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1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宣传部,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2022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精神,结合我省新闻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舆论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牢牢把握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突出政治评价标准,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闻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新闻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多出精品力作。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更好地促进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强化服务监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有序衔接职业资格制度,申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牢记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注重评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新闻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策划、采编、制作等实践能力。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认定、评审的评价方式,高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可结合实际增加面试答辩环节。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新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优秀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群众、扎根基层。

(四)衔接培养使用。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教育制度,推进职称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用人单位应当结合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健全完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实际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五)强化服务监管。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遴选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中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担任评审专家,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落实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全面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让改革红利更好地惠及广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黑龙江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按照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记者、编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记者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为人正派、作风端正。

四、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通过全省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

一、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采编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二、记者、编辑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

三、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四、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三条 记者、编辑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新闻学术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得黑龙江省新闻奖二等奖1次,或获得黑龙江省新闻奖三等奖、市(地)新闻奖(含4个新闻专项奖,下同)一等奖共计2次。其中,至少1次为主创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获得黑龙江省新闻奖三等奖1次,或获得市(地)新闻奖二等奖2次,其中至少1次为主创人员。

(二)在中宣部组织的主题采访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优秀作品等2次以上,或在中宣部、中国记协主办的全国新闻战线比赛活动中,个人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三)获得县(处)级以上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或个人新闻报道工作成绩优异获得县(处)级以上党委或政府颁发的荣誉奖励。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新闻作品,或参与采写编辑2篇以上新闻作品,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上发表(不含地方频道、不包括转载、集纳等形式的报道)。

(五)采写编辑的新闻报道、内参产生积极影响,引发社会关注,推动问题解决,受到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得到县(处)级以上新闻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表扬。

(六)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或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或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2个以上代表性作品,在市(地)级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反响热烈,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广泛认可。

第十四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具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二)作为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体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省级新闻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得中国新闻奖1次,黑龙江省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黑龙江省新闻奖一等奖、二等奖各1次且至少1次为主创人员,黑龙江省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

基层一线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获得黑龙江省新闻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次且至少1次为主创人员,市(地)新闻奖一等奖以上奖项1次。

(二)在中宣部组织的主题采访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优秀作品等3次以上;或在中宣部、中国记协主办的全国新闻战线比赛活动中,个人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三)获得市(地)级以上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或个人新闻报道工作成绩优异,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或政府颁发的荣誉奖励。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采写编辑3篇以上新闻作品,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上发表(不含地方频道、不包括转载、集纳等形式的报道)。

(五)采写编辑的新闻报道、内参在当地产生积极影响,引发当地社会关注,推动问题解决,受到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得到市(地)级以上新闻主管部门书面表扬。

(六)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或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或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3个以上代表性作品,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反响较为强烈,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广泛认可。

(七)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教材,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省级以上新闻主管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

第十五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具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新闻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二)作为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次,黑龙江省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中国新闻奖二等奖1次,黑龙江省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其中二等奖以上奖项至少1次);或中国新闻奖三等奖1次,黑龙江省新闻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且至少1次为主创人员;或黑龙江省新闻奖一等奖3次,至少2次为主创人员。

(二)在中宣部组织的主题采访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优秀作品等4次以上;或在中宣部、中国记协主办的全国新闻战线比赛活动中,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三)获得长江韬奋奖、省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入选黑龙江文化名家暨“六个一批”人才;或个人新闻报道工作成绩优异,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奖励。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采写编辑4篇以上新闻作品,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上发表(不含地方频道、不包括转载、集纳等形式的报道)。

(五)采写编辑的新闻报道、内参产生积极影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推动问题解决,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或政府领导批示,或得到省级以上新闻主管部门书面表扬2次以上。

(六)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或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4个以上代表性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认可。

(七)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教材2部以上,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省级以上新闻主管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同一业绩成果多次或重复获奖、发表、获得批示或被采纳应用的,不重复累计计算,按最高层级认定。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各类新闻奖项包括:

(一)中国新闻奖。经中宣部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

(二)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国家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电视大奖”的子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奖”中的广播新闻和电视新闻作品奖。

(三)黑龙江省新闻奖。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常设的全省新闻作品最高奖。

(四)黑龙江省新闻专项奖、市(地)新闻奖。黑龙江省新闻专项奖包括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常设的“省人大好新闻”“省政协好新闻”“省政法优秀新闻”“省广播电视新闻专项奖”;市(地)新闻奖为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备案,由市(地)党委宣传部批准常设的“XXX新闻奖”。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主创人员”指获奖证书上署名人数不超过4人的获奖人员;获奖证书上未被提及作者或署名集体的,不作个人获奖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领导批示”和“书面表扬”是指申报人署名的新闻作品或研究成果被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正式签批示,以研究成果、正式文件以及领导批示等整套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条件的,视为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优秀新闻专业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11号)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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