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自然资人〔202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反馈。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2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评价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工程及规划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人才的合理选(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规划)师、工程(规划)师、高级工程(规划)师、正高级工程(规划)师。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设置地勘与采矿工程、国土工程、海洋工程及城乡规划四个专业技术类别,其中:

地勘与采矿工程类包括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下简称“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以下简称“物探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

国土工程类包括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评价、规划编制、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征收与储备、土地信息技术、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不动产登记、地产评估及经营管理、国土用途管制等。

海洋工程类包括海洋调查与监测、海域海岛动态监测、海洋经济调查与监测、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资产核算与价值评估、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研究、海洋经济与产业研究、海洋信息系统研发、海洋生态修复、海洋观测预报、海洋减灾防灾、海洋应急管理等。

城乡规划类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同时包含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以上类别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职称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五)任现职期间近三年的单位业绩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可予以加分)。

(六)满足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七)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1.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4.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资料、提交虚假项目成果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原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职称,5年内禁止再次申报。

5.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非本专业技术人员转任本专业工作岗位满1年后,方可申报;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者,在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之后方能申报评审晋升(但当年不得晋升),其资历合并计算,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技术员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1年。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至少1篇。

第十条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完成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本专业技术工程项目1项以上。

第十一条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条件要求,可认定为技术员。

二、助理工程师(助理规划师)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4年。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前沿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至少2篇。

第十四条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基础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基础性技术问题。

2.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条件要求,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或助理规划师。

三、工程师(规划师)

第十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助理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助理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助理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4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助理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5年。

第十七条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4.任现职期间,撰写理论研究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所申报专业国家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或科技刊物发表论文1篇(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

(2)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3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第十八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一)地勘与采矿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所提交的方案、报告等经项目方验收通过,所编写的行业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得以实施: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基础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工环等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2.参与完成2项以上矿区勘查,并完成勘查成果报告;

3.参与完成2项以上中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为主完成(排名前三,下同)10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4.为主完成3项以上中型以上或5项以上小型以上地质勘查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勘查(察) 、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5.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为主完成5项以上中型的物探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主要阶段或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中型探矿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参与解决1起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等技术和质量问题;

7.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设计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矿山的采矿、选矿方案;或参与完成10项以上中型以上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及主要阶段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1项以上经评审验收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新技术或参与4项以上地质勘查项目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测试成果报告编写;

9.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工作实施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10.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相关行业标准的编制;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专项规划等的编写,或参与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二)国土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国土类专业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1项以上,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达到报告内容的2/3)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参与市(厅)级国土专业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2项以上,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达到报告内容的2/3)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技术成果被市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途管制标准或规范编写1项以上,或专项规划2项以上,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的编写(达到报告内容的2/3),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或土地价格评估1项以上,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达到报告内容2/3)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市县级以上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土地评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的立项、方案制订、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技术与管理工作(执笔编写的项目立项或成果报告、技术方案或总结、工作总结或汇报等成果内容需达到全部内容的2/3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7.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授权的相应行业机构组织)的专项类方案竞赛优秀设计二等奖2项(排名前3),以奖励证书为准;

8.正式出版过专著(含合著、合编)者(排名前3);或在中文核心、SCI或E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过论文至少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论文至少2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奖论文至少1篇(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一等奖论文2篇或二等奖论文3篇。

(三)海洋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

2.获得地厅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以上1项;

3.作为发明人获得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参与制订海洋行业地(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划政策1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5.参与完成海洋工程相关调查、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设计等地(厅)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或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海洋专业相关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四)城乡规划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机构从业人员

(1)参与完成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优秀规划、优秀设计)三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1项,且经过专家评审通过;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县市级研究课题1项,其成果通过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2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城镇专项规划2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控制性详细规划2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县市级及以上规划设计竞赛中中标或获奖。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编制单位或规划主管部门能提供证明文件的:

