课题,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课题,省教育厅科学研 究重点课题,主持人计8分,第二、三参加者依次计2、1分。 (主持同一种类课题累计不超过2项)
(8)主持完成一项省有关部委、厅局、市州课题,市州科 技计划课题,市州教育规划课题,主持人计5分,第二、三参加 者依次计1、0.5分;完成一项湖南省委党校社会科学工作者联 合会课题,或大中型企业招标或委托课题(须经认定),主持人 计2分。(主持同一种类课题累计不超过2项)
5. 科研(咨询)成果获奖(如为集体成果,前四人进入计 分范围,两人合著的,按6:4比例计分;三人合著的,则按5: 3:2比例计分;四人合著的,按4:3:2:1比例计分。同一成
果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1)科研成果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 图书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奖励的,分别计60、40、25、 15分;获全国出版系统优秀主编、编辑奖加25分。
(2)科研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成果文库计40 分,入选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成果文库计20分,入选中组部全 国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计30分。
(3)科研成果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教育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省部级决策咨询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奖励的, 分别计30、20、10、6分;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全省出版 系统优秀主编、编辑奖加10分。(党校、行政学院等系统本类获 奖累计不超过2项)
(4)科研成果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
一 、二 、三等奖、优秀奖奖励的;科研成果获市州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厅局级决策咨询奖, 一、二、 三等奖、优秀奖奖励的,分别计5、3、2、1分。(党校、行政学 院等系统本类获奖累计不超过2项。会议论文计分见上述第3点, 不在此列,下同。)
(5)科研成果获省直、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 成果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计3、2、1分。(本类累计不
超过8分)
(6)获得省级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咨询明星奖,科研、 咨询新秀奖,每项分别加8、3分;获得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科 研、咨询明星奖,科研、咨询新秀奖,每项分别加5、2分。(同 一种类获奖累计不超过2项)
6. 决策咨询成果(如为集体成果,前四人进入计分范围, 两人合著的,按6:4比例计分;三人合著的,则按5:3:2比 例计分;四人合著的,按4:3:2:1比例计分。同一成果获多 次批示、采用或刊发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1)咨询成果获得在职正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计60分; 获得在职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肯定性批示的,计40分; 获得其他在职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计20分;获得在职省 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计10分;获得在职省委常委、副 省长肯定性批示的,计6分;获得其他在职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 性批示的,计4分;获得省直厅局主要领导、市州主要领导肯定 性批示的,计2分(本条累计不超过2项)。
(2)咨询成果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 颁发的文件、法规采用的,计40分;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 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颁发的文件、法规 采用的,计20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 协颁发的文件、法规采用的,计10分;被国家部委办公厅、省 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颁发的
文件、法规采用的,计5分;被省直厅局、市州文件、法规采用 的计2分(本条累计不超过2项)。
(3)咨询成果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主办的内参、国家社科基金办《成果 要报》刊发的,计15分;被省委办公厅《要情汇报专报》、省政 府办公厅《政务要情》、省委宣传部《决策参考 · 湖南智库成果专 报》、省社科基金办《湖南宣传动态 ·社科成果要报》刊发的,计 10分;被省委办公厅《湖南信息》、中共中央党校《内参》、国 家行政学院《送阅件》刊发的,计6分;被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改革内参》刊发的,计3分;被省参事室《建言专报》、省委党 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要报》刊发的,计2分;被省直厅局内参 内刊刊发的,计1分 (本条累计不超过2项)。
(三)代表作质量评分标准(40分)
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均可作为代表作(必须是 独著)。学科评审专家对参评对象代表作质量进行评价打分。
(四)面试答辩量化评分标准(40分)
1. 面试答辩对象
所有申报高级职称的参评对象。
2. 面试答辩的内容及计分方法
由学科评委负责拟定两道题目,内容包括:申报专业的基础 理论题1个,计20分;根据参评人员代表作的主要论点或围绕 本论点结合实际的答辩题1个,计20分。
—15—
(五)其他加分项目
1. 学历学位分:取得博士学位,计6分;取得硕士学位, 计4分;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计2分;取得学士学位, 计1分。(只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2.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 的 PETS-5 (英语)、 TNF (法语)、NTD (德语)、NNS (日语)、TIPA (俄语),全 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 LPT), 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 外语水平考试(简称 BFT), 托福考试(简称 TOEFL), 雅思考 试(简称IELTS) 成绩达到相应标准,或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 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计6分;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每1分计0 .06分,B 级 每1分计0.04分;大学英语六级及其它同等次的政府组织或社 会认可的外语证书,按(实际得分/总分)*6分计算,只有合格 证的按5分计算。(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 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通过1个模块考试(不 超过3个)成绩合格,计2分;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 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 合格,或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计6分; (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 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计6分。
5. 通过资格审查次数分:申报材料每通过一次省党校教师
系列职改办资格复核,计4分(本类累计不超过20分)。
6. 援藏援疆期间每年计20分;扶贫工作期间每年计10分。
7. 申报高级讲师者,在区县以下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 间,每满1年计2分;任中级期间年度考核优秀每项计1分。
(六)评审综合计分
1. 正常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所有计分相加的总分计分。
2. 破格申报教授职称的,按所有计分相加的总分减去20分 计分;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职称的,按所有计分相加的总 分减去10分计分。
六 、职称申报诚信和退出机制
职称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充分 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学历、奖励及相关证件等进行查询认证, 对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进行检索核实,严把申报材料初审关。
存在学术造假、抄袭和腐败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通 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等违规行 为取得的职称, 一律予以撤销。
七 、本办法作为省党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 、本办法由湖南省党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