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旅文函〔2022〕33 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精神,制定了《海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反馈。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海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人才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能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在运动防护领域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成效。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的训练组织或具备体育健康服务资质的相关单位以及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师和群众体育运动防护师)。

体育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运动防护师专业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认定)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体育事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二)各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申报条件

    (一)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训练、运动贴扎等 3 门以上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系统学习。

    (二)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防护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或我省体育主管部门岗位培训相关规定完成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培训,并满足国家和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学时要求。

    (三)非本专业人员转岗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评;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转评当年不得同时晋升。

    (四)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体育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取得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在我省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且业绩十分显著,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在我省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且业绩十分突出,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其在国(境)外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运动防护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经查实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开始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在运动伤病的防护工作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伤害事故和其他后果并受到处罚的,从处罚解除之日起延期3年方可申报。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合格,方可申报。

  • 评审条件

第一节  初级运动防护师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称职(合格)。

(二)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各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

 能力水平与业绩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具备以下实践操作能力:

 1.对常见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较全面的预防措施。

 2.执行运动防护应急预案,进行基本的运动损伤与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基本掌握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物理检查与评估方法。

 4.能够协助医生开展常规的康复治疗工作。

十一 认定条件

取得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获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的,首次申报的可认定初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节 中级运动防护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三)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四)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各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连续保障1年或累计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1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且经至少2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十四 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一)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具备以下实践操作能力:
    1.对常见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
    2.执行运动防护应急预案,进行较全面的运动损伤与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掌握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物理检查与评估方法。
    4.能够按照医生诊断开展常规的康复治疗工作,并合理建立伤病档案。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十五 业绩成果

(一)连续保障1年或累计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1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2.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3.其他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训练组织(单位)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4.群众体育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1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六名;或单人项目3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二)在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期间,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且累计参与县级以上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次(每年不少于2次)。

十六 学术成果

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期间,在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省一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及其墙报交流中提交运动防护案例1篇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十七 认定条件

获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获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学历或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的,首次申报的可认定中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节 高级运动防护师

十八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 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或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3年。
  •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的。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在连续4年的比赛周期内,负责保障累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且经至少2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二十 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一)较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具备以下实践操作能力:

1.对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较全面的预防措施。

2.参与制定县(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掌握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检查与评估方法。

4.能够按照医生诊断,运用各类手段对较复杂的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进行治疗与康复,并建立运动防护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三)具有指导、培养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十一 业绩成果

 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一)连续保障1年或累计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5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3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高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3.其他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训练组织(单位)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3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最大组别冠军;或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高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4.群众体育运动防护师:单人项目5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3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二)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期间,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且累计参与县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撰写1篇在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全国二级以上学术会议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案例,并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论文1篇。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以上体育或医学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运动防护相关学术著作1部(10万字以上)。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并转化或应用。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并转化或应用。
   (五)主持1项运动防护相关的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

第二十三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的,首次申报的可认定高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节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二十四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在1个比赛周期内,负责保障累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且经至少2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二十六 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具备完成以下运动防护任务的能力:

1.对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

2.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3.全面掌握各类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检查与评估方法。

4.按照医生诊断,熟练运用各类手段对复杂的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进行治疗与康复,建立并熟练使用运动防护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三)具有指导、培养初、中、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十七 业绩成果

(一)连续保障1年或累计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1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2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3次以上亚洲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二)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期间,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且累计组织开展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次(每年不少于2次)。

二十八 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撰写2篇在体育或医学相关全国一级或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案例,并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
  •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且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运动防护相关学术著作1部(15万字以上)。
  •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2件并转化或应用。
  •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并转化或应用。
  • 主持1项运动防护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九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十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获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三)本条件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相应级别运动防护师以来的成绩,适用于主管运动防护师所取得的成绩。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运动防护师,辅助运动防护师的比赛成绩按其主管运动防护师取得成绩的70%核定。如同时保障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比赛成绩计算。

(四)运动防护师年度考核由运动防护师所在的单位、组织或企业负责。
    (五)运动防护师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工作时数认定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参与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工作的次数认定,以比赛或活动的主办单位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的秩序册等材料为准;同地点、同时间举办的比赛或活动认定为1次;不同地点举办的同系列分站赛事或活动,每站比赛或活动认定为1次。
    (六)运动医学、体育科研或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人员转任运动防护师时,其原有的职称等级和任职年限应予以认可。
    (七)征调国家队或公派援外的运动防护师连续在岗1年以上,在国家队或在国(境)外所保障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成绩均可算作运动防护师的业绩。

(八)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体育和医学相关专业:(1)体育学类;(2)生物医学工程类;(3)临床医学类;(4)医学技术类;(5)中医学类;(6)健康管理与促进类;(7)基础医学类;(8)药学类。
    2.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省锦标赛,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3.省级优秀运动队:指省级体育部门直属的专业运动队以及本省内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队伍。

4训练组织:指以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和体育训练为主要任务的单位、体校(学校)、社会体育组织、体育俱乐部等,比如国家队、各级专业运动队、各级各类体校(学校)体育协会、各级各类体育俱乐部等。

5.业绩十分显著:指达到本条件高级运动防护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要求。业绩十分突出:指达到本条件正高级运动防护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要求。

6.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
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主持人(以项目下达合同书注明为准,如无注明主持人的,以排名第一的为主持人)。
    7.地(厅)级科研项目:指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外其他厅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8.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部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9.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以及国外公开发行的 SCI/EI/ISTP所收录的科技期刊。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所有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全日制攻读学位期间为取得学位获得业绩成果及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及论文可作为评审依据。
    10.核心期刊:指本领域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所收录的全部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在EI、SCIE、SSCI、ISTP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体育报》等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发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省级学术论文。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科普小册子等不能视为科技著作。
    12.保障运动员:指在保障运动员训练期间,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项目运动性伤病的防护措施,制定规范的防护标准,逐步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伤病汇报制度、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制度等,在运动训练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的运动防护要求。

13.专利:本标准指已获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

14.专利、知识产权等的转化或应用:指专利或成果转让、许可、或技术入股(含合伙新办企业)给企业。其中成果转化和许可需提供技术合同登记以及成果转化转让到账金额,技术入股可以根据合同协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和工商登记证明。
    15.运动防护案例: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前沿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的案例分析。运动防护案例分析应包含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以及参考文献。具体要求参照《运动防护师运动防护案例报告的有关说明》。其中:
    (1)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运动防护案例要求:案例分析需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前沿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撰写字数不低于4000字,正文内容不少于全文的2/3。
    (2)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运动防护案例要6求:案例分析需要体现如何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撰写字数不低于6000字,正文内容不少于全文的2/3.
    (3)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运动防护案例要求:案例分析需要体现如何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对实际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撰写字数不低于8000字,正文内容不少于全文的2/3。

16.学术会议级别的分类:(1)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组织主办的相关领域全球性最重要学术会议。(2)全国一级学术会议指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学术会议。(3)全国二级学术会议指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的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4)省一级学术会议指省一级学会或协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在各级别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案例的形式可以为口头报告(含大会报告或专题报告)、墙报交流或特别研讨(书面交流)。
    17.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和层级。

(九)艰苦边远地区: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7个市县以及三沙市。援外、援疆、援藏期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年限均可计算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年限内。

(十)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或名词的解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20]549号)。若有新解释,按照新标准执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4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