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林〔2023〕171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各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拓宽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空间,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部门:省林业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0898-65226270、65319045

附件:《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林业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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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森林和草原培育、森林和草原经营、林木种苗和草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和草原防火、林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森林认证和资产评估、林草信息技术、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草原保护、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园艺、草坪、园林工程、生态旅游、木材加工与利用、家具设计与制造、林产化学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制浆造纸、经济林产品加工利用、草产品加工利用、林草建筑与土木、林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林草工程造价、林草工程施工、林草工程监理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人才,以及经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才,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林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5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者,经调查核实,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受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者,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10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学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和扎实的林业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全面掌握国内外林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等。

(三)熟悉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工作的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

(四)能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建设需要与学科发展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具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等能力。

(五)具备指导本行业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产和技术推广等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条件

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任意2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一等奖全部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5完成人、三等奖排名前3完成人)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特等奖排名前8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5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3完成人)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三等奖(排名前2完成人)2项以上。

(二)主持并通过验收林业及相关领域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林业或相关领域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授权发明专利实现转化。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良种1个以上或新品种权2项以上;或省级审定或认定的良种3个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得以推广应用。

(五)主持湿地营造林(修复)工程200公顷以上,或其他营造林(修复)工程2000公顷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2000公顷以上,且增益达15%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完成省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沙化、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调查5项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编制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4项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8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八)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转让金额达8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200万元以上,并出具相应的财务凭证。

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条件

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专著3部以上,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每部撰写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3篇为核心期刊刊载。

(三)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林业或相关领域大中型工程规划设计、专项技术报告、政策法规等5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其中有3项付诸实施或被省政府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并出具应用证明。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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