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按照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我省播音主持行业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更加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针对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不断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2.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创新性、创造性。
3.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针对我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深耕专业、提升素质、多做贡献,努力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4.坚持以用为本、评以促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播音主持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广泛、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按照国家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2.实现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3.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唯论文,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作为正常申报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评价条件。
3.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
4.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制定《辽宁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附后)。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及我省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评审、考核认定、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评价方式,以用为本、精准评价。
2.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保证非公有制机构人员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规范各级评审委员会建设。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积极吸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专家担任评委,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2.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评审负担。推进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现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应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并做好新旧职称体系的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辽宁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辽宁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创新创造活力,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级以上各层级职称设置播音主持专业,并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结合国家要求及我省播音主持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播音指导(正高级)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第六条 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八条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九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还应分别具备相应条件。
第三章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4.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可作为初级职称资历条件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要求。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第十二条 业务能力要求。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要求。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十五条 业务能力要求。
1.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2.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3.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要求。主持或参与地方或全省的播音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领域作品,产生较好的正向传播效果,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作品如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金声奖)不做作品要求。
第五章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要求。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第十九条 业务能力要求。
1.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2.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1.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2.主持或参与全省或国家的播音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领域作品,产生优良的正向传播效果,并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作品如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的论文1篇。县区基层一线申报人员,论文发表不做具体要求。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金声奖)不做作品和论文要求。
第六章 破格申报及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鼓励有真才实学、作出贡献的人才脱颖而出,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却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能提供反映本人已具备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学历、资历人员所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成果业绩等有关材料的,可放宽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评审的,一般应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不能越级申报。破格评审只在申报高、中级人员中进行,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评审标准。
具备规定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晋升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1.参与播音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领域作品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2项。县区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品要求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2项。
2.论文要求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3篇。县区基层一线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评审标准。
具备规定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晋升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1.参与播音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领域作品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3项。县区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品要求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3项。
2.论文要求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3篇。县区基层一线申报人员,论文要求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3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限制申报条件。
1.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2.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资历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所涉及的作品成果、奖励、论著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本人须提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作品成果、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品成果获得的奖励等业绩材料。
第三十条 集体作品成果获奖,除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奖励证书标明姓名者)外,其他参与人员不得用于申报及评审。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原《辽宁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