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党校(行政学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7日
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下简称“党校系统”)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党校系统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深化县级党校分类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川组通〔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系统及有关干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党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按照教学及学科建设体制的不同,设立两个职称专业并实施分类申报评审。省级党校(省委党校、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成都市委党校)、市级党校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县级党校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严格政治要求,坚持党校姓党,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严谨治学、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二)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如有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1次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党校教师工作实际需要,需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助教(助理讲师)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在党校系统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1年。
(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在公开或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理论文章1篇。
第四章 讲师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助教(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4年。
(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助教(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2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专业能力条件
担任过1个及以上专题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第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省级党校教师在公开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二)市县级党校教师在公开或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理论文章1篇。
第五章 高级讲师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5年。
(二)取得博士学位,在党校系统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2项。
(一)担任过主体班2个及以上专题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二)完成年平均课时80个及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三)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校级主体班优秀教学奖3次。
(四)获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市、区)优秀教师奖。
(五)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开展宣讲2次及以上。
(六)取得党校系统讲师职称15年及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1次,任现职以来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县级党校教师满足专业能力条件2项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满足专业能力条件3项及以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1项。
(一)公开或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含调研报告)2篇。民族地区县级党校教师,可以公开或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含调研报告)1篇和本人讲授主体班专题讲稿1篇作为业绩成果条件,讲稿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附该讲稿讲授班次说明且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独著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1部;或参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2部。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1项,或县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或主研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3项。
(四)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主研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6项。
(五)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三等奖1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第六章 副教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5年。
(二)取得博士学位,在党校系统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2年。
第十五条 以教学为主的副教授
(一)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2项。
1.担任过主体班2个及以上专题或研究生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完成年平均课时80个及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3.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省委党校、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成都市委党校主体班精品课1项;或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
4.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5.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开展宣讲2次及以上。
6.取得党校系统讲师职称15年及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1次,任现职以来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业绩成果条件
1.省级党校教师
省级党校教师满足专业能力条件2项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满足专业能力条件3项及以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公开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2)独著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参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3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研完成国家课题3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1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三等奖1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1项。
2.市级党校教师
市级党校教师满足专业能力条件2项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满足专业能力条件3项及以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公开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
(2)独著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1部;或参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3部。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主研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6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三等奖1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第十六条 以科研为主的副教授
(一)专业能力条件
担任过主体班1个及以上专题或研究生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二)业绩成果条件
1.省级党校教师
省级党校教师除满足专业能力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
(2)独著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参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3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三等奖2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1项。
2.市级党校教师
市级党校教师除满足专业能力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2)独著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参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2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1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三等奖1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第七章 正高级讲师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2项。
(一)担任过主体班3个及以上专题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二)完成年平均课时80个及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三)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市(州)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项。
(四)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五)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开展宣讲3次及以上。
(六)取得党校系统高级讲师职称15年及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2次,任现职以来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县级党校教师满足专业能力条件2项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满足专业能力条件3项及以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
(一)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公开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6篇。
(二)独著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1部。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
(四)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五)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三等奖1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第八章 教授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党校系统取得副教授职称后,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一条 以教学为主的教授
(一)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2项。
1.担任过主体班3个及以上专题或研究生专业课程2门及以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完成年平均课时80个及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3.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省委党校、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成都市委党校主体班精品课1项。
4.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5.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开展宣讲2次及以上。
6.取得党校系统副教授职称15年及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2次,任现职以来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业绩成果条件
1.省级党校教师
省级党校教师满足专业能力条件2项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满足专业能力条件3项及以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5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2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3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市级党校教师
市级党校教师满足专业能力条件2项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满足专业能力条件3项及以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主编(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著作2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4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2项;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第二十二条 以科研为主的教授
(一)专业能力条件
担任过主体班2个及以上专题或研究生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二)业绩成果条件
1.省级党校教师
省级党校教师除满足专业能力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4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6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3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重点课题1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市级党校教师
市级党校教师除满足专业能力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4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或决策咨询课题4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4)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5)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案例”2项;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或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第九章 转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系列职称的教师,从事党校教师教学、科研、决策咨询工作满1年及以上,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请转评党校教师相应系列相关专业同层级职称,原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章 特殊申报条件
第二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
(二)88个贫困县外的党校教师,到88个贫困县服务满1年及以上或与88个贫困县的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及以上。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2项及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党校教师,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党校教师,且由2名党校系统正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党校教师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决策咨询重点课题1项。
(三)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系统精品课1项;或省委党校、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成都市委党校主体班精品课1项。
(四)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5篇。
(五)独著著作1部。
(六)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1项。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党校教师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的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或国家一般课题2项,或国家青年课题2项。
(三)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1项;或中央组织部“好课程”1项。
(四)综合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或核心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8篇。
(五)独著著作2部。
(六)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2项。
第十二章 代表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需提供与申报专业方向一致、个人独立公开发表的论著或个人独立结项的课题2项(高级讲师可为县处级及以上内部刊物论文,民族地区县级党校高级讲师可有1项本人讲授主体班专题讲稿)作为代表作,由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水平和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申报教授的,每项代表作字数不得低于7000字;申报正高级讲师的,不得低于6000字;申报副教授的,不得低于4000字;申报高级讲师的,不得低于3000字。
第三十条 暂缓评审人员再次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项暂缓评审后新发表或结项的个人独著成果作为代表作。转评人员不需要提供代表作。
第十三章 答辩
第三十一条 实行高级职称全员答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期刊的说明
(一)综合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二)专业权威期刊: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理论探讨、哲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社会学研究、人口研究、中国人口科学、管理世界、求是、中国行政管理、世界经济与政治、现代国际关系、法学研究、中外法学、财经研究、经济学家、经济研究、改革、上海经济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工业经济、国际新闻界、新闻与传播研究、图书情报工作、情报杂志、文学评论、文艺研究、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社会主义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医学与哲学、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南开管理评论、经济管理、社会、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管理评论、政治学研究、电子政务、人民论坛、国际问题研究、当代亚太、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法学、经济评论、财经科学、产业经济研究、经济学、经济体制改革、南方经济、农业技术经济、中国农村观察、中国土地科学、农村经济、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新闻记者、新闻大学、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科学、文学遗产、文艺理论与批评、文艺争鸣、史学月刊、中国经济史研究、民俗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三)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军报》(理论版)。
(四)公开期刊:已经出版发行,有正规刊号。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或有正规国际标准刊号的国际学术期刊;书号必须为正规国际书号(ISBN)。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所列的所有条件,均为取得现职称以来取得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中“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是指参与课题(项目)研究且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持、主研的各项课题,均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的课题。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中“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获得批示的决策咨询成果需提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或发文单位出具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党校和省、市级党校两个教师职称专业实施分类申报评审,不相互交叉。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一律为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和评审党校系统教师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条件。
第四十条 本条件自2024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委校通〔2021〕7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由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 | 办公室 | 2024年9月29日印发 |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