(1)参与完成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优秀规划、优秀设计)三等奖1项;

(2)参与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2项,且经过专家评审通过;

(3)参与编制县市级研究课题2项,其成果通过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4)参与编制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4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5)参与编制城镇专项规划4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6)参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4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认定条件

具备本专业博士学位,受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工程师或规划师。

四、高级工程师(高级规划师)

第二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已满6年。

第二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

2.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果或独到见解。

3.系统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

4.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及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5.任现职期间,撰写理论研究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申报专业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在中文核心、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3)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交流并或获二等奖1篇,在省级学术会议交流并获一等奖论文2篇;

(4)未发表论文者,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如属合作成果,须排名前3名),独撰或第一作者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2篇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二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一)地勘与采矿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所提交的方案、报告等经项目方验收通过并获得良好以上,所编写的行业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得以实施:

1.具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创中心或野外科学观测基地的工作经历;

2.参与完成1个省部级以上或2个以上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为主完成1个以上基础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工环等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4.主持(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下同)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矿区勘查,并完成勘查报告;

5.参与完成1项大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章节的编写;

6.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 的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施工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7.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 或5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8项以上中型)的物探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

8.为主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矿产地质勘查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的全过程;或1项以上中型以上探矿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技术总结报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l起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等技术和质量问题;

9.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 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项中型以上矿山的采矿、选矿方案;或主持完成1 项小型以上矿床的综合利用研究或10项中型以上工程地质勘察的物理力学测试;或主持完成10项中型以上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测试的全过程;

10.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评审验收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新技术或4项地质勘查项目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测试成果报告编写;

11.为主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实施工作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12.参与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国家标准的编制,或为主完成相关专业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为主完成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二)国土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的省(部)级国土科技、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国土科技、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成果得以应用,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编制、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不动产登记、国土整治、生态修复、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专业项目3项以上;或完成专题规划、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2项以上,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或组织验收,编写相应的技术成果,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土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的立项、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参与技术与管理工作方案或报告撰写(排名前3),项目管理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4.作为主要参编者或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国土类专业课题、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的编写1项以上(排名前3),并发布实施。

(三)海洋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出版海洋相关专著或著作1部(独著、合著、译著,个人不少于3万字),或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

2.国家、省(部)级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工程咨询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工程咨询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完成人;或地(厅)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工程咨询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3项以上的完成人;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海洋工程相关调查、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设计、研究报告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或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海洋专业相关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5.作为主要参编者(前3名),参与制订海洋行业的省(部)级以上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地(厅)级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6.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城乡规划类

1.规划设计机构从业人员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优秀规划、优秀设计)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市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2项,且经过专家评审通过;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市县级及以上研究课题2项,其成果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建制镇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3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过城镇专项规划3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6)主持编制过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任现职期间,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编制单位或规划主管部门能提供证明文件的:

(1)参与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优秀规划、优秀设计)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2)参与编制市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4项,且经过专家评审通过;

(3)参与编制市县级及以上研究课题4项,其成果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4)参与编制建制镇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总体规划6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5)参与编制城镇专项规划6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6)参与编制过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二十三条认定条件

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人员;或我省引进的从事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具备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高级规划师)。

五、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规划师)

第二十四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职称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对本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在本专业系列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3.全面了解或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全面掌握和运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5.具备较高本专业现代管理、技术经济评价、行业和市场发展分析和预测能力。

6.能够有效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7.任现职期间,撰写理论研究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个人不少于3万字),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申报专业的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立撰作者,在申报专业的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至少3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或在中文核心、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4)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如属合作成果,须排名第1),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及技术报告3篇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4篇(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

第二十六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一)地勘与采矿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且所提交的方案、报告等经项目方验收通过并获得良好以上,所编写的行业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得以实施:

1.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创中心或野外科学观测基地工作;

2.为主完成1个国家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

3.为主完成2个以上基础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工环等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4.为主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以上矿床的资源勘查项目主要阶段或全过程,并主编了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

