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1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以及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龙江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活用好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考试按照国家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健全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条件制约,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三)优化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树立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附件)。

(四)注重政策倾斜。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对在县以下工作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在我省工作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引进我省工作的急需紧缺优秀统计专业人才,可以按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五)促进评用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需求合理聘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专业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六)加强评审管理。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不同行业领域统计一线资深专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随机抽查、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七)强化服务监管。规范优化申报程序,减少各类证明材料,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完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统计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际,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各领域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服务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此前已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相当于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无需重新确认。鼓励和支持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等与统计专业相近职称人员,按规定参加统计专业职称评审。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正高级统计师数量严格把控,合理确定比例,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统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统计专业人员晋升职称,为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

本方案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统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统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统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

(四)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二)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三、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奖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奖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省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较大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项目;或组织实施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项目5项以上,并达到预期目标。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对市(厅)级以上、本系统统计方法制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或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典型性或预见性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统计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统计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统计技术成果1项或者撰写统计分析报告1篇,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生产经营、经济管理或领导决策有重大指导作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统计领域专业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统计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实施的统计专业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统计专业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

(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三)掌握统计专业领域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三)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奖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奖二等奖3项(前3名);或统计领域省级以上学会奖一等奖3项以上(第1名)。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统计领域省级以上学会课题3项,且课题研究成果均有转化应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4项市地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市地级较大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项目;或组织实施5项国家、省(部)级主管单位下达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项目,并达到预期目标。

(五)主持对省级以上、本系统统计制度方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或对省级以上统计或调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典型性或预见性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完成1项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项以上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统计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2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统计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开发的统计技术成果2项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2篇,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生产经营、经济管理或领导决策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主持取得统计领域创新性技术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统计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被重要理论文摘转载、转摘,或被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引用(不含本人发表成果自行引用);或主持完成2项已获得采纳实施的统计专业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主持”是指相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员,或领导单位、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专业带头作用的人员;“等级内额定人员”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全过程参与相关项目工作,并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项目前9名)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中央主要媒体或省委机关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本标准中“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统一书号为准。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包括书评、点评、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以及对业务工作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重要理论文摘”是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是指被期刊报纸全文转载;“转摘”是指研究成果部分观点被期刊报纸摘编。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奖”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设立的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课题(项目);市(厅)级课题以发布或委托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课题的子课题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学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学会奖”“学会课题”是指学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按照相关规定获批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学术会议上交流”是指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上公开宣读或报告成果(不包括书面交流),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行业性会议”是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会议设置的分论坛或分会场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采纳”“应用”以采纳应用单位证明文件为准。成果编入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或其他中、省直单位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的,视同为获得采纳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统计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统计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或副高级职称,从事统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通过高级统计考试后,可分别按规定(参加专业考试)申报高级统计师或正高级统计师。

第二十九条 优秀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16号)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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