5.为主完成2个省部级以上水工环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

6.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10 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5 个以上大型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施工工作之一的全过程;

7.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物探项目的技术、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

8.主持完成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矿产地质勘查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主持解决2 起以上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等技术和质量问题,并经相关部门认可;

9.主持完成1个省部级实验测试、选矿实验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采矿、冶炼方案及应用;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综合利用研究或10个以上大型工程地质勘察的物理力学测试;或主持完成10个大型以上或30个中型以上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测试的全过程;

10.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实施工作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11.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均排名前8)。

(二)国土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或者三等奖(排名前2)2项以上;

2.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工程与规划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工程与规划项目(排名前2)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附政府采用文件、公告、鉴定或验收材料及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编制、用途管理、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不动产登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专业项目,编写相应的技术成果,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

5.主持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及资金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设计、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技术及管理工作,并主持编写项目技术方案、工作细则、技术报告、总结报告等3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编人员,参与本专业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排名前4)1项以上或行业和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排名前3)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三)海洋工程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海洋相关专著或著作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名,个人不少于5万字)或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或国际发明专利1项;

3.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前3名)。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工程咨询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工程咨询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海洋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1项以上;

6.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海洋工程相关调查、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设计、研究报告等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价值或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7.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海洋行业的国家或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四)城乡规划类

任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项目(含其课题或下一级子项目)2项及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2项以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制2项及以上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技奖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七条在现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期间,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学历、资历年限等要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称。

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及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八条破格申报工程师或规划师的,在获得助理工程师或助理规划师职称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含合著、合编)者(排名前3,个人不少于2万字)。

2.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排名前2),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

3.获得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5)1项或三等奖(排名前3)2项及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以证书为准)。

4.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并提供应用证明)。

第二十九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规划师的,在获得工程师或规划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以上,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规划师推荐破格申报:

1.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5万字以上的专著或8万字以上的专业译著(合著者,个人独立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另一篇排名前2),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

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相关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论文4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成果进步一等奖(排名前8)1项、二等奖(排名前5)2项、三等奖(排名前3)3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以证书为准)。

5.以第一发明人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提供应用证明)。

6.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或主持完成国际、国家(排名前5)、省(部)级以上行业(排名前3)标准或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第三十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规划师的,在获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规划师职称后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8万字以上的专著或10万字以上的专业译著(合著者,个人独立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2部。

2.获国家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4)。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4篇以上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6篇以上论文。

4.主持解决过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级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书)。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或主持完成国际、国家(排名前3)、省(部)级以上行业(排名第1)标准或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第一发明人(提供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符合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作为申报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第三十本标准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80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79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条件所称“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

2.学历/资历: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3.任现职期间: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5.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6.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项目(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7.项目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采集(成图)、综合分析研究到编写报告等全过程。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8.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9.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0.科技成果奖项:是指经国家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星火奖、火炬奖等。

对全部奖项,以奖励证书为据,排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11.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金、银、铜奖分别相当于一、二、三等奖;李四光荣誉奖获得者。

1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证书的,应提供项目(集体)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国家级奖项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省(部)级奖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

1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承担项目的直接技术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技术指导、行政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14.主要技术骨干:指大中型项目的专题、方法技术负责人、分支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全过程并负责相应工作的成果报告编写(原则上为前2名)。

15.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为前8名)。

16.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17.主要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原则上为前3名)。

18.参与完成:参加项目全过程,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

19.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20.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1.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22.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23.大、中、小型项目:按行业划分标准执行。

24.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25.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26.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27.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论文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8.论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论文,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论文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

SCI、EI、ISTP期刊:是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

29.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或5万字)以上,编者排名前3位。

30.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或3万字)以上,编者排名前5名。

31.继续教育学时及方式认定: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每日不得超过7学时),申报评审前三年必须满足年度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7学时/天。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千字计算为2个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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